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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法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现状程序法理论纠问和破解之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程序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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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举证难”的根本之道是,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的举证妨碍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的法院调查取证权,适度调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权利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本质特征,推动创新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根本要求1.应当说,权利保护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正如刑法学由犯罪论和刑罚论共同构成一样,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制度理论应当由侵权构成论和损害赔偿论共同构成.同时,从实务角度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着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专利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2目前正在开展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反映了类似的问题.3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程序法理论纠问

在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中,时间长、成本高的原因在于赔偿低,赔偿低的关键在于举证难.“举证难”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现状所存在的问题核心,需要从程序法角度进行理论纠问,进而从程序法角度寻求破解之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证明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专利权实际损害(即实际损失)为要件,权利人要获得赔偿,就应该存在实际损害.4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使用的非损耗性,从而有时不易确定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5,这就给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明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包括:造成损失、违法所得、合理的专利许可费和法定赔偿.就“造成损失”的举证证明而言,从理论上讲,证明侵权行为人占有的市场份额和侵权行为人的销售量,即可得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使得权利人所失去的利润.然而,其中“侵权行为人占有的市场份额”可以通过市场调查等方式加以证明,但是“侵权行为人的销售量”的证明材料完全在侵权行为人手中,权利人往往因为侵权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虚假提供相关材料而无法完成证明责任.就“违法所得”的举证证明而言,权利人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通常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销售总量以及销售过程中的合理利润.其中的“侵权行为人的销售量”的证明材料完全在侵权行为人手中,对于“销售过程中的合理利润”,侵权行为人财务会计账簿是直接的证明材料,虽然可以通过行业一般情况作为佐证,但是显然不如侵权行为人财务会计账簿更为直接.就“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举证证明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建构合理的专利许可虚拟交易模型的经验.因此,绝大多数案件适用法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6.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证明制度分析

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证明制度的理论基础而言,其建构于被称为“诉讼法的脊梁”7的现代证明责任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可以用于证明的证据,如果举证期限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判断诉讼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诉讼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8.从程序法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难”问题,具体如下:

首先,司法首位性与辩论主义结合所导致的根本性问题.在大陆法系中,法院垄断了调查证据的权力,并且并不认为“当事人有直接要求其对造(甚至诉讼外第三人)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之权利”9,大陆法系将正确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作为司法功能和责任的核心,不得与授予私人行使或者与居于私人地位的当事人分享.这就产生了法官垄断调查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官几乎不会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承担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但是没有直接搜集证据的权力和基本能力,从而在民事诉讼中出现“法官不会、而当事人不能搜集所需要的证据”10的情况.

其次,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客体非物质性所导致的突出性问题.由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所以一般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为限.相对于积极损害而言,除了消极损失和精神损害之外,当属知识产权侵权损失数额较难计算,我国法律制度仍然以受害人举证证明为原则,但知识产权损失数额往往难以计算11.专利权所具有的客体非物质性使得因果关系的证明更具困难.尤其是,按照“造成损失”标准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又在被控侵权人一方,由此导致“违法所得”的证明也存在较大困难.可见,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司法首位性与辩论主义结合所导致的“法官不会、而当事人不能搜集所需要的证据”12这一举证难问题更为突出.

就比较法角度而言,证明责任制度是调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的重要制度手段.例如,日本1988年之前的《专利法》引入了專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举证说明“如果没有发生专利侵权行为,那么专利权人可以得到的利益”和“因为发生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人而获取的利益”都非常困难.另外,出于鼓励技术扩散的考虑,法院判定的“技术转让费”也很低13.也就是说,当时日本法院判定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平均值几乎只有美国类似案件判决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平均值的10%14.1998年,日本修改《专利法》第一百零二条,全面降低专利权人举证责任,简化举证程序,在日本1998年《专利法》修改之后,司法实践中判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大幅增长15.

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程序法解决

解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举证难”的根本之道是在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经验的背景下,明确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证据基础上对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采取司法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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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摘要】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不断增多,引得重视,需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相比其他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特点。惩罚性赔偿能有效。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日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是此次理论研究的重点,对其定义明确以及。

3、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和过错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在民事诉讼中亦日益增多。传统的侵权理论多为探讨以故意作为成。

4、 欧盟就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布调查报告 近日刚公布的该报告是欧洲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组织“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量化”研究项目下的第二份研究报告。除来自欧盟28个成员国的代表之外,该观。

5、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账簿资料的审查和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妨碍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

6、 高压打击,震慑知识产权侵权 近期,杨浦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的案件,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此次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实刑,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