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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 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不应作为行政诉讼前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行政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复议机关实体审查不应作为行政诉讼前提是关于本文可作为行政诉讼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时,法院认为:关于药业公司有无诉权问题,本案作为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药业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并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以药业公司未能依照其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穷尽行政救济方式,只要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即可满足规定的程序条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必须先行经过行政复议实体审查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这一认定,理由充分,予以认可.本案中,虽然市国税局对药业公司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但是药业公司在其诉求未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妥.因此,市国税局主张药业公司丧失诉权,二审法院不采信,维持一审判决.

笔者评析

在纳税争议案件中,复议前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又是申请复议的前置程序.实践中,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时都会规定在15日内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同时规定在缴清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很多纳税人由于资金困难或者是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在15日內缴清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所以,复议机关都会以申请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上文所述,针对纳税争议,申请人仅有两种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也就由此产生.

一种观点认为,复议机关以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表明复议案件没有被实质审查,复议机关当然也未启动复议程序,不符合复议前置程序的规定,申请复议人无权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起诉.同理,只有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并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实质性结论后,才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仅仅是在程序上要求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穷尽行政救济方式.只要提出了复议的申请,即满足了规定的程序条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必须先行经过行政复议实体审查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复议机关是否受理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可以进行实体审理.

针对第一种观点,会让申请人陷入一种循环往复无处可救济的困境.根据第一种观点,申请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的诉讼.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都会认为申请复议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有效担保,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这样循环往复,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决定,而法院又裁定复议决定正确,申请人只能走入死胡同.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确定违法,那么申请人也永远无法进行救济,等于彻底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同时针对征税行政设置的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也会形同虚设.

而第二种观点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也是本案案例所持观点.本文案例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只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是履行了复议前置程序,申请人就可以选择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必须先行经过行政复议实体审查的强制性规定.本文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只要履行,无论复议机关是否进行实体审查,申请人都能选择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者是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置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多一种救济途径,而不是仅仅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而罔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

总结:此文是一篇行政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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