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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分类论文范文 WTO规则下电影分类问题我国法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电影分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WTO规则下电影分类问题我国法律是关于电影分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电影按地区分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WTO规则下的GATS和GATT对电影是服务还是货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WTO成员在适用GATS或GATT调整电影贸易时出现了严重分歧.适用GATT调整电影贸易纠纷,对我国的电影产业不利,要给予美国电影国民待遇.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解决电影分类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我国电影产业利益.

【关键词】WTO;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电影分类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将我国有关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进口权和分销服务的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日本、韩国、欧共体(以下称为欧盟)等以第三方的身份加入了该案.在“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中,我国主张电影是服务,美国则主张电影是货物,案件历时近3年,WTO争端解决机构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的报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回避了将电影绝对化地定性为货物或服务,而是同时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调整该案.该案虽然以美国获胜而尘埃落定,但是,WTO各成员对于电影是服务还是货物的争论仍在继续.

一、电影分类的不同主张

WTO成员对于电影是服务还是货物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中,中国、美国以及作为该案第三方的欧盟、日本、韩国的主张是不一致的.

(一)主张将电影定性为服务

我国主张电影属于服务,目的是适用GATS调整电影贸易,因为GATS比GATT在规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上更为宽松——我国不用给予美国电影国民待遇.

在“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中,我国主张电影是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在我国的《入世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电影作出了明确承诺:“在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此类进口的数量应为每年20部.”我国的这一承诺,足以证明我国将电影定性为服务,适用GATS调整电影贸易.理由是“具体减让承诺表”规定服务贸易,不是规定货物贸易,我国将对电影置于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这就表明我国将电影贸易定性为服务贸易,也就是认定电影为服务.

在该案中,欧盟认为GATT的条款不能适用服务,而电影发行就属于服务,所以只能适用GATS规则来调整.可见,欧盟也倾向主张将电影定性为服务.

(二)主张将电影定性为货物

美国主张将电影定性为货物,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作为电影的输出国,其电影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全球电影市场中也占有重要的份额,作为货物的电影更容易进入国外市场.

在“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中,美国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虽然中国认为应该适用GATS的有关规定,但是在WTO体制下并不存在这样的理论.如果GATS有对电影的明确规定就认定电影是服务,那么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GATT(1947)第4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对电影也作出了规定,而GATT是调整货物贸易的,所以按照这一逻辑,电影贸易理所应当是货物贸易,而不是服务贸易,电影就是货物,而不是服务.

(三)主张不应将电影绝对化地定性为服务或货物

在“中美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中,日本认为,中国电影的措施应该受到GATT及中国《入世承诺书》中关于贸易权的约束.同时,日本还指出,GATT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中包括的“运输”和“分销”就是服务,既然是服务,那就应该适用GATS调整电影的“运输”和“分销”,因此,对于电影应重叠适用GATT和GATS来调整.

在该案中,韩国认为,从电影的基本特征来看,电影更像是服务.但是,韩国同时也指出,由于服务和货物是融为一体,难以分割,形成一个有形的载体,对其中一方的规制必将影响到另外的一方,因此,韩国认为,电影与有关的服务并不能分割开来,对电影应重叠适用GATT和GATS来调整.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我国是同时进口了电影胶片和母带的实物(作为货物)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作为服务),“服务”和“货物”之间的区别很不明显;再者,GATS和GATT的义务也并不是相互排斥的,WTO规则下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GATS就不得同时适用GATT,也没有规定适用GATT就不得同时适用GATS.不难看出,日本、韩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倾向主张不应将电影绝对化地定性为货物或服务.

二、电影分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WTO成员就电影是货物产品还是服务产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探究这一争议产生的原因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两点:

(一)WTO规则对服务和货物的界定没有专门标准

要将电影定性为服务或货物,前提是要明确何为服务,何为货物,这样才能为正确界定电影的性质提供条件.然而,现有的WTO规则对于如何界定服务和货物没有一个专门标准.作为调整服务贸易的GATS,从其相关条文来看,也只是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GATS仅在第1条第2款规定了四种服务提供方式,并在该条的第3款第2项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对何为“服务”、何为“服务贸易”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调整货物贸易的GATT,没有任何一条文对何为何为“货物”、何为“货物贸易”作出明确的规定.

正是因为WTO规则下对服务和货物的分类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和必要的法律依据,这也就为WTO成员对电影的分类提出不同主张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调整电影的贸易规则之争

WTO成员对电影分类之争,其实就是调整电影的贸易规则之争.适用不同的贸易规则调整电影贸易,意味着WTO成员承担不同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GATS与GATT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有不同的规定.在GATS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不是必须承担的义务,WTO成员可以提出豁免最惠国待遇的清单,从而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同时,在GATS中,国民待遇也只是具体承诺.如果WTO成员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相关部门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承诺,该WTO成员才需要对相关部门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得对相关部门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再实施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贸易措施;如果一WTO成员对相关部门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承诺”,则意味着该成员不承担任何义务,其可以维持或制订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的措施.“GATS关注的是有关规定是否改变了内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之问的竞争条件,即使一国并无保护本国生产者的意图,只要相关措施构成了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本国同类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差别对待,则违反了GATS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在GATT中,原则上要求WTO成员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并且不得有歧视和不平等措施.不难看出,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一般义务,他们普遍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各个领域.

总结:这篇电影分类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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