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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权论文范文 凡真四种和法权理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法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凡真四种和法权理论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走正法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人们对“真”(“truth”或“truthness”)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真1”将导致神意的、独断的和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真2”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科学入魅的时代,强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真2”由此成为“真1”的婢女;“真3”是历经公开和平等讨论后的共识,也即“对话的常识”,“真3”是公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即“当事人合意”或“社会公意”,“真3”与“真1”水火不容;“真4”是“S是S”的“真”,即逻辑的“真”或判断的“真”,“真4”内含“必然地得出”的精神,不空话,不妄言,是获得“真3”时对话与沟通的重要工具.

关键词:真 真理 形而上学的法权理论 自然法 交互主体性

任何一种法权理论,〔1 〕可以是天命神意的、乾纲独断的、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也可以是尊重经验的、沟通对话的、无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作为西方哲学的关键字,“真”的四种用法划分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法权理论:种种形而上学的法权理论假借大写的“真”(Truth)而自命“真理在握”,甚至挟“科学”之“真”而行独断之实,服务专制体制;而无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基于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借助分析哲学的“求真”精神,沟通对话,达致公意,服务公民社会.

一、凡“真”四种

人们对“真”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这四种不同的用法会导致对“真”截然相反的理解,并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法权理论:

(一)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

“真”可在终极的“真”、大写的“真”或绝对的“真”的意义上使用.在这种意义上,“真”就是“天意”和“神意”的代名词.然而,“天”自无言,“神”本无语,遂有“天意”和“神意”在尘世的代言人,“天意”和“神意”旋即为其尘世代言人的意志所取代.例如:在传统日本(1945年前)政教合一的国体下,“真”即“天皇圣意”;在“教宗无谬论” 〔2 〕之下,“真”即“教宗”或“天主教会”,而“教会之外无救赎”.〔3 〕此外,这种“真”即海德格尔曾宣誓效忠的“元首”;〔4 〕在汉语语境下,人们可将此种意义上的“真”,即大写的“真”(Truth),翻译为“真理”.〔5 〕如耶稣自称“我是道路、真理、生命”(若14∶6).〔6 〕

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与专制体制相契合,在专制体制下,总是有“法律”而无“权利”,有“臣民”而无“公民”.按中国司法传统,“臣民”服从“王法”,“王法”即“帝王之法”,“帝王”自命“天子”,“天”即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是正当性的终极来源.以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为基础的法权理论,与其说是“法权哲学”,不如说是“法律神学”.无论从法律的正当性、目的和内容而言,在以大写的“真”为基础的法权理论中,均有强权自封为圣的踪迹.

以“王法”为例:自正当性而言,法律的正当性源于帝王之正当性,皇帝万世不移,大法遍行天下;自目的而言,法律之存世不过为帝位之永固,法律之存世仅为皇帝一己之私利;自内容而言,法律不过“三尺安在”,皇帝金口玉言,言出法随.时至今日,中国人在遭遇不公之时,习惯诘问:“还有没有王法?”可见,尽管中国帝王失位已有百年,但作为“效果历史”的“王法”依旧活在国人精神深处.

(二)“经验科学”的“真”或“实验科学”的“真”

对“真”的第二种用法是“经验科学”的“真”或“实验科学”的“真”.例如在现代物理学或化学中,如果对某理论假说尚不确定,我们可以去做实验.一旦实验结果证实了假说,我们就能说这假说是“真”的.

这种意义上的“真”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这个科学和理性近于入魅的时代,公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经验科学”的“真”或“实验科学”的“真”由此成为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的婢女.例如,纳粹时期的德国科学家曾用科学论证人种的高低优劣,声称雅利安人是高贵的种族,有权统治世界;并称犹太人是低劣的种族,理应横遭屠杀.〔7 〕是故,强权在此窃科学之名而行独断之实.〔8 〕

不宁唯是,强权虽窃科学之名而行独断之实,但又比赤裸裸地自封“天子”或“天皇”(真1)有更多的伪装和文饰,所以在现实中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在当今时代,相对于哲学、文学和戏剧,“科学”保有更大的美名,“科学”几乎成为政府正当性的终极来源,科学成果更可巩固政治的正当性.然而,专制体制之下,“凯撒高于文法学家”,〔9 〕“政治权威必为理论权威”,专制体制中的思想观念永远不能冲破终极的“真”、大写的“真”和绝对的“真”(真1).甚至,任何文科学术不仅不能挣脱“真1”的教条,更要为这些教条辩护,专制体制下的文科学术只能沦为“泛化的护教学”.

因此,不仅“民主先于哲学”,〔10 〕“民主”亦应先于“科学”,因为任何科学研究都有自由主义的本质要求.然而,专制政治之下,不仅“文学”成为强权的工具,“法学”成为强权的工具,“科学”同样成为强权的工具.“科学”固然发端于“为科学而科学”,〔11 〕但近代以来,〔12 〕“科学”并不止于闲暇娱情,更作为工具服务于世:“科学”或者与强权结盟,如威廉·奥康之“你用剑来保卫我,我用笔来保卫你”;或者探索宇宙,“为了全人类”.〔13 〕恰如“科学”应是公民社会的工具而非强权的工具,“法律”同样应成为公民社会团结的工具.中国法学理论界曾有对“法律工具论”的讨论,其间以批评“法律工具论”者居多.〔14 〕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法律”是不是工具,而在“法律”是“谁的工具”!其实“法律工具论”本身并无问题,〔15 〕但在专制体制下,“法律”只能成为某一派别的工具,成为强权的工具,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工具.若将“工具”等同于“器”,则“器”有“公器”和“私器”之别,中国法学理论界应反对“法律私器论”,认可“法律公器论”,而非泛泛地反对“法律工具论”.无论如何,作为公器的法律才是“法治国”的基础.此外,“法治国”和“依法治国”虽一字之差,却绝非一意.“依法治国”和“法律工具论”有着同样的问题:“谁”来“依法治国”?是假托神意和假托人民之意的强权(真1)?还是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社会公意(当事人合意)(真3)?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法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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