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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论文范文 对交通肇事案中的死者进行全面尸检的必要性与措施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交通肇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1

对交通肇事案中的死者进行全面尸检的必要性与措施是关于交通肇事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交通肇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司法机关对出现死亡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往往不能达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对作为案件认定依据的尸体作及时、科学、适当的检验.而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而缺乏对尸体的正确处置与检验程序规范化建设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存在诸多诉讼风险.鉴于此,建立由检察官主导的全面尸检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机关正确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交通肇事;全面尸检;正当程序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及交通肇事案件亦频发;但我国有些地区机关的法医在对交通肇事案中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时,仅做法医学尸表检验,基本上不做解剖检验及病理、毒化检验.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尸体一旦火化,会造成诉讼证据的缺陷,既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准确的打击犯罪.

一、“全面尸检”的理论界定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就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而查明死因的最客观的方法就是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检验(包括病理、毒化检验等).据统计,重庆市某区2012年1月份至2013年6月份发生交通肇事案件150余件,造成160余人死亡.在这些案件中,当场死亡61人,因二次碾压无法确认死亡时间1人,送医途中死亡4人,经抢救或医治一段时间后死亡95人.对于这类案件,仅靠尸表检验,不利于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和死亡方式,不能完全排除可能存在的隐藏刑事案件或其他介入因素,也容易给二次肇事、事故后逃逸、被害人自身有重大疾病等交通肇事案件定性和事后赔偿处理带来困难.

全面尸检应当包括系统的尸体检验和全面的检验方法,系统的尸体检验在我国一直有提倡,应该包括法医的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尸体解剖及进一步的病理学检验、毒化检验、DNA检测等.系统的尸体检验一般可以解决:查明死因、判断死亡性质、推断死亡时间、分析和认定致伤工具、个体识别等,从而为刑事案件获取定罪量刑的证据,为民事纠纷提供调解或审判的依据,为行政处罚提供可信的根据.

在我国刑事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不应该再局限于一般的“系统的尸体检验”,更应该创新出“全面的尸体检验方法”,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刑事技术更为先进的做法,比如美国《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中除了包括法医学死亡调查、个体识别,一般程序的尸表检查、特殊程序的外部检验、尸体解剖,还有辅助检验和支持性服务等.在辅助检验和支持性服务中的X线检验和实验室检验就是我国目前所没有采用的,除此之外CT、B超、内窥镜等技术也可以引进到尸体检验中,这样就可以实现“无创解剖”!这些更为先进的技术的应用不但可以给传统的“系统的尸体检验”加一层保险,还可以为尸体检验提供更多的方法,也可以规避我国局部地区不解剖的风俗习惯,更好的履行尸体检验的职责.

可见,只有“全面尸检”才可以提供更多的途径,解决更多的问题,尤其是在交通肇事案中,如果能够实现“无创解剖”,那么交通肇事案的尸体解剖率将大为提升,案件质量也将大有保证.

二、尸检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条件

根据尸检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材料,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若要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做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等(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等(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等(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法医学尸体检验除了遵守刑事诉讼法之外,同时需要遵守刑事技术方面的有关法律规范,例如2010年1月1日,实施了GA286—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行业标准.该标准与以往各标准一样,在标准6.1中规定了应当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情形:1.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2.对身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此外,有司法实务界人士提出尸体检验还可以参照执行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司法机关拥有强制解剖的决定权.这些法律规范为机关、检察机关启动以尸体解剖为中心的“全面尸检”程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全面尸检”的必要性

交通肇事案件中,传统的尸体检验方法已存在许多弊端,加之我国很多地方有不解剖的风俗,导致很多案件只是进行了尸表检验.尸表检验室不能为检察机关准确判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提供证据支持.而“全面尸检”则可以从多角度的提取病理、物证、毒化、影像等检材,为进一步分析检材提供便利,对查明死亡真相具有重要意义.如下案例正说明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害人死亡采取及时“全面尸检”的必要性.

2012年,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时查明,该案被害人唐某某在事故发生当天2012年6月6日因受伤入院医治,2012年7月27日因家属请求出院,出院后于2012年8月16日在家中死亡.因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机关法医仅做了尸表检查,故鉴定意见无法明确被害人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最终案件无法正常处理,也导致双方最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若在此案中可以采取更多更先进的技术来进行无创解剖,那么案件就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决.

总结:这篇交通肇事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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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责任认定 (518000 深圳市思达诺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摘 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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