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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话语权论文范文 行刑中罪犯话语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罪犯话语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行刑中罪犯话语权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罪犯话语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话语权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罪犯话语权,是罪犯行刑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直接关联着罪犯其他合法权利的依法享有.当下罪犯话语权的享有形式多元多样,彰显了监狱的文明,但是不可否认其话语权的享有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对罪犯话语权法律之认识、改进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方式、讲究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艺术、构筑利于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机制及其建立罪犯话语权享有正义之程序,来进一步提高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水准.

关键词:监狱行刑;罪犯;话语权

罪犯的话语权,是罪犯享有说话的权利,也是罪犯行刑中一项最为基本与普适的权利.罪犯的话语权对于罪犯的行刑与改造,乃至保障罪犯其他权利的依法享有,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对罪犯的话语权作一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之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现实之意义.

一、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享有

罪犯的话语权,简言之,就是罪犯说话的权利,是罪犯表达其意愿,交流其信息,沟通其心理,交往于人际的一种语言的载体.罪犯虽然被监狱所监禁,其中有诸多的权利受到限制、剥夺和缺省,但是其说话的权利却依然是依法地享有,并作为罪犯一顶最为基本的权利而享有着.

罪犯的话语权,是罪犯的一项天然性权利.人的生理健康的重要表征之一是说话.说话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说话虽具有“后天性”,是跟着后天所学,但是只要其一旦学会了说话,只要其生理体征和意志的存在,无论罪犯是否被监禁,都会以其语言(其中也包括盲语)或者是肢体语言来表示其生命,表达其思想,是无法被剥夺的天然权利,具有天然的不可剥夺性.

罪犯的说话权,又是罪犯的一项社会性权利.罪犯因判刑其行为自由受到了限定,但是其社会的属性依然存在,其社会属性及其关系并没有因罪犯的行刑而被彻底割裂.罪犯在监禁中还依然要通过其说话的方式,与社会或与其家庭进行交往与交流,来获取社会文化知识及其家庭的相关信息.这就是说,罪犯在行刑中与社会进行有限的交往,大都是以“话语”为交往条件的.说话构成了罪犯与外界的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用语言来构成社会成员的话语关系.

罪犯的话语权,也是罪犯的一项法律性权利.尽管在现行的《监狱法》语系里尚没有罪犯话语权这一说,但是罪犯在监狱里行刑,其说话的内容无论是涉及减刑、假释等法律性事项,还是涉及学习、生活、教育等其他相关性事项,实质体现的都是一种法律的关系,一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监狱法》所赋有罪犯的辩护、控告和检举等权利的享有,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要以罪犯话语权的享有为前提条件的,是以罪犯的话语权为基础的,话语构成了罪犯行刑中与监狱所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关系.

罪犯的话语权,实为是对罪犯人格的一种尊重.监狱对罪犯人格的尊重,是基于罪犯享有说话权的尊重,是罪犯人格受到尊重的一种基本形态.尽管,罪犯的这种话语权的享有,在监狱话语为绝对“霸主”的行刑环境里,其话语权有较多的受限性,受限于其罪犯本人情绪的表达,诉求的反映和知识的获得,及其罪犯亚文化的传播上,对于监狱的行刑根本无法起导向作用,左右不了监狱的行刑环境,但实然表征的却是监狱对罪犯人格的一种尊重.

罪犯的说话权,是罪犯行刑的必要要件.罪犯行刑要以话语为条件,也要以话语为载体.罪犯的话语传递的是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是否积极改造等其他重要之信息.罪犯的这种改造信息的传递与交流,是赖以罪犯的说话来传递与表达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是罪犯改造的一种态度,是罪犯改造的一种表现.同时,监狱对罪犯施以文明管理的特征,是罪犯享有说话的权利,是罪犯有通过语言来表达其想法和诉求的权利.正因如此,罪犯在行刑中因有其话语权的享有,才能为接受改造继而积极改造提供必要的前提要件,并彰显出监狱的文明.

二、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方式

社会发展到当下,罪犯在行刑中享有话语权,这是法之所然,是理之所在,是情之所趋.罪犯这种话语权的享有,尽管因“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即话语霸权,而罪犯身处境遇的特殊性,是难以在刑罚执行的话语世界里发出自己的声音”, 但较之于“思想解放前”时代,还是得到了“史无前例”的较好享有,其享有的方式主要有:

(一)报告式话语.报告式话语,是罪犯用报告之语向监狱民警反映问题,说明情况的一种话语之表达.这种报告式话语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式报告,即罪犯主动向监狱民警报告有关需要报告之事项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积极改造之意识,为监狱民警极为肯定与提倡;另一种是被动式报告,即罪犯是因某事被动地向监狱民警陈述某项情况的报告之语.这种报告是罪犯被动地向监狱民警报告其思想情况,报告其问题,交待其余罪的一种被动行为.因不是出于罪犯的主动与自觉,所以其报告往往具有被动性.

(二)申请式话语.申请式话语,是指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罪犯,向监狱主动提出其减刑或假释申请意向的一种话语之表达.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及其他刑罚之变更,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与考核的依据,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意愿,以表达其对减刑或假释是否的想法.这种申请式话语,是监狱对罪犯话语权的一种“以人为本”的尊重,也是罪犯其想法的一种真实的表达,是在监狱现代行刑理念的导向下监狱行刑的一大进步.

(三)学习式话语.学习式话语,是指罪犯在监狱组织的学习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这种学习式话语的形态有:课堂式话语,即罪犯在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时一种对文化知识的学习之语;小组式话语,即罪犯在小组学习时,或小组评比时,或小组讨论时,或小组活动时所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

(四)亲情式话语.亲情式话语,是指罪犯与其亲属所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其话语主要在罪犯的亲属间进行,是罪犯与亲属间所进行的一种亲情之语.至于由当地社会、政府机关所进行的帮教,因其具有家乡之情,也可视为是亲情式话语的一种特殊之表达.

(五)交往式话语.交往式话语,是罪犯在行刑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因交往所需而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这种交往在罪犯行刑的过程中,主要是限于监狱内进行,其交往的对象非常狭隘,大都是与其一起生活与学习的同监犯,以及是对其进行管教与教育的监狱民警.

总结:本文关于罪犯话语权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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