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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嬗变论文范文 制度嬗变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不足其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嬗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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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惩治食品违法行为为手段,以规范监管职责为内容,以实现监管目标为目的.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并未合理筹划,也未设置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监管内容,缺乏具体可行的食品监管原则,如整体性原则、可追溯性原则、预防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风险性原则等.针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对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监管;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3-0144-005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嬗变

(一)监管理念的变迁:柔性监管到刚性监管

在食品卫生法调整食品问题的时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分偏重于技术标准的控制,而忽视法律制度的构建,食品安全的监管显得柔性十足.监管者为获得自身私欲的满足出现被俘获现象,甚至地方政府为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和就业而包庇违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成为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保护伞.[1]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利益的驱动性和监管能力的局限性,难以实现监管机构的高效监管目标,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随意性、柔性状态.自2003年我国确立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之后,政府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的程度不断增强,食品监管机构职责重新调整,监管力度的刚性得以彰显.食品安全法既设置科学合理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理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具有较强刚性,能有力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中所存在的问题,防止和控制被污染的、有毒的食品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威胁,预防和消除食源性疾病危害的发生,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生命安全.现行立法者设置了高昂的违法责任成本以削减行为者获取非法利益的机率,监管者加大监管处罚力度,预防、制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刚性支持.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政府负责者及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者的行政处分措施,设置主要负责者的问责制,使得对监管部门及其领导者的责任追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牢固树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形象.[2]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已从柔性向刚性转变,但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落后的局面.

(二)监管范围的扩展: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同时意味着食品卫生法被废止,其所强调的核心主题“食品安全”完全取代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中的“安全”即为“远离危险并没有导致危险隐患”.食品安全法监管范围已从“食品卫生”扩展到“食品安全”,这不只是两个字的变化,更是监管范围和重心的转移,即从重视食品的卫生、干净等外表状况入手,以食品安全的外在监管为主,转变为食品质量安全的内部监督为主,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多领域进行监管.监管范围扩展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食品生产、储存、销售等多环节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食品卫生的监管无需考察现成食品所造成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评估结果,只要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和标准即可断定食品不卫生,食品卫生的认定标准明显具有封闭性,食品卫生的监管和调控不具有前瞻性,易为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留下法律漏洞和监管缺陷.而食品安全则重视和国际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接轨,食品监管更突出“安全”的重要性、预防性,其监控重心即为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社会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问题.[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扩展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监管标准的逐渐统一和食品管理的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将现行的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相关食品行业标准等逐渐整合为同一个国家标准.食品管理的规范化不断加强,将食品添加剂纳入其范围,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制订食品添加剂记录和溯源制度.

(三)监管方式的更新:片面监管到全程监管

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的食品监管问题具有片面性,食品卫生的监管方式非常有限,同时由于食品卫生法缺乏配套的法规,可能会造成对某一行业食品质量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原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残缺不全,监管职责交叉不清,监管方式较单一,监管者职权的行使常限于取缔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格、查封生产经营场所等事后监管,虽法律已明确规定事前监管的执法模式,但监管实施严重不足,监管执行方式较单一.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方式比原来食品卫生法的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如,对社会公众存有或可能存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食品,监管者可权要求生产经营者召回,以最大限度降低不安全食品对社会公众的潜在威胁或危害.食品安全法扩大了食品监管者的职权范围,其监管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消费等整个环节和链条,其监管模式既突出分段监督的优势力量,又重视统一监管的前提基础.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特别是全新的监管模式可从源头上杜绝有害有毒及受污染的食品进入流通市场.

总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嬗变凸显其理念的变迁、范围的扩展和方式的更新,整个过程不断体现先进性和创新性,但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所存在的隐患.这主要源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无论是在嬗变之前、或是之中还是之后,都不能克服其所存在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嬗变之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和重构.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

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不健全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不完整.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范围非常广泛,如对转基因食品通过特别立法以对其进行全程监管.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处于困境,虽然2002年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但对其监管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况,对其监管的实际执行更为欠缺,新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立法严重滞后.其二,监管目标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整体性、前瞻性的思路和目标,也未形成层级明确、管理清晰、全程监督、预防为主的监管路径.其三,一些食品监管法律规范过于分散,仅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政府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高达1900多种,但绝大多数食品添加剂并未制定具体的国家标准,而且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测手段和监管方式,目前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事件层出不穷.其四,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缺乏全方位、多角度、整过程的监管立法.从食品生产的源头到食品生产链条的各个环节都未制定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致使复杂性的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担增重.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分散立法的现状使监管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性.其五,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局面仍然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滞后、监管者的职责不清等一系列弊端也容易滋生监管执法的真空地带.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处罚责任偏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肆无忌惮地不断上演,过轻的责任规定不足以威慑、惩处制假售假者的猖獗活动.其六,食品安全的社会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方面内容的监管立法建设不够.现行食品安全法凸显食品安全监管立法工作的非持续性,具有针对危机事件或突发事件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嫌,易暴露现有监管体系之弊端.其七,对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评估和预警以及传达机制、惩罚性赔偿等监管问题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和具体严厉的监管措施.由于公权力监管不力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缺失,还需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媒体来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状况,然而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公众参和食品安全监管程度较低的原因在于缺乏明确具体的公众参和监管机制的立法.

总结:该文是关于嬗变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与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一是食品产业基础薄弱,二是诚信环境尚需进一步规范,三是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四是食品安全保障。

2、 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和进路 摘 要 我国食品安全公共事件频发,流通领域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关键环节。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零散性、多样性、不可见性来、来源的复杂性、网络食品安。

3、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摘 要: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更直接着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来,其中食品安全问。

4、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现状简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辣酱、瘦肉精、毒生姜、地沟油……“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影响之。

5、 食品安全监管国际经验比较其路径选择 摘要: 食品安全监管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热点之一。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国际经验研究成果的评述,发现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监管模式、制度特点、机制设。

6、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信息质量年度观察 摘 要:通过对中央相关部门网站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查询和分析,发现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由制度建设转向行为规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