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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食品论文范文 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转基因食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法律规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转基因食品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危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黄金大米”事件的曝光引发了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法学思考.在该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中,参和试验学生的尊严、生命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都受到了一定的侵害.现阶段,我国存在着许多违法的生物医学人体试验,这严重侵害了受试者的权益.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人体试验进行规制,人体试验中受试者权利易受侵害,而通过市场的外在调节,难以达到有效规范人体实验、保护受试者的人权的目的,因而需要制定专门的《人体试验法》.该法律应该以保障人的尊严为原则,以受试者人权保护为核心,同时在程序上应执行伦理委员会审查和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双审制度.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法律规制;人的尊严;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9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2-0070-06

2012年8月,美国华裔教授汤光文等在《美国临床营养杂志》发表了题为《“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和油胶囊中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研究论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论文介绍,由作者汤光文主持的对湖南衡阳某小学的25名学生进行的食用黄金大米的试验证实,转基因大米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能够很好地被吸收并转化成维生素A,可以预防儿童维生素A的缺乏.据悉,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黄金大米”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试验对象为88名儿童,随机分为3组,其中1组25名儿童于6月2日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其余时间和其他组儿童均食用当地采购的食品.在试验中对这些儿童定期抽血检验血液中的维生素A的含量.随着事件的逐渐被调查曝光,“黄金大米”人体试验中所暴露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让25名儿童食用了安全性尚未验证的转基因大米,而这一试验对于这些参和实验的儿童来说既非出于治疗目的,亦非为了受试者健康,这样的人体试验是否具有正当性?法律应该对这类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采取何种态度?是完全禁止还是严格限制其应用?本文以“黄金大米”事件为切入点,从人权保护的视角入手,分析转基因产品人体试验中存在的法理及法律规范上的问题,以期对未来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立法规范有所裨益.

一、“黄金大米”事件的法学审视

据悉,“黄金大米”米饭由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教授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在试验期间,该试验的负责人始终没有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是“黄金大米”试验;在和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故意使用“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这一表述,刻意隐瞒了使用转基因“黄金大米”的事实.在试验现场未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仅发放了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该页上签了字,而该页上没有提及“黄金大米”,更未告知食用的是“转基因水稻”.在该人体试验中,该项目的负责人违反了《赫尔辛基宣言》及《纽伦堡法典》中关于人体试验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具体而言,该试验至少存在以下的法律问题值得反思:

(一)人的尊严受到侵害

现代 国家的宪法多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人的尊严的法律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属于人的本质上的人格尊严;二是指人根据自己所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开展出来在人格具体发展上的人格尊严[1].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人的尊严强调的是人是目的、人是主体,而一旦将人视为“物体”、“手段”时,则人的尊严就荡然无存[3].人的尊严和人本身固有的价值相联系,所有的人都具有尊严,并且每个人都保有自身尊严和维护他人尊严的义务.也就是说,那种把人当作纯粹的物或手段而不将其作为自主主体或目的的观点或行为是错误的[4].人的尊严是立法的最高价值,应被国家和社会所保障,但也极易受到侵害.是否有损人的尊严,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对于人的主体性以及人的价值进行了否定.在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中,研究者向家长没有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没有告知他们食用的大米是转基因大米,这是将受试儿童作为一种试验的工具,否定了人的主体地位,侵害了人的尊严.

(二)受试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难以保障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享受安全的生活环境以及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以及一定的生命自主权[5].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一些区域性组织的宣言中都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身心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6].健康权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宪法权利.

在上述“黄金大米”事件中,由于在转基因食品中导入的外源基因可能含有未知基因片段,这些未知的基因可能在转基因的植物体内表达出有毒的蛋白质.另外,转基因作物因外源基因导入后,有可能表达出一些非自然状态下的蛋白质,引起人体对于该种蛋白的过敏反应.鉴于转基因作物的这些安全的不确定性,因而此类人体试验存在着侵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可能性.

(三)损害受试者的知情权

受试者的知情权是指参和人体试验者有权知道和试验相关的研究机构的名称、经费来源、研究计划、试验中的权利以及试验的风险和造成损害时的救济等一系列和试验相关的内容.知情同意是人体试验的正当性的必要条件.许多国际性的文件以及国内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保障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如我国台湾《人体研究法》第14条规定:“研究主持人取得第12条同意之前,应以研究对象或其关系人、法定 人、监护人、辅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项等” 知情权的实现是有效的同意的前提,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合乎理性的同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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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随着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转基因产品,与之相关的国际贸易也日益频繁,由于目前人们还没能对转基因产品的风险性有个明确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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