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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守儿童论文范文 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现状反思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留守儿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0

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现状反思和完善是关于留守儿童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留守儿童新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留守儿童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转型中城乡二元割裂,地区发展差距等诸多矛盾的缩影.在我国现阶段的留守儿童监护中,主要存在监护人主体规定和实践脱节、监护职责规定不明确以及监护监督制度不力等问题,导致留守儿童面临诸多权利困境.通过论证委托监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在未来民法典制定中应将委托监护纳入立法,并提出完善委托监护的法律对策:一是明确并严格限制委托监护的发生事由;二是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方面确定受托人的资格;三是明晰委托监护权利义务关系且不得通过约定转移监护责任;四是建立国家监护机构,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救助职能,有效落实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构建完整的留守儿童监护体系.

关键词: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民事责任;监护监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7)02-0090-06

一、留守儿童监护的现实困境和原因分析

(一)现实困境

2015年6月,国内首部留守儿童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共有6102.55万留守儿童,近1000万留守儿童一年到头见不到父母.[1]留守儿童的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和转型中城乡二元割裂,地区发展差距等诸多矛盾的缩影.[2]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农村传统经济结构的瓦解和国家政策的推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自身有限的经济能力,以及城市高昂的借读费和离谱的入学门槛,导致大部分留守儿童只能选择留在农村.中西部地区涌现大片“空巢”乡村,老弱妇孺皆成“麦田里的守望者”.

留守儿童首先是未成年群体,他们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童年是个人成长和社会化的关键时期.[3]长期的亲子分离和缺失父母的关爱呵护会让他们丧失安全感和归属感,产生焦虑极端情绪,对其学习、生活、健康和心理产生极大的 影响,严重者还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

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和权利实现主要体现在监护关系中,监护制度是留守儿童法律保护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安排和直接载体.[4]19只有通过完善监护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才能实现《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逐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4]14

下文将从留守儿童监护的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委托监护立法粗疏、实践中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承担矛盾频发等问题提出有效的法律对策.

(二)原因分析

《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特殊性,目前立法较为粗疏远远不能实现对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护人主体规定和实践脱节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当留守儿童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才能由父母以外的近亲属或单位担任监护人.而由于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并未因此而丧失监护能力,所以留守儿童的父母仍是其法定监护人.现实中为了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权问题,一般分为如下几类监护方式:隔辈监护,上辈监护,同辈监护和自我监护.以上三类监护方式属于临时看管,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事实监管人能力欠缺等原因导致留守儿童身心健康问题严峻,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留守儿童处于部分或全部失去监护的危险境地,其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突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在留守儿童父母具有监护能力但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由谁担任监护人,也没有配套程序予以保障.所以尽管监护人主体范围广泛但和实践脱节严重,造成留守儿童监护缺位的现象.[5]

2.监护职责规定不明

《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只对监护职责概括性地规定了六大职责,但十分抽象和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由于法律对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衡量标准,留守儿童父母以及委托监护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随意性,对于侵害留守儿童利益的行为也就无从追责.许多家长认为只要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就是尽到监护职责的体现,而忽视了对留守儿童生活习惯、心理上的引导和陪伴的重要性.

3.监护监督制度不力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并在被监护人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救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以及第62条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以监护监督的职权.但因为这些机构本身有更加重要的职能工作,监督工作也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或部门以及缺少专项经费,实践中互相推诿的情况十分常见.并且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未成年人自身能力所限,他们难以准确表达监护人的履职情况和自身感受.因而,当被监护人利益受损时,没有负责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究监护人责任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的监护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几乎是一种宣誓性的规定.[6]

二、委托监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结合上述立法及制度的不足以及实践中的现状,笔者认为委托监护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宜方法.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监护权的法律制度.[7]

(一)委托监护的必要性

首先,由于我国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监护是纯粹的家庭内部事务,天然排斥国家权力的干预.即使从“个人主义”过渡到“国家主义”是监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这一观念目前在我国还很难迅速转变.[8]所以,农民工外出打工往往都是将子女交由亲朋好友照看,而出于信任关系以及法治意识淡薄,此类监护大部分都是口头委托,没有规范明确的书面协议,更不会考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承担.这种随意导致的权责不明也往往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损,身心健康和成长遭受严重创伤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构建完善的委托监护制度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有重要意义.

总结:该文是关于留守儿童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法律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这就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的缺失。不仅留守儿童。

2、 我国留守儿童感恩教育现状 【摘 要】 文章叙述了我国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认为,感恩教育可以帮助留守儿童培育健全人格、形成良好品质。从情感、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分析了当前。

3、 一所农村小学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现状调查 农村留守学生的教育已经成为教育的难点,也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和教学辅导不够,他们在学习习惯和心理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他。

4、 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现状探析 摘要: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农村大批劳动力涌入城镇,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上表现出亲情交流缺乏、教育监管缺位。

5、 完善留守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之探究 摘 要 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由于东西部发展水平不均衡、城市和农村生活条件差异大,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务工。他们的辛苦付出,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

6、 经济法理论反思和完善 如今,仍然有部分学者否认经济法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多而杂乱的经济法现象导致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非常的模糊,并且当前已有的经济法理论多数以描述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