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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论文范文 商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商誉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商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是关于商誉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商誉是无形资产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来看的,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是企业持续发展的软实力,但对于企业商誉却缺乏强有力的保护,中国目前的商誉体制仍旧不完善.因此,本文以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内容,通过分析商誉的特征及组成,探究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并借鉴国外经验,从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加强对商誉的专门保护.

关键词:商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概念

对于商誉概念的解释,在经济学界一般被概括为:企业在产品质量、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均排在同行业中较为领先的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且具有获得高于一般经营者的盈利水平.而商誉作为法律概念则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于商誉的界定不尽一致,但能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的解释是,商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流通或者和此有相关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产品、销售、生产、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作为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对于不同人群,商誉有不同的表现,对消费者而言,商誉是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好感;而对投资者或债权人而言,商誉表现为对其对某个企业超额收益能力的一种预期.

二、商誉的国内保护现状

在我国,对于商誉的法律保护开始于国际间的双边条约,这些条约开打了我国对商誉的法律保护大门,例如我国和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和商事主体信誉相关的制度确定下来的是《民法通则》,但是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而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的出现,成为了我国制裁商誉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商誉权的法律基础.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但是这些规范都散见于不用的法律法规之中,许多规范只有原则性,缺乏事实细则,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商誉权保护方面,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其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完善对商誉的法律保护制度.

三、商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明确商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地位

知识产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商誉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现实中存在的无形财产权,应当由民法等相关法律加以确认.但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的商誉权的概念,对于商誉权仅仅将其归于法人的一种人格权,并将其视为一种非财产权,立法在这一点上存在缺陷,应当得到修正.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明确商誉独立的知识产权地位.

2.采取直接保护手段,厘定商誉侵权要件

我国将对商誉的侵害视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确认为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即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我认为,对于商誉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即通过在民法中确立其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认定商誉的侵权行为.因此,要厘定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件:首先,应拓宽商誉侵权的主体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次,应结合商誉载体的变化来认定商誉的构成和表现形式;再次,在侵犯商誉的主观方面,我认为应和侵犯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后,在侵犯商誉的客观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对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应拓宽商誉权的保护范围.

3.拓宽商誉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誉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松,并且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例如其忽略了对不当陈述、仿冒行为、以及商誉淡化等行为的规制.因此,应拓宽商誉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使其得到同其他知识产权同等的保护.

(1)不当陈述.不当陈述是指不公正、不全面、不准确的陈述客观事实,并对商誉权造成侵害.不当陈述作为侵害商主体商誉权的一种形式,其手段更加隐蔽.美国侵权判例中就存在着以“不当陈述”为手段的商品低毁诉讼,该种诉讼并不要求对他人的商誉造成实际损害的后果,只要侵权人恶意地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有意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和声誉,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我国可借鉴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倘若法律对不当陈述这种行为不进行规制,就会使商誉主体丧失积累商誉的积极性,整个社会就无从建立起商誉机制.因此,将不当陈述侵害商誉权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对拓宽商誉权的保护是可行的.

(2)仿冒行为

如前所述,商誉是通过一系列载体表现出来的,如商标、商号等,为了更加有效保护这些载体中存在的商誉利益,应当扩大对企业商誉载体的保护范围.比如不仅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中也含有大量的商誉利益,应当包含在商誉保护的范围之内;又如,商号对于企业名称来说更不易获得,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所辖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而商号并没有分级管理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增加对商号仿冒行为规范.

(3)商誉淡化行为.不同于 裸的诋毁商誉等侵权行为,商誉淡化是一种非直接的侵害行为,但却使商誉权主体标志的显著性处于潜在的威胁之中,而侵权者却可以借此抬高自身,以获取商业利益.商誉淡化现象的出现,从另一个角度暴露了我国商誉权保护的不足,界定商誉权内涵并划定其载体范围,在各级法律体系中增加相关规定,同时引入反商誉淡化机制作为保障,应当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4.明确商誉评估标准,有效确定赔偿损失数额

商誉是抽象的,长期积累的结晶,在实践中,由于商誉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对商誉权的侵害往往不像其他知识产权,侵害商誉权造成的损失往往不能得到科学有效的评估,这样不仅造成权利人举证困难,而且使得案件久拖不决,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因此,我认为,在受害者的损失不能得到科学有效评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法定赔偿数额,来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填补.

參考文献:

[1]严永和.我国反假冒制度的创新和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商研究,2015(2)75-82.

总结:该文是关于商誉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吉林省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摘 要:在当今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下,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影响到农业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本文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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