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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困境论文范文 法律和道德困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道德困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4

法律和道德困境是适合道德困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我遇到的道德困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道德是法治的关键要素,一部好的法律必定是具备道德性的法律,其中的道德既包括个人道德,也包括社会道德.立法者在立法时对道德要素考量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本身的好坏以及法律实施的好坏,但因道德因素具有局限性,立法者在立法时即便作有较为周全的考虑,也无法避开法律在其实施过程中与道德的冲突.从“恶法非法”理论出发,若法律是“恶”的,道德便可直接干预法律之实施,但此种观点颇有片面之嫌.一方面,“善恶”标准众说纷纭,明确其界限并非易事;另一方面,允许道德干预法律实施必然有损法律之权威.要解决道德和法律的冲突,须首先明确道德和法律的涵义,进而明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找出冲突之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

关键词:个人道德;社会道德;法律的道德性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33-02

作者简介:谢谕莹(1994),女,仫佬族,四川成都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众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有的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有的主张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与衡平.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笔者将对道德的概念作出界定和分类,并结合对“个人道德”、“社会道德”以及“法律道德性”的讨论,对道德困境以及法律与道德困境进行深入分析,试图寻求恰如其分的说法来缓解法律与道德的尴尬.

一、法律与道德难以逾越的困境

一切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道德无涉;理论上如此,实践上也如此[1].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之所以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原因在于“恶法非法”,即除了实体上不符合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是法律之外,形式上不符合“内在道德”的法律亦不得称之为法律,即不符合“内在道德”的法律“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2].英国学者诺.库尔森也曾说过:法律要有活力,则必须反映社会的灵魂.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仅仅有强制力是不足以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法律实施的有效性程度大小取决于其是否获得广泛的道德支持,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充分地考虑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

(一)社会道德是个人道德的抽象,法律道德性是社会道德的抽象

对道德的定义,存在诸多学说,其中边沁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尤有代表性.边沁认为是非标准或善恶标准不是由上帝或抽象的规范决定的,而是由快乐与痛苦的幸福观决定的.这一幸福观的终极道德评价标准是功利原则.该原则主张: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有关者的幸福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反对任何一项行动[3].笔者认为,基于个人的社会性理论,我们应当对“道德”的概念予以区分,明确“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界限.每个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独立个体,我们可以感知某一个行为会否损害自身的幸福感,以及预估此种伤害的程度.个人道德即边沁所言幸福观,它带有个体的独特性,是一种天然的道德.相对而言,社会道德而是来自人类社会性的需要.因为社会活动的需要,生活于同一文化环境的人们便产生了重叠共识,个人道德交流融合,形成社会道德,不同生活圈的社会道德交流融合,形成法律道德性.但值得注意到的是,“社会道德”并非“个人道德”的简单加和,它因“个人道德”而生,却不一定能被构成它之所有“个人道德”接纳,这由“个体集体理论”决定,也是道德与法律难以逾越之困境所在.

困境之一为道德自身的困境.道德自身的困境在于社会道德永远无法逃脱个人道德的批判.社会道德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交的天性.个体道德的差异决定了个体在进行社会交往时必须限制自身的部分道德,以求得与其他道德个体的共存.于是个体道德之间相互交融,抽离出社会道德,并形成社会道德规范.假设有世界上一共有N个生活圈,每个生活圈里有M人(N、M属于正整数).那么于个体而言,就存在N*M种“个人道德”,于每个生活圈而言,就存在N种“社会道德”.设一个国家由n个生活圈构成,每个生活圈里有m人(n

困境之二为法律与道德的困境,它原生于道德的困境.社会道德系法律之灵魂所在.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规范,其诞生就要求社会道德的支持,否则难以实施,而此种障碍便来自于道德的局限性.个人道德的差异性决定了社会道德不可能符合所有的个人道德,此为第一重差异;社会道德的差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符合所有的社会道德,此为第二重差异.故同社会道德一样,法律的道德性永远只能是一个综合的抽象体,我们可以在诸多个人道德中窥视到它的影子,却永远无法抓住它的身形.

(二)法律与道德调整对象不同,系性质不同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它是否存在是一种研究,它是否符合假定的标准是另一种研究[4].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哈特在其《法律与概念》一书中,就详细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其《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中,他又重申了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并且指出:“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5].一方面,他强调法律与道德是应当分离的,即便实在法是接受了应然法的指引为形成的,在实在法实施时,也应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而不受应然法的干扰.若允许道德干扰法律的实施,便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他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基础是由人性及人类世界的五个自然事实即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性、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构成的,即“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二、法律与道德越轨之危险性分析

如前文所述,社会道德规范是人类基于社交的需求,让渡个人道德形成的,是若干个人道德妥协融合之结果,而法律是多种社会道德协调融合后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产物,二者规范的层次不同.就规范的范围和效力而言,社会道德只能在形成其的生活圈内或者与其具备相似特质的生活圈内发生社会约束力,但缺乏强制效力;法律则不同,其依法能够在多重生活圈内发挥其功效,并且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这决定了法律与道德应各司其职,不可越轨调整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事物,否则会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的危险.

总结:此文是一篇道德困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法律和道德冲突实例 摘 要:本文以公交车不让座打人的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凸显的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探索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根源,从而探寻法律与道德之间。

2、 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困境其解决 摘要: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

3、 施惠法律和道德平衡 “好心办坏事”:一个尴尬的法学命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如替邻居照看孩子,顺路代投邮件,让路人搭便车等等出于好意的帮助行为,主要。

4、 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

5、 基层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困境和突破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要论述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