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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论文范文 一带一路国家驰名商标认定权利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驰名商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5

一带一路国家驰名商标认定权利保护是适合驰名商标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2017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关键词

认驰必要条件

正当性界限

破解赔偿难题

案情介绍

土耳其公司ZER中央服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ER公司)是第1301945、1323880、1361801、7022261、7022524号“BEKO”商标注册人,除1323880外的4项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家电尤其厨房电器类商品.经ZER公司许可使用“BEKO”商标的案外人全资控股的常州倍科公司和上海倍科公司,从2009-2014年对“BEKO”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销售.经过常州倍科公司和上海倍科公司对“BEKO”品牌的持续经营,该品牌家用电器在我国十余个省、直辖市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尔公司)未经授权注册了域名www.obeko.cn和www.o-beko.com, 并进行相关小家电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欧博尔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冠以O-BEKO商标的家电产品,并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 “ ”

“O-BEKO”“OBEKO”标识宣传、介绍其家电产品.欧博尔公司还将其未经登记注册的英文名称Zhongshan City O-beko Electrical Appliances Co., Ltd.用于推广和销售其家电产品.ZER公司认为其拥有的本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欧博尔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判令欧博尔公司停止侵害ZER公司本案5项商标专用权、注销域名o-beko.com和obeko.cn、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一百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ZER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连续5年发生亏损,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以及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知名度,“BEKO”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依据不足.欧博尔公司注册域名www.obeko.cn和www.o-beko.com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行为,侵害了ZER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欧博尔公司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ZER公司注册商标“BEKO”近似的商标,侵犯了ZER公司第1301945号、第1361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欧博尔公司英文企业名“Zhongshan City O-beko Electrical Appliances Co., Ltd. ”中的“O-beko”并未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不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欧博尔公司虽使用了“O-beko”作为英文字号,但在其公司网页上明确标示其公司名称是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与ZER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对应的企业字号“倍科”不同,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ZER公司未能证实欧博尔公司网站上的年销售额全部都是侵权收入,应根据欧博尔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持续的时间、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品种、市场价格、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ZER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欧博尔公司赔偿额.

一审法院判决:欧博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obeko”“ o-beko”字样的域名;欧博尔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ZER公司第1301945号、第136180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欧博尔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和产品上使用“”标识;欧博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ER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ZE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未予审查本案商标是否符合因需认定原则,直接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认定,是不当的.一审以使用ZER公司“BEKO”商标的企业连续5年处于亏损状态,作为不予认定商标驰名的理由,是错误的.欧博尔公司是否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以本案商标是否驰名为条件.ZER公司本案商标足以保护其权利.欧博尔公司注册使用的域名和使用的“”“O-BEKO”“OBEKO”标识侵害了ZER公司的商标权,未经注册使用的英文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ZER公司的维权开支近百万,根据欧博尔公司网站宣称的销售额,欧博尔公司获利也已经明显超过百万.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欧博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obeko”“ o-beko”字样的域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欧博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ZER公司第1301945号、第1361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

“O-BEKO”“OBEKO”标识;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欧博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ER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驳回ZER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是 “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屹立于世界领导地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ZER公司是“一带一路”重要国家土耳其的企业,是该国“BEKO”商标注册人.“BEKO”品牌在欧洲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本案是“BEKO”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后遭遇侵权而提起的第一起维权诉讼,也是中央倡导“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对于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国视野和平等姿态,展示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则及企业盈利是否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时,不能只从一个市一个省的区域范围来考量,而必须从全国范围来考量;不能只从案件诉讼双方的商品及商标孰优孰劣来考量,而必须在全国全行业的范围内对其是否广为公众知晓进行考量.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被动、因需、个案、事实认定原则.法院只在一般的商标侵权或者不侵权抗辩无法保护商标权人利益,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需要跨类进行商标权保护的情况下,才启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是个案的,仅作为案件事实和裁判的理由.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驰名商标论文范文参考下载,驰名商标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一带一路下对外务工人员工伤法律保护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对外务工人员权益法律保障正在急。

2、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和法律保护 摘 要: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容,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工作真正有法可依,与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

3、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摘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

4、 上海科技中心战略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协同 摘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战略与“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的协同发展,对于充分运用全球资源来推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推动“。

5、 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国际金融合作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逐渐成了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国际金融合作是保障改战略顺利实施的基础。同时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沿线国家国际金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