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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刑论文范文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促进法治建设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主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促进法治建设借鉴意义是适合不知如何写主刑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附加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一项治国方略,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笔者通过梳理“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历程,在深刻分析其真正含义的基础上,以现代化的视角来审视其对于当今现代化法治国家建立的借鉴意义,以期望能为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提供丰富的传统本土化资源.

关键词:德主刑辅;儒家;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9.2;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31-02

作者简介:李晶晶,女,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一、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渊源流长,其发展过程大体经过了以下四个主要阶段:

(一)西周“明德慎罚”思想——萌芽时期

商朝灭亡以后,周统治者仍然信奉“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同时又对其加以改进,主张“以德配天”,统治者应该“敬德保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德刑并用,既重视道德教化以缓和社会矛盾,又在一定情况下采用残酷的暴力方式来压制被统治阶级;二是刑罚的实施受到道德的约束,运用刑罚手段应该慎重,使得罚当其罪.可以说,周公已经注意到滥用刑罚所带来的弊端,所以他主张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刑罚手段,使得“罚当其罪”.“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实现了将“德”与“刑”结合的首创,笔者认为,从思想继承的关系来说,“明德慎罚”思想可以看作是“德主刑辅”的法律先声.

(二)孔孟的“仁政”思想——初步形成时期

春秋时期的孔子,是伟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饱受底层群众生存之艰难之后,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国理论,他认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提倡“仁政”,反对横征暴敛.孔子认为,统治者要治理好国家,实现“天下大治”,必须推行“礼治”,以德来教化民众,获得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孔子认为德、礼不仅能够有效的遏制犯罪,还能使人民从心理上排斥犯罪,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②但是,当统治阶级的道德教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孔子主张用暴力手段来压制人民的反抗.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宽猛相济”思想.孔子看到了道德与法律各自的作用,主张应将二者结合起来运用.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仁政”,主张先德而后刑,突出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并针对当时各国的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实,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家的重刑主义,反对株连.他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治”,“省刑罚,薄税敛”,才能使天下统一.③由此可以看出,孔孟思想一脉相承,使得“德主刑辅”的思想初具模型.

(三)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理论化时期

汉朝建立以后,汉初统治者认识到严刑峻罚导致亡国的深刻教训,以黄老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西汉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逐渐突出,黄老思想已无法适应复杂的社会需要,统治者开始寻找一种新的治国理论.董仲舒在“天人感应”、“阴阳五行”学说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并将其与人性论相糅合,使“德主刑辅”思想得以理论化.其思想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废除严刑峻罚,实施道德教化.董仲舒主张推行“德治”,认为统治者应当按照“天意”来行事.其次,他提出礼法结合,礼刑并用,共同维护封建统治.“刑者,德之辅也.”在二者的关系上,他认为应该先实行仁政教化,在仁政教化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再实施刑罚.

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理论,满足了封建帝王治理国家的需要,巩固了政治统一,因此迅速被统治者采纳.汉武帝下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礼法并用,德主刑辅”被确立为我国古代的治国方略.

(四)《唐律疏议》——法典化时期

唐朝时期制定的《永徽律疏》,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条文化、法典化,实现了儒家思想与法典的有机融合.儒家认为,礼治和法治都是治国方略,只不过二者的治理方式不同.“礼治”从人出发,让其认识到犯罪的可耻性,从而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达到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④而“法治”则是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打击犯罪者,使其知错并改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说明,道德教化是治国的基本方法,刑罚在治国中起辅助作用,刑罚保证德礼,德礼指导刑罚,二者缺一不可.⑤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都纷纷效仿唐律的指导思想,对“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因袭不变.

二、以理性态度重新审视“德主刑辅”思想

(一)德主刑辅”思想的优点分析

“德主刑辅”思想揭示了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在这一关系图示中,道德与法律应该两手并用,两者皆不可偏废.他们既认识到道德教化对于民众思想启迪和内心约束的重要性,也看到刑罚实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德主刑辅”思想蕴含了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深刻内涵.⑥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手段相糅合的治国理念,对我国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成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缺点分析

1.过分强调道德的作用,使得法律处于道德的从属地位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权威地位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法律的效力居于最高地位,道德、习俗等的效力都位于法律之下.然而,“德主刑辅”思想却过分地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将法律置于道德的从属地位,作为道德的补充,其结果就是使得法律沦为道德的工具和手段.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德主刑辅”在现代化视角审视下的最大败笔,它与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截然相反,尖锐冲突.

2.德化优于诉讼,德主刑辅的真正目的是要“息讼”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彼此想悉,大家礼尚往来,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中,即便出现民间矛盾,也多是运用调解、和解等所谓的“私了”手段,很少有人愿意直接对簿公堂.久而久之,人们便出现了一种厌讼情绪.我国古代社会实行德主刑辅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公正、公平地审判案件,而是为了制止诉讼的出现.罗兹曼认为,社会使用诉讼程序的程度对于了解一个社会的各种制度的状况、判断这个社会的性质是很重要的.⑦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社会是伦理主义的社会,是人治的社会.这与我们现在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是完全不同的.

三、取其精华,为当代所用

“德主刑辅”思想,历经古代社会源远流长并经久不衰,尽管在今天看来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仍有可以借鉴的地方.笔者认为,建设法治社会,应该采取道德和法律并用的手段,用法律来规制秩序,用道德来维护秩序.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法律所确定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所规制的秩序必须予以维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我们在接受法律主治的同时必须看到法律的滞后性等弊端.这时,就需要充分发挥道德的补充作用.道德的自觉自律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使得道德能够补充法律的不足,所谓“法律不足,道德来补”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我们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道德的长处,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坚持法律与道德两种手段并用,使道德和法律的优势得以发挥,那么,法治社会的步伐必将大大加快.

[注释]

①<论语·为政>.

②刘冬霞.德主刑辅之于依法治国的现代借鉴[J].赤峰学院学报,2013(11).

③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④赵晓耕.以德配天,德主刑辅[N].人民法院报,2002-4-8.

⑤李婉秋.“德主刑辅,立法并用”刑法思想在我国的传承和发展[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5.

⑥沈定军.简议中国古代的礼刑关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3(1).

⑦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孟兰芬.“以德治国”研究述要[J].齐鲁学刊,2002(5).

[3]马小红.法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J].法学研究,1999,3(121).

[4]温克勤.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J].道德与文化,2001(3).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主刑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主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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