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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学论文范文 宋明理学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理学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4

宋明理学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理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理学就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理学始于宋代,创始人为周敦颐、张载、二程,至南宋朱熹而集大成.理学提出“理”先于天地而存在,主张“即物而穷理”.后期有陆九渊的心学,提出“宇宙便是吾心”的命题.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陆九渊的学说,认为“心外无物”,主张“致良知”.宋明理学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有思想有见识的中国人在思考和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中所得出的哲学智慧,它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后半期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走势.作为思想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学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理学;德刑;礼法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3-0058-05

一、宋明理学的理论概述

(一)宋明理学产生的背景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理学思想形成于宋代,它以程朱(程颢、程颐、朱熹)理学和陆王(陆九渊、王守仁)心学作为主流.其发萌于唐代中后期韩愈、李翱,中经北宋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大成.从发展的沿革来看,主要分为北宋时期周敦颐代表的濂学、张载代表的关学、邵雍代表的象数学、二程代表的洛学、司马光代表的涑水学以及南宋时期朱熹代表的闽学、陆王代表的心学、张轼代表的湖湘学和吕祖谦代表的浙东学派.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来,中华文明主要经历了先秦子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和清代朴学几大主要时期.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经过和其他学术流派的融合,更加注重外在的发散,把关注的焦点更多地引向了政治生活领域.相比之下,对人的内在的精神领域的关注显得不够.而魏晋玄学正是以两汉经学的这一缺失作为突破口,强调对个性的追求,而成为社会的主流.同样,隋唐佛学也是因为针对学术的 ,而强调内心世界的“宁静”,成为当时的思想主线.

钱穆先生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指出,“治宋学必始于唐,而以昌黎韩氏为主率”.这是说韩愈仿照佛教诸宗的法统,在《原道》中提出儒学之“道”的传授系统.他认为“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盂轲”.但是在孟子这里,“道”因为没得到继承而出现中断.正因如此,韩愈将继承“道”看作是自己非常重大的使命,并也是以孟子的继承者自居.虽然后来朱熹将韩愈儒道传授系统的思想概括为“道统”,但他把韩愈排除在外,认为上继孟子的是程颢和程颐.即使如此,我们也应当看到韩愈的儒学“道统”传统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二)宋明理学的基础理论

1、本体论问题,即世界的本原问题.张载提出气本论哲学,认为太虚之气是万物的本原.二程建立“天即理”的理本论哲学,认为观念性的理是世界的本原.朱熹提出理为“本”,气为“具”的学说.

2、心性论问题,即人性的来源和心、性、情的关系问题.张载提出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和心统性情的学说,认为天地之性来源于太虚之气.程颢提出了心即天以及性无内外的命题,把心、性、天统一起来.程颐则提出性即理的命题,把性说成形而上之理.朱熹认为心之本体即是性,是未发之中;心之作用便是情,是已发之和;性和情是体用关系,而心是“主宰”.

3、认识论问题,即认识的来源和认识方法问题.张载首先提出“见闻之知”和“德性之知”两种知识,并提倡穷理尽性之学,成为理学家共同讨论的问题.二程提出“格物致知”的认识学说;朱熹提出“即物穷理”的系统方法.

总之,理学把“理”视为天地万物之本,把“理”或“天理”视作哲学的最高范畴,认为理无所不在,不生不灭,不仅是世界的本源,也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

(三)研究理学法律思想的意义

宋明时期,商品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现实政治的腐败以及社会形势的动乱加剧了思想上的功利化,这种情况使得正统的儒家思想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维护统治,统治集团一方面不断加强封建专制统治,一方面恢复正统儒家思想的地位,理学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情况下得到发展的.宋明时期的理学家们继承了儒家以“仁”、“德”、“礼”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此同时注重吸收佛、道两家的哲学思辨,从而建立起完备的理学思想体系.理学家们不仅为忠、孝、礼、义、信等传统的伦理道德构建了更为坚实的基础,而且进一步强调通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途径来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稳固社会的整体建构.理学的出现,不仅赋予正统法律思想以系统化、哲理化理论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对人的内心精神世界有欠关注的缺失,这对正统法律思想的振兴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理学的博大精深不仅仅在哲学领域上,而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社会的管理和国家的统治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文中,我们将理学思想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把握,而不是对各个理学家的思想进行逐个分析,希望能从某一侧面揭示宋明理学中法律思想的实质,以加深人们关于理学对宋明时期法律思想影响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为现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

二、宋明理学角度下的法律思想

(一)性善恶论

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认为人的善恶主要是取决于后天的教化.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而荀子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具有恶的道德属性,但强调教化的重要性.到了汉代董仲舒这里,提出了“性三品论”,他糅合了孟子性善论和荀子性恶论的两大学说体系,把人性区分为所谓“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主张“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中民之性”“可上可下,可善可恶,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

在理学家这里,“性”是先验的“天理”外化为纲常的枢纽.张载、二程把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朱熹继续沿用,认为“天命之性”是纯善的,就是“天理”,所以人和天是相通的,“天理”自在于人的本性,但这种“善性”需借助“气”才能派生万物,而在派生的过程,由于“禀气”明暗、厚薄不同,人性就有善有不善,而只有极少数的“圣人”才能做到“纯善”,能专一于“理”,广大民众所具有的人性,都是气质偏杂、善恶相混的.

因为“气质之性”的杂糅,人就分为不同的等级,圣人只有“天命之性”,大多数人都是被“气”所遮蔽,因此要“存天理,灭人欲”.如何对待不同气禀的人,武树臣先生说到,按朱熹的逻辑,可以把常人分成气禀最厚、厚、薄、最薄四类,而德礼政刑又分别以上述四类人为对象: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自觉服从,其他三类不从;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自觉服从,后两类不从;对气禀薄者——制之以政——服从,后一类不从;对气禀最薄者——惩之以刑——被迫服从,然而尚有为恶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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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简析宋明理学的独断论性质 摘要:本文认为,宋明理学具有独断论的性质,宋明理学把“礼”视为“天理”,这是一种独断,把“天道”、“天理”视为“仁”,是一种独断,“性即理”或“。

2、 中国经学和宋明理学评介 作者以开阔的视野对经学和宋明理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了该研究领域。这本学术著作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它也是中国经学和宋明理学研究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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