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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论文范文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行政复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5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是大学硕士与本科行政复议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行政处罚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而《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本文以二者为素材,分析了行政复议驳回决写作度的立法演进、现存问题及其完善等方面,认为,将理由不成立情形下的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改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更趋逻辑性;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专门适用于不当受理问题处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用范围设定更趋合理性;只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设置行政监督路径,驳回决定监督路径设计更趋现实性;不当驳回后“恢复审理”违背程序法治原理,改“恢复审理”为“重新审理”凸显立法修正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复议;驳回;申请;请求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1-0082-05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创设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作为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一种创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对于畅通行政复议救济程序,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问题.近年来,理论界结合《行政复议法》修改对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的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例如,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起草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①第76条、77条分别对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类型作了进一步拓展,丰富了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试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为分析素材,对行政复议驳回决写作度的立法演进、现存问题及其完善等方面进行评剖,旨在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供对策建议.

一、改驳回复议申请为驳回复议请求: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更趋逻辑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关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可知,针对违法消极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适用责令履行的决定方式来对案件作出决定.但当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适用何种行政复议决定方式?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行政复议机关对此问题的处理一直难以准确把握.《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的规定为立法机关科学构建行政复议驳回决写作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方式

由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中缺少专门针对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即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情况下的不作为案件的决定方式的设置,因此,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只是机械地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8条所规定的维持决定条款作出维持决定.这种做法尽管能够从事实层面上表明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否定性态度,但并不妥当.适用维持决定方式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客观上业已存在一个实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如果适用维持决定方式来结案则势必会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肯定的是一个“虚无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适用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基本逻辑前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理由不成立情形下的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增设了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方式,即在第48条第1款第1项中将“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纳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改适用维持决定方式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这一立法转变直接化解了行政复议机关机械地适用维持决定所可能引发的逻辑矛盾,填补了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空白.

(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适用缺憾:混同了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请求之特质

尽管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针对申请人理由不成立情形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以此来化解因适用行政复议维持决定所可能引发的逻辑矛盾.但笔者认为,将此类不作为案件纳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这一制度设计在立法上也并不完全妥当,同样存在一定程度的缺憾.这个缺憾在于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混淆了行政复议请求和行政复议申请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区别.而对于这一点,立法者自身也意识到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请求作严格区分这一问题[1](p.136).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请求的混同直接导致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设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适用范围不当扩展到行政复议实体权利的处理范畴.

不同于作为实体权利范畴的行政复议请求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它是一种“准入门槛权”,在本质上是属于行政复议程序权利的范畴.在权利特性上所存在的本质差异决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回应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和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适用的决定方式必然存在差异.就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这些事项而言,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显然属于行政复议实体权利的判断范畴.在审查不作为案件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责或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这些法律事实出现从根本上影响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实体权利,而不是其能否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在这种情形之下,行政复议申请权作为开启行政复议程序之门的“金钥匙”,这一基本程序权利行政复议申请人仍然有权拥有,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合法的,但是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由于上述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不能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确认和保护.显然,通过适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来对申请人行政复议实体权利进行处理是不妥当的,具有不当剥夺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权之嫌.

(三)改用驳回复议请求决定方式:实现复议申请和复议请求的科学界分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48条混同、模糊了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请求这两者权利请求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区别,不当地将本应只能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事项处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适用于行政复议实体权利事项的处理.因此,实现行政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进一步优化,实现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复议请求的科学界分意义重大,此点应成为《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内容之一.可喜的是,《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已经注意到了这方面的缺憾,通过第76条、77条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分拆为两种决定方式,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和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方式,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规定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方式的适用情形之一,将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定位于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方式.这一立法修正建议体现了专家们对于不作为类型案件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立法的精当把握.这一立法修正建议同时也完全契合了行政诉讼对于不作为案件判决方式的设计原理,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由行政化向司法化逐步逼近的立法趋势.

总结:此文是一篇行政复议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改革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确立多年,目前实践的主要状况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多、复议决定维持率过高、复议程序过于行政化等,导致该制度面临着公信力。

2、 新时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面临的形势与 隨着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大幅增加,在复议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集中爆发。法治精神的高要求与执法、复议、应诉工。

3、 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与 行政复议、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要努力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应诉能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

4、 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关系和冲突 摘要: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制度和实践衔接上在受案范围、追加第三人等问题上暴露出一些冲突与不足,由于二者在制度适用及实践操作上。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比较分析 摘 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存在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在区别与联系中,彼此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衔接关系。衔接模式探讨的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

6、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衔接分析 [摘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充分认识衔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