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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范围论文范文 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范围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适用范围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范围是关于适用范围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制度适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是各国立法主体为适用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而采取的普遍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立法都适宜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通常要考虑行政成本、行政效率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不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实践都探索出一些法案在制定时可免除或不需要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情形.结合我国《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明确各级不同行政立法主体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立法立法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该研究受到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批准号:NCET-10-0550),特此感谢!

在法案起草或审议过程中,有关主体将法案的草稿、立法的相关背景资料等向社会公布,从而获取社会公众关于法案的广泛意见,这就是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制度.现代世界各国为适应现代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也为了寻求立法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为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服从,大多采取了法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如英国、加拿大等采取的立法的公众咨询制度、美国行政立法的公告—评论程序、日本行政立法的意见公募程序等.我国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后,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制度逐步确立,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活动实施日益频繁,但是如何让这样的程序制度设计与实施更为有效,是值得进一步考察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2条也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同年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也规定了规章制定主体在制定规章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主体的意见.一些地方立法也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作出了制度规定,如《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有了制度的保障与依据,各行政立法主体纷纷开展了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等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探索,如200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建立了“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并投入使用,一些地方如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也都建立了规章征求意见的网络平台.据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09年6月,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有27个省份法制办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公众对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意见,占87%;在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50个部门中,有17个部门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公众对部门规章的意见,占34%.〔1 〕

实施行政立法的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对于我国当前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提高行政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可以保障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合法性.〔2 〕另外公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可以广泛集中民智,提升法的民意含量,促进行政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与实现,“公众表达的内容和语气可以帮助规则制定机构规划规则起草过程中所要面对环境,接下来开始的工作是规则的执行.”“如果我们记得规则制定并非其自身的结束,而是在法律所明白表示的目标与计划实施所展示的现实之间承担重要的桥梁作用的话,我们就能够更好地把握参与的特殊意义.” 〔3 〕

然而,考察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我们会发现,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设计并不都是很有效的,对于一些法案而言,效果非常不理想.就国务院法制办开发的网络征求意见平台而言,不仅部分行政法规缺少社会公众的关注,收集的公众意见非常少或者没有意见,甚至仅有的几条也对法案的完善无实质意义.这种现象在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是如此.如天津市人民政府自2008年以来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天津市畜牧条例》等在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4 〕有的只有几条意见,有的一条也没有,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目标或目的没有达到.

这种情况值得我们的反思,为什么设计了这种制度,而实施效果却不理想,问题的症结在哪儿?是公众的参与“疲劳”,还是程序制度设计有问题,是参与成本过高,还是缺少参与的动力机制等?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考察各国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笔者认为,应该认真考察与研究一下: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政立法可以采用征求意见程序,什么样的行政立法不应或没有必要采纳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如果不应或没有必要采纳该程序,有关主体采纳了这种程序,其效果当然不会理想,其实施目标与目的也无从实现.

二、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范围的逻辑基础

在适用同样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情况下,一些法案能够收集很多社会公众的意见,一些法案很少或几乎没有获得公众的意见支持.一般来说,一部法案获得社会公众的意见数量很少或没有,无非基于这样的几种状况:一是行政立法主体没有公布有效的法案资料,让公众无从提出意见;二是行政立法主体公布法案的时间过短,公众来不及提出意见;三是有关法案的内容太专业或涉及专门技术,社会公众无法提出意见;四是公众对该法案漠不关心,不愿意对该法案提出意见;五是公众没有动力或激励机制,不想对法案提出意见;六是公众认为提出意见或不提出意见,对法案影响不大或者没有意义,从而不愿提出意见;等等.

以上几种情形是我们要反思的:行政立法主体如何进一步完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如何设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案的范围;如何进行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适用.在进行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立法机关需要做哪些认真细致的工作,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发公众的参与热情,等等.针对上述第三、第四种情形,我们需要反思,一些法案是不是有必要设置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或者说,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是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从行政立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立法职能只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职能,行政机关最重要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是为其行政管理而服务的.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的主体有这样四类:

第一,国务院.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第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等,它们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它们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第四,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这些主体制定的是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这些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着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或紧急处分权,它可以对一些行政法案不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或者说,它可以作出决定,一些法案不适宜或者不必要实施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从世界很多国家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设计来看,它们也都设定了该程序的适用范围,一般采取排除或例外的规定,对一些事项的行政法案不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那么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范围确立的逻辑基础是什么呢?对此需要考察其背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总结:这篇适用范围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注协就行业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 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未来5年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已经作出了规划。最近,中注协组织制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

2、 细化行政立法落实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 发布车联网标准征求意见稿等 工信部发布车联网标准征求意见稿9月2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意见的通知。《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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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立法中公众利益表达机制 1 行政立法的利益表达概要1 1利益的概念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的制约,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1]。

6、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行政立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我国目前也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