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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偶然防卫论文范文 论偶然防卫和犯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偶然防卫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5

论偶然防卫和犯罪是适合偶然防卫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偶然防卫的例子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偶然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两大学派.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构成犯罪,要么成立犯罪既遂,要么成立犯罪未遂;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成立犯罪未遂,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9-01

作者简介:张燕飞(197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法学本科,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总论.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例如:甲看到自己的仇人乙就在自己前方的山坡上趴着,举起枪打死了乙,事后查明,甲在打乙的时候,乙趴在山坡上正准备向丙开枪.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却在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阻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保护了丙的生命权.

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③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④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1].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针对偶然防卫,理论界存在着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大学派,这两大学派之争,已经成为了当今中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这两大主流的代表人分别为:行为无价值论者——周光权;结果无价值论者——张明楷,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结果无价值论.

偶然防卫虽然在实践中极少出现,但是其背后的原理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却是值得深究的,针对两大学派的学说,笔者不同意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赞同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本文针对行为无价值的未遂说和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展开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行为无价值论者主张将偶然防卫作为未遂论处理,是因为其将故意、过失认定为是主观上的违法要素,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者的观点,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因为不是以防卫意识实施的反击行为,具备行为无价值.但是,由于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正当的结果,结果是合法的,因此,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只能在未遂的限度内肯定违法性.[2]

对于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笔者认为不可取.对于我们上面提到的例子,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甲主观上是要杀乙的,采取了杀人行为,行为是违法的,只是在结果上保护了丙的生命,结果是合法的,不能以既遂论,就以未遂论.这样做就等于是以丙的生命来换取乙的生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惩罚犯罪,我们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违法,采取了违法行为,而全然不顾结果是否合法,一概对其定罪,这样总让人感觉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论是笔者所采纳的观点.结果无价值论在理论上又分为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

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的观点的是黎宏教授,他认为,《刑法》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的阐述,要正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3]黎宏教授采取了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偶然防卫在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黎宏教授也指出,虽然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也不成立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和前提是矛盾的,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等.那么如果把偶然防卫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其也不属于其他的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偶然防卫又怎么是无罪的呢?

综上,笔者采纳了张明楷教授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的防卫意识不要说,既:一个行为之所以有阻却违法性,是因为它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至少同等的法益,或者是因为被害人放弃了法益的保护(如被害人承诺).偶然防卫和正当防卫一样,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而阻却违法[4]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我们认为,一个行为,只有具有了现实的、紧迫危险性,才值得去归罪.如果我们盲目地片面地认为,只要一个行为,主观上违法了,客观上也违法了,不管其结果是否挽回了另一个值得保护的法益,而一概认定为构成犯罪,那么,刑罚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主观归罪的案例将大量涌入,这将严重损害更多的值得保护的法益,更是和罪刑相一致原则背道而驰.

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我们保障人权,是要更好的保护更多的值得保护的法益,只要是一个行为在客观上保护了值得保护的法益,那么,我们就不能片面地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而是在主客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4.

[2][日]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M].日本:成文堂,2008:260.

[3]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4-325.

[4]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85.

总结:这篇偶然防卫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偶然防卫的再审视 摘要:偶然防卫是防卫行为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其行为是在犯罪的目的支配下完成的。在刑法理论中,偶然防卫的定性和可罚性存在着争议,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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