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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论文范文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罪名简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贪污罪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罪名简析是关于贪污罪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2017贪贿犯罪立案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拆迁领域是职务犯罪易发领域.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数是共同作案的,应依据共同犯罪理论来分析.在征地拆迁中,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国家工作人员放弃职守,背离特定身份义务,不论是否分赃,都应认定其为贪污行为.无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刑事责任;对无共谋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拆迁量也越来越大.征地拆迁涉及到巨额的财产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被拆迁人共同实施欺骗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拆迁补偿,使得拆迁领域已经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领域.

一、拆迁职务犯罪的相似案件罪名不一

近几年来,我院查办了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余件、50余人,占我们基层院办理案件人数的30%左右.此类案件大多数是共同作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合谋,伪造拆迁资料,通过拆迁登记、审核,从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实务上和理论界对此罪名认定不一,不仅影响了法律适用,还影响了法的公正价值实现.

(一)拆迁职务犯罪实务中相似案件罪名认定不一

从实务中办理的拆迁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相似拆遷职务犯罪行为的法院判决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受贿罪,有的是贪污罪,有的是诈骗罪,有的是渎职罪.案例一,被告人朱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时,协助政府负责拆迁工作,和汪某等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以汪某的名义以虚增拆迁名目,伪造拆迁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款11余万元.被告人朱某将此款占为己有,汪某未获得骗取的拆迁补偿款.法院认定朱某、汪某为贪污罪.案例二,被告人某村党支部书记涂某利用协助政府拆迁职务便利,和被告人桌某、李某等人共谋,将被告人李某等人的无证厂房登记在李某的公司名下,按照有证厂房骗取补偿款490万余元,按照事前约定该村分四层200万元,其余六层290万余元分给被告人李某等人.一审法院认定涂某造成上述200万元的国家财产损失为滥用职权罪,李某等人分得290万元认定为贪污罪.另外被告人涂某和王某商议,利用涂某的拆迁工作职务便利,为王某虚列拆迁内容,骗取补偿款67万余元,王某分给被告人涂某20万元,认定为贪污罪.二审法院认定上述人涂某造成的上述490万余元国家损失为滥用职权罪,李某等人分得290万余元为诈骗罪,认定涂某和王某共同骗取拆迁款行为为诈骗罪.

(二)拆迁职务犯罪中学界相似案件罪名看法不一

目前在一些文献研究中,对此类案件莫衷一是.观点一认为“此种情况属于贪污罪和受贿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观点二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被拆迁人虚构补偿对象,侵吞补偿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帮助被拆迁人骗取拆迁补偿可以构成受贿罪或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观点三认为“此种情况,对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犯罪的牵连犯,数罪并罚”;还有观点认为是诈骗罪.

二、拆迁职务犯罪案件贪污罪名法律分析

拆迁中,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谋骗补偿的行为,这类职务犯罪罪名认定主要涉及共同犯罪、贪污和受罪的区别等理论问题.

(一)参和共同骗补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贪污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其身份义务行为是贪污罪实行行为.有学者认为“无身份者的正犯,不具有有身份者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有身份者不成立该身份犯的共犯,有身份者在非身份犯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如果有身份者对无身份者行为和身份本身无关,则上述观点可以成立.但是如果有身份者帮助是和其特殊身份密切相关,则有身份者这一行为应评价为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拆迁补偿,仅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构成单纯的诈骗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有守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国家工作人员不忠实履职,且有意配合被拆迁人诈骗行为,是对其身份义务的背叛,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还亵渎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作用通过身份义务凸显,决定了案件的贪污本质属性.

2.国家工作人员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一些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获得补偿款,行为人表面上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实际上,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仅仅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指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本人和第三人共同占有.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骗取拆迁补偿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从刑法体系来分析,也应该认定此类行为为贪污罪.刑法第198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为被拆迁人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完全符合刑法体系性要求.

4.从打击职务犯罪来分析,也应该认定此类行为为贪污罪.此类案件认定为受贿罪,则行为人仅对收受贿赂负刑事责任.在没有获得财物的情况下,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托人仅负行贿罪刑事责任,如果未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则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则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取财物,都应对骗取拆迁款总额负刑事责任.请托人则以贪污罪共犯承担刑事责任.此类情况贪污罪的处罚一般都重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因此认定为贪污罪,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有利于打击拆迁中的职务犯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罪共犯

日本刑法典第65条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然不具备这种身份,也是共犯.” 在征地拆迁中,明知利用征地拆迁骗取补偿而予以审核,对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单独构成贪污罪正犯,对于被拆迁人可以单独构成诈骗罪正犯.但国家工作人员和被拆迁人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形成骗取补偿款共同故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整个犯罪中被该评价为贪污罪,由于违法身份的连带性,无身份者也应从属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总结:此文是一篇贪污罪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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