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关于阙如论文范文 内幕交易犯罪刑事判决阙如现状和反思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阙如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内幕交易犯罪刑事判决阙如现状和反思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阙如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益阙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一直极少,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通过对现有可采集到的涉及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在全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实际上已符合了内幕交易犯罪的入罪标准,却未予以入罪;已经入罪的刑事犯罪案件,则多属于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原因在于作为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标准被严重虚置,因此,应当对现有“情节严重”标准进行重构,提高数额标准,增加情节要件.

关键词: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决;情节严重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7-0074-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7.14

证券交易市场中存在着大量内幕交易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幕交易犯罪刑事判决一直数量极少.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已经由立法机关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未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进行界分,应然标准被虚置,与司法实践中的实然标准存在着难以跨越的鸿沟,直接导致了大量已经符合内幕交易入罪标准的案件最后以行政处罚处理.笔者力图通过对现有已公开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进行梳理和归纳,找寻内幕交易案件处理的司法和执法经验,探求弥合应然与实然界限之路径.

一、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立法界限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情形主要在2012年修订的《证券法》、2007年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和解释的为1997年《刑法》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过将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可以看到,内幕交易行政违法情形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在行为质的方面差异较小,在行为量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一)量的差异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2年《解释》未出台之前,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对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做出规定:(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2012年《解释》第六条在上述追诉标准的基础上对“情节严重”加以规定,将“多次”具体化为“3次以上”,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标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主要就“成交额”的认定存在争议.一部分人主张,成交额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行为人买入证券的数额,也有学者主张,对于成交额的认定应当分情况分别加以讨论,如果内幕信息为利好消息,应当以行为人买入证券的数额作为成交额;如果内幕交易为利空消息,则应以行为人卖出所持有的股票数额作为成交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解释》内容进行公告的过程中,指出“经研究认为买入金额卖出金额均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有的案件中买入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而在有的案件中卖出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考虑到具体案件中情况比较复杂,解释对此未确立一个统一的原则.实践中对于单次买入金额卖出金额不同的比较普遍的作法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即将数量大的认定为成交额占用保证金数额.”[1]因此,笔者将以从一重原则判断内幕交易行为的成交额.

(二)质的差异

质的差异主要是指行为主体和行为模式上的差异.通过对现有行政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对比来看,基本上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司法解释已经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通过解释加以弥合.例如,《证券法》中对行为方式规定为“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而《刑法修正案(七)》将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规定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我们可以对“建议”与“明示、暗示”做同义解释.且刑法条文中已经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内幕交易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是由行政法和刑事法律共同完成的.内幕交易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存在的交错重叠关系,导致内幕交易行政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即内幕交易罪等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刑法的“情节严重”.区别二者往往就成了“量”的多少问题,而不是“质”的相异问题[2].

二、内幕交易刑事审判阙如之现状

由上所述,从立法来看,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主要界限在于是否具备“情节严重”的要件.然而,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并未严格按照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对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进行划分.通过对现有行政处罚书和刑事判决书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有大量已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最后以行政处罚处理.

(一)行政处罚书中的执法路径

笔者通过查询证监会网站政府已公开信息看到,从2004年12月至2014年2月①,证监会公布的所有涉及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88例.其中,基于对案情进行基本判断,考察内幕交易行为的成交额、获利或规避损失数额以及内幕交易次数等因素,发现共计45例②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情节严重”甚至很多案例已满足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构成了内幕交易犯罪.从现有数据来看,超过50%的内幕交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内幕交易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由于行政处罚书中行为人内幕交易行为均未超过三次,因此,以成交额和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数额作为变量进行考察.

1.成交额

根据上文讨论,以买入额和卖出额中数额较大的为成交额,如果所持股票尚未卖出或部分卖出,以买入额作为成交额计算.从现有行政判决书来看,在全部55名行为人中,共有32名行为人的成交额明确超出了《解释》和《追诉标准》中规定的50万元的标准,另外有五名行为人的买入数额尚不明确,处罚书中仅以所持股票数量作为成交额,由于所持股票数量均较大,在10万股到100多万股之间,从证券市场常识来看,可以推定其买入金额超过50万元.从已确定买入金额的32个行为人的情况来看,成交额最低为510,380元,最高为72,959,127.86元.成交额在50万元到250万元之间的共11人,即符合“情节严重”标准;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共21人,即符合“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在案例中有7人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甚至出现了6000万余元、7000万余元巨额成交额情况.

总结:该文是关于阙如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胡世清、张清内幕交易宏达股份股票遭证监局处罚 本报记者 (唐碧)3月22日,重庆证监局公布对胡世清、张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人因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交易宏达股份股票遭到处罚。宏达股份欲增持。

2、 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被罚没1164万 本报记者 (米太平)3月26日晚间,界龙实业公告称已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公司大股东界龙集团以及相关高管因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

3、 内幕交易智慧松德股票陈汉腾被罚没140万元 近日,证监会下发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汉腾因内幕交易智慧松德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罚没款合计近140万元。智慧松德相中富江机械。

4、 1994年来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演变实证 摘 要:从中国证监会自1994年来对内幕交易执法的历史来看,在2009前的执法力度较弱,之后得到了加强,特别是2011年以来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

5、 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洗钱特殊性辨析 摘 要: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多发频发,案件数量高居榜首,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通常认为,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最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