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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论文范文 审判中心视野下诉讼监督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4

审判中心视野下诉讼监督是关于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扮演程序参加者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者,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丧失监督的合法性、可能性和积极性.正如检察长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弱化检察监督;并非弱化审前程序;也并非弱化庭审指控职能.”故应顺势而为,在审判中心视野下仔细审度诉侦关系、诉审关系,并认真思考如何实现诉讼监督的多元化,以提升监督实效.

一、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侦与诉审关系再认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突出庭审的地位和作用.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这些活动最终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依赖于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强调“如何最大限度提高庭审质量”,意味着侦查、起诉要考虑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服务于审判,不断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不断提高起诉质量,而庭审应当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一)诉侦关系——强化诉前主导与侦查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控犯罪”既包含公诉职能,也包含侦查职能.由于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检察机关承担,所以,在审前程序中,公诉为中心,侦查从属于这一中心.在共同完成指控犯罪职能时,以公诉为中心,加强“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将成为新型诉侦关系的不二选择和实现路径.在审前阶段,公诉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介入侦查,做到适当适时适度介入,加强引导取证,促进侦查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和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问题;健全联席会议、侦查质量评析通报、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等诉侦沟通机制,促进侦查人员增强正当程序和证据意识,夯实案件质量基础.同时,注意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规律,防止越位、越权、越界,避免把引导、监督变成领导、指挥.

(二)诉审关系——注重审前过滤与庭审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工作模式产生重大影响.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在审前依法分流,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同时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把一些不需要或者不宜在法庭上浪费时间、耗费精力的问题过滤、解决,包括被告人的思想动向、回避问题、瑕疵问题、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分流等,法庭上只解决实质性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尊重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和为推进庭审作出的决定,但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注庭审的每一个细节.

(三)审判中心视野下诉侦关系与诉审关系的统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以此为依据,诉侦关系必须与诉审关系实现有机统一,才能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衔接的纽带,但从破除“流水线”办案模式上讲,检察机关不应该仅仅作为一个案件的传递者,而更应该实现其监督者的本色.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为了保障为庭审活动准备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为了保障已经检察机关检验之侦查活动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发挥诉讼作用.为实现上述目的,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应当适应审判中心主义所倡导的诉讼理念原则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司法职能.

二、审判中心视野下诉讼监督的路径

诉侦关系与诉审关系的最佳桥梁就是诉讼监督,通过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能够理顺诉侦关系、诉审关系,让两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框架内,为提高案件庭审质量服务.在这目标指引下,实现诉讼监督的多元化,是审判中心视野下,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的有效途径.由此,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寻找最佳的切入点,拓宽监督的途径,开展有效的诉讼监督.

(一)审判监督对象不变:审判中心主义与审判监督不悖

“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并不矛盾.“以审判为中心”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定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力基础,不仅没有否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的是审判阶段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二者并无矛盾.故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不应弱化审判监督.

(二)诉讼监督重点突出:侦查监督重在规范取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是要实现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根本在于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追求的目标是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时确保只有经过庭审检验、采信的证据才能做为刑事裁判的依据.审判中心视野下的侦查监督,应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加强对特别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特别侦查措施有的是法律规定的,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手段;有的是获取证据的特别方式,如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还有的是侦查实务中的特殊方式,如侦查特勤等.这些特别的侦查措施因涉密有严格的条件和封闭的审批程序,但因为其封闭性也造成了侦查机关自主性大,容易扩大适用范围,导致滥用.对此,应通过调取案件原始材料、审批流程、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主要就特别侦查措施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定特别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诉讼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是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

2、 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查权规范化运行 摘 要:由于刑事诉讼采取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以及在主观层面上受“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思想影响,导致违法取证时有发生。必须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

3、 浅说审判中心主义 摘 要: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当中,所有的审前审后程序必须服从于法庭审判,先前的侦查活动作为司法审判的工具之一,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公诉。

4、 新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监督职能完善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案件由以往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修改为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对公诉机关而言是个极大的挑战。本文围绕新。

5、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和挑战 摘 要 确立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将给律师辩护在最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中。

6、 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和检察官角色定位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在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面临重大挑战,检察人员不能像以前一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