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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论文范文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企业破产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十)是关于企业破产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企业破产后的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的设立、选举、债务会主席、债务会议事规则等,是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必须面对的重要内容.笔者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全过程均涉及和债委会有关的问题.笔者以实务中面临的债委会的职权、债委会的议事规则、债委会的选举方案、债委会设立的相关问题、以及管理人和债委会的关系处理等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从管理人眼中的的债委会为切入点,对破产案件中债委会的问题及处理提出见解.

关键词:房企;破产重整;债委会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3-0066-71收稿日期:2018-01-18

《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委会问题是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对待.

1债委会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7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委会,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债委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68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定委托债委会行使以下职权:批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未尽事项;批准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批准评估、审计等 机构的选任和费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未尽事项;批准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未尽事项.债委会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债委会依据本决定行使职权之时应当遵守本方案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债委会的议事规则

债委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由债权人推选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其余成员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举确定,债委会主席由法院指定.债委会会议有一定的议事规则,债委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债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由管理人和债委会成员协商确定,情况紧急需要召开债委会临时会议的,管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也可以由半数以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债委会通常由债委会主席或者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因故无法出席债委会会议的成员可以委托其他成员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并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书面委托手续提交债委会.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或 机构成员可列席债委会会议.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列席债委会会议.债委会会议各项决议由全体和会成员充分讨论表决而形成,每位债委会成员均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委会成员在会议表决时应当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正确载明.债委会会议表决事项应由全体债委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含本数)通过.表决事项如和任一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而足以影响其正常行使表决权的,该债委会成员应当在表决环节回避,但可以参和讨论相关表决事项.应当回避的债委会成员如未回避,其他债委会成员可要求其回避.该债委会成员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 表决之前提出,并报法院决定.债委会成员成为意向重整投资者或者和意向重整投资者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债委会成员职责,并辞去债委会成员身份.债委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辞职,如因法律规定或本方案等原因导致辞去债委会成员的,由债委会或管理人决定在其他有代表性的债权人中补选,并报请法院许可.表决事项经债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债委会成员签名.债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形成的决议具有债权人会议决议之效力,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债权人认为债委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进行决议的事项不属于债权人会议委托其行使的职权范围,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委会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之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委会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管理人应当自债委会决议形成之日起3日内将决议内容报法院备案.债委会全体成员应当对会议的讨论、表决过程保密,不得将会议内容透露给除债权人、管理人及法院之外的第三人,更不得将会议内容在任何载体上公开发布.债委会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网络、书面结合表决的,现场会议记录应将通讯、网络、书面的表决作出记载,并将相关证据附后备查.

3债委会选举方案以及债委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破产案件的需要,事先设定债委会选举规则,由全体债权人选举产生债委会,选举规则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最高不得超过九人(实际操作中3-5人为宜),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按照选举规则进行推选.债权人推选债委会成员时,应当将推举的债权人编号及债权人名称填入表决票中的相应栏目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只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即得票“双过半”)的,债权人会议选举债委会的决议即视为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选举出选举规则规定的债委会成员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设立债委会,以及在债委会的人数达不到选举规则规定的人数时,是否进行补选.

是否设立债委会这是每一个破产案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管理人和法院都认为必须设立债委会,那么如何设立债委会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会就是否设立债委会、如何设立债委会、拟设立债委会候选成员情况、如何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债委会的职责及作用等的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向人民法院汇报,管理人和法院对债委会的设立起到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

3.1设立债委会是否要有倾向性

设立债委会是否要有倾向性,主要是指是否设立债委会,设立的债委会的組成人员是否要有倾向性.破产法对是否设立债委会使用了“可以”,相对于“应当”,说明债委会的设立,在破产案件中并非必然的选项,管理人和法院完全有权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债委会,也即在破产案件中不设立债委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该项内容属于非强制性规定,故在这个问题上要防止滥用职权,防止管理人和法院为了自身工作方便,采取不设立债委会,减少监督而有意不设立债委会.笔者认为法院或者管理人如果决定不设立债委会,必须要有明确的理由.对于如何合理的选举债委会组成人员,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阶段对所有申报的债权人进行分类,并挑选出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的债权人.比如管理人在经过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中分别挑选几位具有代表性的债权人,事先和推荐的候选人、部分债权人代表以及法院沟通后,制作债委会成员推荐名单推荐给债权人大会进行表决.根据法律规定,债委会的成员可以在3-9名之间确定,债委会的人数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将推荐名单提交大会之后,债权人可以在名单中选举,也可以选举名单外自己认为能够更好维护自己权益的债权人代表.比如DZH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在选举债委会的过程中,不同地域的债权人为了争取在债委会中的话语权,采取非常严重的拉票行为,给债委会正常选举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为了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管理人必须事先和各类债权人充分够沟通,争取各类别的债权人最大程度的支持,才能使债委会的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使管理人和债委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破产案件顺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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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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