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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硬币论文范文 超市购物车硬币返还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硬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超市购物车硬币返还法律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硬币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硬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消费者推取购物车时与超市之关系认定应为使用借贷契约,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96条之规范.应顺应大势之所趋,改采使用借贷契约为诺成契约之新理论.购物者推取购物车,对购物车具备事实上之管领力之时起使用借贷契约即成立.此时购物者仅为硬币一元金额的债权保有人,而不是所有权人.此种交易模式为当然归属型与清算型让与担保,这与让与担保之制度意旨相符,与民法整体之体系亦相互协调.

关键词:借贷契约;以物抵债;诺成契约;让与担保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9-0122-03 中国图书分类号:F203;F724.6 文献标志码:A

民法乃市民法,渗透市民生活之诸方面.然则基于生活经验,人们于大型超市购物时,借用超市购物车则需塞入一元硬币一枚,亟待还车时则需将购物车复归原位,与前车镶嵌方才能收回硬币.此问题于民法原理上纷繁复杂,涉及占有人与所有人之关系,使用借贷契约之性质,货币之性质等诸多问题,颇具理论趣味,引起笔者之关注与思忖.

1 《合同法》196条之规范漏洞及其填补

我们于市购物时,若欲购买之物品颇多,则购物车之使用得以惠及使用人.此时消费者推购物车时与超市之关系,认定为使用借贷契约,甚为显然,应难有争议.借贷,包括消费借贷与使用借贷.消费借贷,意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使用借贷,则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1]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盖消费借贷之借用人之于标的物不是仅仅使用,而是要消费,因而须使之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或者金钱.此为使用借贷契约与消费借贷契约分野之处.单从文义上来看,此处之借款合同仅指消费借贷契约.通说亦肯认之.[2]是故使用借贷契约我国民法并无明文,此问题则需法学方法论进行解决.

是否可进行法律解释,将使用借贷契约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借款合同之范畴?抑或是已构成法律漏洞,需对其进行填补?逻辑上还存在一种可能,即此种生活类型属于法外空间.笔者将对其一一进行分析.首先可以先排除法外空间之适用,原因在于使用借贷于市民生活中大量存在,显然需要受到法律规范.关于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之界限的划分,通说以“可能的文义”为其标准.即法律在经过解释后对某生活类型尚无答案,则除非该生活类型属于法外空间,否则,法律对该生活类型即有“不圆满性”.[3]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若将使用借贷契约解释进196条所规定之借款合同,显然已经超出196条文义的可能性.那么只能认定为《合同法》对于借款合同之规定具备法律上之“不圆满性”.但这并不能使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也不能认定其即构成法律漏洞,亦有如立法政策上的错误,即学者所称之为的非固有漏洞,即关于某项问题,自立法政策言,应设规定而未设规定.[4]此非属法律漏洞,而《合同法》196条仅规定消费借贷而不规定使用借贷之做法基本上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4条.不规定使用借贷契约,显非立法政策之决定或刻意为之,当认定为《合同法》196条存在法律漏洞.对于公开漏洞,《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非典型合同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认定此乃公开漏洞适用个别类推之方法予以填补.盖通说认为,消费借贷契约和使用借贷契约在性质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同为借贷契约,二者最具备类似性,依照124条之规定,应当将使用借贷契约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96条至第211条,以填补其法律漏洞.

2 购物者与超市基于购物车之法律关系

购物者与超市使用借贷之成立时间与方式,则为首待讨论之问题.通说认为使用借贷契约为要物契约[5],但我国《合同法》193条从文义来看似乎难以得出此结论,笔者认为,既然要物契约之诺成化乃大势之所趋,且要物契约本为法制史上的残留物[6],不妨摒弃通说,改采使用借贷契约乃诺成契约之新理论,从而认定当事人间具备契约一般成立要件即可.

一般而言,契约之成立,需要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即可.然则与超市借用购物车之契约何时成立?《合同法》将合同形式划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而何谓“其他形式”,则未作界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意思表示除明示以外,尚可以其他行为作出.依德国通说,除以口头或者书面话语直接表达者外,其他基于交往惯例、法定或约定的肢体等语言形式,均为推知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斟酌学说理论,可以得出购物者与超市之使用借贷契约之成立,系基于交易惯例,即购物者推出购物车时,此行为即可认定其为使用借贷契约之要约,超市之工作人员不加干预即为超市之承诺.综上,契约之成立时间,为购物者推取购物车,对购物车具备事实上之管领力从而得以占有之时.此时购物者仅为硬币一元金额的债权保有人,而不是所有权人.

如前所述,购物者与超市既已成立使用借贷契约,贷与人进而获得基于所有权产生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负担容许借用人为使用、瑕疵担保等一系列义务.借用人则对借用物具有使用权,可就借用物得享受利益之权利,此时贷与人对于借用人有容许其使用标的物及不加以妨害之义务.与此同时,借用人需要承担借用物之保管义务及借用物之返还义务.购物者得享有超市购物车之使用权,同时附有购物完毕时返还之义务.超市具有購物车所有权,以及基于此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也有容忍购物者使用购物车之义务,以及购物车的瑕疵担保义务等,自不待言.

3 超市与购物者基于一元硬币成立之法律关系

购物者塞入一元硬币取出购物车,购物完毕时则必须将购物车归于原位才能收回硬币.一元硬币之规则意欲何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为确保购物者能将购物车复归原位,而并非以一元之价值担保消费者返还购物车之义务.二,基于前一理由,超市可节省雇佣专门于收集购物车之人员产生之经济成本,从而减少开支.问题因而推演至:超市与购物者基于一元硬币产生之法律关系为何?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1、以物抵债契约;2、附条件之法律行为;3、使用借贷契约之担保约款,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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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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