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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论文范文 P网贷自动投标工具法律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投标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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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标”由于具有便捷性、增加平台流动性等优点,逐渐成为各网贷平台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但是鲜有人探讨该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P 网贷“自动投标”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各网贷平台为便于用户投标、提高回款利用率,解决自己流动性问题,推出了“自动投标”这一投标工具,其以用户认可的既定规则为加入计划的用户自动投标.以某公司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为例,投资者可以申请加入“优选理财计划”,加入优选理财计划的资金将优先投标.投资人在加入优先理财计划以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参和计划.如果选择退出计划,则投资人在该计划内的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完成转让后,转让所得资金及投资回款将不再进行自动投标操作,投资人可以自由支配.如果锁定期结束,投资人选择继续优选计划,则将延续之前的计划操作,同时投资人在之后的时间享有随时退出计划的权利.之后,该平台又针对不同客户群体推出了具有自动投标功能的“U计划”和“薪计划”,随后,其他网贷平台也推出了类似具有自动投标功能的产品.

1 “自动投标”的法律性质

“自动投标”由于具有便捷性、增加平台流动性等优点,逐渐成为各网贷平台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但是鲜有人探讨该种商业模式的法律性质.前述案例中自动投标的流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可以看出,“自动投标”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选择自动投标后,投资人不做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在锁定期内,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是由投资人委托网贷平台做出的.

(2)在锁定期内,平台根据投资者授权的范围,由平台自身 投资人进行投资.

(3)所投资金用于借贷给他方.

根据上述特点,笔者认为投资人委托网贷平台投标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396条、397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从上述规定来看,“自动投标”完全符合合同法上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投资人设定自动投标的条件其实质是委托人给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指示.

2“自动投标”对网贷平台理财资质的要求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从上述定义来看,“自动投标”似乎属于一种委托网贷平台进行理财的方式.

从我国现行的金融及证券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委托理财可以分为金融机构理财和非金融机构理财.由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且我国对于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监管,金融机构针对投资人开展的理财业务分为五大类型,分别是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理、基金公司资金管理业务及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出售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上述五个类型理财服务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各不相同,但进行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有相应的金融牌照.而投资人委托非金融机构理财目前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非金融机构理财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自身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合法效力,在法律界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举例而言,在投资人委托他人进行证券投资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对受托人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或超出营业执照上所规定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和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无效,理由是《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委托理财应属特许经营业务,而要经营此类业务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许可.无论是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该行为显然和其身份和资质不符.如果认定有效则可能会造成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积聚,大量违规资金进入市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和我国的金融市场政策背道而驰,因而认定受托人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和他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类合同有效,委托理财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适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中的“经营”是指股票和债券的经营权,即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然而,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只不过是接受了别人的委托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来进行投资,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受托方不是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交易机构,也不享有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经营权,受托方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122条所规定“经营”行为,因此不能以此规定来认定该类委托合同无效.

具体就网贷平台的“自动投标”业务而言,“自动投标”主要是帮助出借人投资给借款人,使投资者和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从《金融法》的规定来看,合法经营放贷业务的商事主体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这些商事主体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合法开展放贷业务,没有金融牌照的网贷平台显然不能作为出借方直接放贷给借款人.但是网贷平台聪明地绕过了这个法律禁区,以居间方的名义使自然人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在自动投标的情形下,网贷平台作为出借人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应否认其合法性.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投标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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