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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论文范文 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界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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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条件,而解决此问题的前提则是厘清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虽与消费者联系密切,但鉴于金融交易与传统交易存在诸多差异,故不应将其局限于自然人的范围内.此外,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投资者保护不可混为一谈,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特点及域外的发展趋势,以主体实力、交易对象等较为具体的标准来区分二者.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投资者;区分标准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26-06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亦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一大行业,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成为金融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使得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更加明显,在效力层级较高的部门法中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有在部门规章1中隐约有所提及,但是也仅限于“提及”而已,并没有进一步地对“什么是‘金融消费者’”作阐述2.由于这个概念缺少在法律层面的权威定义,致使任何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研究都绕不开概念界定的争议.

一、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要争议

首先,对于“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一种典型的反对意见认为:“消费者”与“投资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只适用于工商实体领域,而后者则适用于金融领域.同时,我国学者之所以提出“金融消费者”,也是因为错误地翻译了“Consumer”一词,实际上国外“在同样语境下也经常使用‘Customer’或‘Investor’”,因此它并非与中文的“消费者”完全对应.亦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一个伪命题,一则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足以保护投资者,所需讨论的只是如何完善这些制度;二则将部分主体从投资者中抽离出来并冠以“消费者”名号,有过于倾斜保护之嫌.

针对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生活消费”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完全可能被评价为“生活消费”.并且大部分投资行为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购买金融商品,二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如开户、咨询、交割等,而后者则存在着明显的“消费属性”.另一方面,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储蓄、个人银行贷款、购买保险等行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但若将其评价为“投资”则显然不妥.而针对第二种意见,笔者在这里希望厘清一个逻辑: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而非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虽然我们已有诸如累积投票、利益股东回避、公司人格否认等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但我们不能忽略金融市场的其他分支——银行、保险、信托,且即便在证券市场中,与个人投资者直接打交道的也是金融机构(即证券公司).因此“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两个并行不悖的系统,不存在金融消费者取代投资者的问题,自然讨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非冗赘.此外,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不一定意味着抑制金融市场活力.相反,若仍然遵循“买者自负”、“形式平等”等原则,难保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我们只须严格划定金融消费者外延、明确其权利即可避免矫枉过正的局面.因此,“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此外,目前学界仍对几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一番讨论,现总结如下:一是“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上下位关系.二是金融消费者是否只限于自然人.三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究竟是怎样的关系.

二、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既有着密切联系又有许多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下位概念,如果持此观点,则从逻辑上来讲,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完全可以适用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便“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存在诸多缺憾,所讨论的不过是对“消法”的完善与补充.此外,金融消费者之所以在近几年引起热议,乃因金融消费具有无形化、专业化、交易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主体范围不明确等特点之故,当其具备如此多传统消费者不具有的特点时,再将其归为消费者的子概念实为不合理.因此,笔者更偏向于认为“传统的消费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无法涵括金融消费者这个新概念”,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二者的关系.总体来说,“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有着很大的交叉与重复,其本质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但“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因其行为涉及到金融产品、服务而具备了某些特殊的属性.比如在主观方面,其购买金融产品是为获得经济收益,而消费者则一般是为满足生理、心理需求;在客观方面,其购买金融产品后可能会再次转售,而消费者则一般将购买的产品消耗掉.易言之,“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既有重复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上下位关系.

当明确了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之后,可以将“金融”与“消费者”相结合并辅以金融背景下的特殊要件,即可定义金融消费者.学界对“金融”基本无争议,因此重点在于厘清“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消费者”的含义,只是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学界大多通过解释此条款来定义“消费者”.如“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等等.观此种种,其关注点可总结为“人的要素和行为的要素”.其中关于“人的要素”留待后文详述,此处仅讨论“行为的要素”.由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游离于消费与投资之间的情形,若以正面方式进行定义,则有可能排除部分行为造成保护的不周延,在域外消费者保护的演进过程中,一些国家也正趋向于采纳反向定义方式,如英国《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等商品或劳务的人”;欧盟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认为“消费者是指基于行业或职业之外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私人”;1994年《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出于非职业目的缔结合同的自然人”.因此,以反向方式——“非以营利为目的”来定义更为合理.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界定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界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对该领域也有不少的争论和探讨。本文。

2、 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存在着不足,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英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从立法完善、金融监管。

3、 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不同于传统金融的运作机制也给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困境主要包。

4、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机制信用卡滞纳金违宪案 摘 要:近日,某法院做出了全国首例认定信用卡滞纳金违宪的司法判决,使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问题再次成为热点。本文结合对该案例判词说理的分析,围绕信。

5、 偏远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 随着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偏远地区的金融消费者受地域、交通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

6、 金融消费者维权之道 又是一年“3·15”,又到了消费者的节日。P2P“后备案阶段”,消费者要如何应对新情况?国内外ICO一夜暴富神话频传,我们该如何面对诱惑?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