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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论文范文 数据时代法律挑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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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需要清晰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框架中,个人信息应受到严密保护,但数据产业的发展也应拥有一个界面友好型的法律制度环境.二者如何协调和均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及多方主体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即使在最严格意义上,2017年也可以被称为“数据之年”.

虽然此前很多人已经意识到,社会正在进入“数据为王”的时代,但只有经历了物流平台顺丰与菜鸟之间的数据控制权之争,华为与腾讯之间的用户信息收集争议,以及新浪微博与脉脉之间的数据利用司法诉讼后,才能真切体会到数据的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关切.

无独有偶.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在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形态作出规定.“数据资产”这一说法,也因此具有了法律文本基础.

同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四章中针对个人信息规定了严密的保护体系,明显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几乎同一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则强化运用刑事制裁的手段严厉打击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其入罪门槛之低,令数据产业震撼.

作为数据产业基础的数据,多数依赖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因此产业链上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一领域,合法与非法、商业创新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间的区别并不清晰.数据行业如同在刀锋上行走的说法并不夸张.

法律的功能是对行为的规范与指引,数据时代到来,需要清晰的法律制度框架.在框架中,个人信息应受到严密保护,但数据产业的发展也应拥有一个界面友好型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者是否可以兼得?如果有冲突,如何协调?中国的数据法制体系如何架构?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制度应分开看待

从制度建构的内在逻辑看,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体系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二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分属于不同制度体系,应分别建构.在《民法总则》的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在第127条将数据单独予以规定.虽然第127条性质上是转引性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实质内容,但至少表明中国立法者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的差异.而《网络安全法》在第七章也分别界定了网络数据与公民个人信息这两个不同的立法概念.

当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关注,但由于“信息”与“数据”两个概念易被混用,导致與数据相关需要专门研究的法律问题,被掩盖在个人信息保护下,整体被忽视.

但关于数据的法律规范,现实中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看,作为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资产形态,数据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数据是更类似“物”的一种有形的资产形态还是技术秘密或专利类的无形资产?对数据如何妥当地进行资产意义上的定价?数据的权属变动是更多地采取授权许可模式,还是转让模式?如果是后者,在相关交易无效或被撤销时,是否存在数据返还的救济?某一个以数据作为其主要的、核心资产的数据公司,如果发生破产清算,对其拥有的相关数据资产应如何处理?为避免相关数据流失,或加入公共领域,是否会发生数据权利人的数据取回或请求销毁问题?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要回答以上问题并不简单.

不仅在私法层面,公法、经济法层面上,由于其特殊法律属性,也会引发大量疑难问题.举例看,在行政法层面,政府为行使其监管职能通常会向一些拥有数据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索取数据,而这些数据本身属于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其商业价值会受显著影响.

那么如何平衡政府对于数据的需求与私人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间的关系?在数据领域,我们能够设想一种类似于征收或者征用的制度安排吗?或者说,这是数据拥有人必须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

传统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主要的考虑对象是并购对于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的影响.但在进入数据时代后,企业间的并购,更多目的在于整合各自拥有的数据资产,使之发生聚合反应,此效应应如何进行评估?法律体制中是否可能会产生一个新的与市场垄断相平行的数据垄断概念?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数据时代中,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资产形态,由数据的控制和利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会增多,必须将此作为独立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比如,新浪微博诉脉脉一案中所提出的问题也是API模式下,拥有源数据的平台与基于开放平台的应用程序开发者之间的数据权益分配问题,脉脉的行为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也是因为超越通常所认可的授权范围,侵犯了新浪微博的数据权益.

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线划定

作为资产形态的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界线如何划定,很大程度取决于对个人信息法益内涵的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上指能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并不是个人“拥有”这些信息——事实上我们很难接受“我拥有我的身份证号码,我拥有我的家庭地址”之类说法——而是为保护个人的特定身份不被他人识别,免于可能发生的针对性诈骗、不当的广告营销或其他危害行为.从此意义上讲,个人信息并非一种可以类比于数据的个人特殊资产.某个企业可以说其拥有数据,但个人不能说拥有个人信息,只能主张相关的个人信息法益受到法律保护.

此强调在当下具有重要意义.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一直有一种大趋势,试图将个人信息类比于个人对自己拥有的物,继而设计相应的法律保护规则,发展出所谓支配权、携带权、查询权、删除权等说法,并且在法律上试图创造出内涵宽泛,具有强大支配性和排他性的个人信息权.

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此思路直接影响到对该法第111条的理解与法律适用.该条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从条文表述或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都不能支持此种解释思路.但仍然有不少学者试图将这一条解读为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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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保护 摘 要:21世纪以来,互联网取得了飞速发展,随着技术手段的革新和对互联网应用能力的提高,数据量呈爆发式增长,数据种类多样,处理速度加快,处理能力。

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完善和路径选择 摘 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更加广泛,也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大数据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参照前人研究成果。

3、 大数据时代管理会计面临挑战和分析 [摘 要]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信息技术进步的影响下,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传统的定性管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时代背景,会计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方式也需要。

4、 大数据时代下公共管理面临挑战和改革 摘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并成为国家的战略。同时也给我国的公共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传统的公共管理造成冲击,本文针对当前大数据。

5、 大数据时代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遇和挑战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我国各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机遇与挑战,随着大数据与金融领域的相互融合,银行内部审计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