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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习惯法论文范文 民族自治区习惯法和法律制度互动和调适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习惯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0

民族自治区习惯法和法律制度互动和调适是关于习惯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习惯法举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文章从个案导入的方式,试图从村民们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法、习惯法等规范的态度和选择上来探析和凝练村民们的行为的逻辑,并且运用实证调研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总结村民们的法律观念.民族自治地区的村民们,历经生活和社会的历练,日渐形成了以主体参与意识为基础,在精神追求上注重个体正义,行为取向上注重实践理性的行为逻辑和类似的法律观念.这些均要求注重习惯法的特色和优势,以合理、可行的方式促进两者间的互动与调适.

【关键词】法律观念;实践理性:互动

一、个案导入

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某村里,一男村民A偷了同村B家的八角,后来被人发现.在解决这一纠纷的初期,B试图按照习惯性的做法,根据村规民约(“石牌”)进行了调解和处理,A不服,不予理睬.后来村民B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赔偿.针对村民B请求的民事赔偿之诉,法官完全可以直接依据《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但是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判决,而是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说服和开导工作(尤其是对村民A),最终达成了协议,A按照“石牌”的规定,对村民B进行了赔偿,并且摆席请全村的人喝酒,一方面表示对于偷八角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视为对于B的道歉.

本案中法官调解的动机,及其援用习惯法作为本案调解依据的路径不做分析和探讨,因为学界已有不同的探索,本文主要针对于村民A和B行为的逻辑进行分析,从其解决纠纷过程中对于国家法、习惯法等规范的态度和选择上,试图发掘分析在民族自治地区的乡土社会中,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动与调适是怎么开展的?双方互动与调适的空间与动力是什么?

(一)习惯法与法律制度间的互动与调适

双方的第一次交锋,我们从案例中看出,在发现村民A偷八角之后,村民B并没有直接通过“告官”、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司题,而是试图通过习惯性的做法,与A进行沟通.B这么做主要出于成本的经济性和解决司题的彻底性、有效性来考虑的,当然里面也有着乡土乡情的考虑.而村民A对于其偷八角的行为表示承认,但是对于按照村寨里村规民约和“石牌”上的规定的处理办法,A表示自己只不过偷了一点八角,而要求赔偿B的损失之后还要请全村的人喝酒,表示代价太大,不经济难以接受.另一方面,村民A认为现在是法治社会,自己虽然偷了八角,具体如何赔偿和处理,应当由法院和国家法律说了算,而习惯法的相关规定,自己表示没有服从的义务和必要,就是自己不服从,其他人也不会对自己怎么样,法律也不会惩戒自己.

双方的第二次交锋,村民B在看到传统的习惯法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A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法院作为一个本应具有“被动”意义上的司法机会,在此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其主观能动性(当然不是无视法律)在两者之间进行了多次的说服工作,当然说服工作主要是针对A进行的.一方面从法律的方面,利用自己的国家权力形象进行“威吓”,劝其从长远来看,否则国家将会毫不留情的处理他,使他在人格上具有了“污点”.另一方面,从人情、常理角度来谈熟人社会中的为人、处事之理,使A心服,最终按照习惯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由A向B赔偿损失,并且摆了和好酒请全村村民聚餐喝酒,使得A和B的关系恢复如初,维护了当地生活的秩序.

(二)村民行为逻辑初探

通过个案的考察,我们发现村民A与B的行为逻辑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如十分关注自己面临问题的合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在一次利益最大化尝试失败的情况之下,试图采用另外一种方式解决,并没有认死理和对于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绝对的信赖,而是一种批判性的态度对待各种权威.

1.具有强烈的主体参与意识.在本案中,无论是偷八角的村民A还是被偷的村民B,对于发生的事情都表现出来一种积极参与,不回避、不消极的态度,这是一种不同于大量书籍里描述的传统文化“息讼”、“贱讼”、“耻讼”理念,而是主体参与意识.村民B在自己的八角被偷之后,先是理直气壮的采用传统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伸张正义”;在碰壁之后又不怕经济上的不合理,冒着“撕破脸”,不顾“熟人”社会的舆论压力去打官司,这是一种积极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即便是作为偷八角的村民B,也丝毫没有一丝胆怯和被动之气,其对按照传统处理办法的不服则直接给予了不予理睬的态度;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初次调解之中,仍然根据自己的经验性认为是正义的“个人性道理”进行辩解,并不是十分地盲目惧怕国家法的惩罚(这和村民A出外打工见识比较多,对于一般的法律和国家处罚有一定了解有关).姑且不论村民A这种主体意识的好坏,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村民A和B均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主体意识,就是积极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之中去,积极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并且可以运用一定的国家资源、社会舆论及结合自身新的见识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2.个人正义的追求.个体正义是与集体正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公共秩序的追求、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言,个体正义更加看重个人的利益与诉求的满足,并以此为标准来评判其他事物的价值.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村民A还是村民B,其行为潜在的逻辑均是一种其生活中其个人及团体所认可的“情”、“理”在起着作用.而这种“情”、“理”具体来讲就是“人之常情”、“社会之理”.在乡土社会之中,随着交通、经济等的日益改善,人们的见识日益增多,其所认识到的“情”、“理”不再是几千年来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情”、“理”.在本案中,村民A坚持以自己认为的“公平”、“正义”,A认为自己虽然偷了B的八角,应当赔偿B的损失,但是并不想请全村人喝酒,觉得如果自己摆酒请全村人喝酒,对于自己来讲是不公平(经济上)的,而且没面子.而村民B则认为A偷了自己的八角,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为了加大对于A的威慑力,摆酒可以最大限度地达到这一目的.

3.实践理性的尊崇,批判实用的精神.从个案中可以发现,村民A与B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均具有一种强烈的解决司题的愿望和追求,而不会为了某种信念或者权威的意见(或者文化等传统的力量)而改变自己的初衷.村民A试图仅仅赔偿村民B的八角的损失而不想丢面子摆酒请全村人喝酒,在法官的说理和自己实践理性追求之下,为了尽快“了结”这件事情,“屈服”了法官的要求,按照习惯法的规定,摆酒请全村的人喝酒.而村民B在初次按照传统的习惯法的做法调解未能如愿的情况下,并没有被传统的面子、熟人等心理所左右,而是选择了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起诉后,法官主张调解时,村民B也没有坚持自己一定要按照国家法来处理的意见,而是选择了调解的方式.本案经过一系列的运作,从结果上来看,和按照习惯法的做法没什么不同,但是这过程中却经历了习惯法、国家法、情理等规范的选择与徘徊过程,而村民A与B都可以随着事件的进展来调整自己的策略和选择,而不是迷信一种规范,而是寻求一种具有最好实践理性的规则和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这是一种批判实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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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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