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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论文范文 开曼信托法律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信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开曼信托法律制度是适合信托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信托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凭借发达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兼具灵活性与保密性的开曼信托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开曼的信托立法主要包括《信托法》、《反欺诈法》、《永续法》以及《涉外信托法》等,受托人制度是开曼信托法的核心.开曼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保护人,信托类型主要包括酌情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特别信托和豁免信托等.开曼信托法律制度灵活,可实现多种信托目的,包括遗产、个人、金融、税务或者其他商业目的.

关键词:开曼;信托;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5-003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5.08

开曼信托法律制度灵活,可实现多种信托目的,包括遗产、个人、金融、税务或者其他商业目的,广泛适用于家族成员生活保障、法律风险隔离、税务筹划、家族财富和家族产业延续、慈善事业等领域.

一、开曼信托法律体系

开曼信托法以英国信托法为基础,但是开曼根据实际情况对英国信托法有所发展,目前英国普通法在开曼仍有较深的影响[1].开曼的信托立法主要包括《信托法》(Trusts Law)、《反欺诈法》(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永续法》(Perpetuities law)以及《涉外信托法》(Trusts (Foreign Element) Law)等[2].

(一)《信托法》和《反欺诈法》

开曼《信托法》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实际上英国背景下的信托立法一般都是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甚至在有些法域仅有《受托人法》而无《信托法》,例如英国、巴哈马、BVI和中国香港等.开曼《信托法》赋予了信托文件和受托人广泛的权利,同时也授予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进行变更的权力.同时,开曼制定有《反欺诈法》,该法规定,如果债权人受到欺诈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适用条件是:低价处分财产,该处分构成对债权人的欺诈,债权人因该处分而受损,债权人要在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但是,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包括: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低价处分财产.

(二)《永续法》

除特别信托(STAR trust)外,英国普通法反对信托期限的永久性,1995年8月1日之前的开曼也是如此.但是对于此后设立的信托,该规则已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开曼《永续法》.该法对于传统的反永久权规则进行了发展,根据该法的规定,信托期间不得超过150年,但是在慈善信托、特别信托中,信托的存续期不受限制,即可以无限期地存在,开曼还引入了等候与观望(wait and see)规则,以确保在信托期间内的财产转让的有效性.《永续法》还规定,信托所适用的准据法可以由开曼法律变更为其他法域法律,即可能适用不同的反永久权规则.

(三)《涉外信托法》

信托法律冲突具有普遍性和复杂性,其不仅仅是相关法域之间法律条文的冲突,而且是有信托制度的法域和没有信托制度的法域之间就信托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冲突[3].开曼于1987年制定了《涉外信托法》,该法已经并入了开曼《信托法》,其中规定,在确定一项信托的准据法时,应当首先由信托文件决定,同时还规定,如果信托文件明确选择开曼法律为信托的准据法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不可推翻的.实际上,开曼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设计目的之一在于维护和巩固开曼信托业.另外,根据开曼的法律,开曼不适用不承认信托制度法域的法律,不承认、不执行与开曼法律不一致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开曼信托当事人

在开曼法律环境中,所谓信托是指由委托人将财产(信托财产)转移给一个或者多个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种特别目的而持有信托基金的一种法律关系,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法定所有权,有些信托还设有信托保护人,因此开曼信托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保护人.

(一)基本当事人

1.委托人.在信托设立的时候,委托人是必须存在的,况且信托的目的与委托人密不可分,但是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并非不可欠缺,并且在英美法传统中,一般认为除非委托人保留了相关权利,否则委托人没有干预信托的权利[4].委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等法人;既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包括唯一受益人和共同受益人之一),甚至还可以是共同受托人之一.但是,为避免信托的虚假性,受托人不可以同时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和唯一受托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信托关系的核心要素,其对信托而言始终是不可欠缺的.在开曼法律环境中,受托人可以由自然人和公司来担任,受托人持有信托基金并对其享有法定所有权,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负责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对于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并负有严格的法定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均属无偿受托人.

3.受益人.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主体,受益人不仅享受由信托产生的各种权利,还需要负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受益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私人信托的有效条件之一是受益人的身份必须具有充分的确定性,即受托人必须能够确定具体的受益人,但是信托也可以为未来的慈善或者非慈善目的而设立,即没有具体的受益人.

(二)信托保护人

在英国和开曼的成文法、判例法中,并没有对信托保护人进行界定.但是在离岸信托实践中,信托保护人的设计十分普遍,尤其是来自于不承认信托制度地区(大多数南美国家)的委托人,更倾向于在离岸信托中设计信托保护人.信托保护人与委托人关系密切,一般是委托人的亲友或者顾问,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自然人委员会或者一家公司.设立信托保护人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受托人以适当的方式实现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制衡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监督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信托保护人一般具有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和投资管理的审核权,同时,信托保护人还有权就受益人的财务需求而向受托人发出警告.具体而言,信托保护人具有任命和解任受托人、受托人费用的审批、增减受益人的审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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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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