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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论文范文 商事信托法律构造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信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5

商事信托法律构造是大学硕士与本科信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信托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商事信托作为商事组织的一种形式,运用传统信托运作方式中所有权形式分割,责任与利益分离,受托人责任与风险承担来实现商事组织的灵活融资经营和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商事信托得益于信托的资产分割功能,使商事组织享有独立于信托所有人及其管理人的资产,得以自己名义经营管理、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理应具有商事信托之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此乃我国商事信托发展和商事组织法之规范方向.

关键词: 商事信托;商事组织;资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125-04

一、商事信托的发展及界定

(一)从传统信托到商事信托

信托的起源,是基于规避封建制度对土地转让、土地变动的限制和税费而产生的“用益”制度,在英国存在和发展的最初两个世纪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人(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土地,在法律上并不能获得执行.起初,“用益”对于受托人而言,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后受到衡平法院大法官的支持,受让人取得了财产法定所有人的身份,而受益人通过衡平法院施加给受托人的衡平义务,获得了用益制度下衡平法上的受益权利,进而演变成现代信托制度.

传统信托的所有权分割方式是将责任和利益分离,享有名义上所有权的受托人担负随所有权而产生的信托财产范围内的责任和风险,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这同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公司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兼之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优势,在英美法系国家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商事领域.而在大陆法系,信托制度亦通常作为商事活动的一种灵活机制得以广泛应用.

(二)商事信托的界定及范围

商事信托是信托制度从土地等家庭财产管理转向商事领域的结果.最早商业信托产生于美国麻萨诸塞州,在1910~1925年间,信托发起人为募集资金目的,由受托人将受益人(投资人)权益均等分割为可转让证券份额,受益人交付资金获得该种证券份额行使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受托人则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不动产开发.与传统民事信托不同,商事信托是以信托运作方式实现商业组织投资经营的目的,具有积极经营管理财产以获得收益的显著特点.相同之处是商事信托与传统信托一样具有灵活性而符合方便运用之目的.

早期的商事信托作为有效法律活动被用来进行交易或经营.随后,商事信托不断向新的领域拓展应用,如共同基金、证券化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甚至知识产权信托等各种商事信托形态,它们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具备信托和商业组织经营的共同特征.

商事信托的现代应用相当宽泛,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基金为商事信托最常见两种基本形态.此外,不动产投资信托、金融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信托以及各种信托契据都可归入商事信托范畴.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证券投资基金形式.如日本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的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台湾地区则开展了金钱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以及担保物权信托等项目.我国自2001年颁布信托法以来,也展开了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商事信托业务.

二、商事信托的运行基础——信托的基本构造

(一)信托的财产法解析

传统信托中,委托人从转让中不获得任何补偿,通常并不保留剩余财产索取权;而商事信托中委托人通过投资于信托获得受益凭证并据此进行收益,并几乎都保留了剩余财产索取权.

传统信托认为一项信托的成立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移转特定财产为特征,从而分割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归属权问题当是财产法调整的范畴,财产法便具有了对信托进行调整的意义.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2期2013年第2期(总第182期)陈果:商事信托法律构造研究

信托设立的目的是受益权,虽然对受益权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是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议,但受益权在相当大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对物权的特征,这在受益人追踪权表现得尤为突出.受托人违背信托条款规定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除选择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从非善意交易方追及该信托财产或者其转化形态.二者只能择一行使.这在大陆法系被称之为“超级所有权”.当然这种超级所有权也会受到善意第三人的阻断.同样,“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因此,受益人追踪权在法律效力上同物权追及性大致相当.

(二)信托的合同法解析

从合同法角度,投资人购买发起人所设立的信托权益可转让基金份额是商事信托设立的基本模式,所以投资人与发起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合同关系.传统信托中的意定信托与之相吻合.

信托是合同还是财产至今仍是一个争议.合同论者更认为合同的解释学说源自于信托的两个本质性特征:信托人和受托人出于自愿,这就使得信托和合同一样是合意的法律关系;另一合同性质的特征在于从本质上而言,所有的信托法都是默示性质的,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的法律规则.信托法规则仅仅在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相反条款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这两种特征,合意和当事人自治,正是合同法的决定性特征.进而有学者认为,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功能上并无本质的差别.

(三)信托制度的组织法分析

某种意义而言,信托法乃着眼于信托三方当事人及其与第三人关系的安排,这种关注已经脱离了单纯的信托财产法的性质问题,合同法也不能完全对信托制度进行解释.因为,单纯的合同法不能完全实现信托的功能.信托法的最重要功能不仅在于通过默示的合同规则对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让人三方进行有序安排,更在于对上述关系人之间以及与他们交易的第三人之间内、外部关系进行有序安排,这些法律关系,无法简单通过合同手段来进行安排.有关信托究竟是财产还是属于合同的激辩亦未产生定论,有学者提出,信托法横跨财产法和合同法两个领域,而且兼具组织法的性质.

总结:这篇信托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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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完善 摘 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的需要,需要针对我国商事登记的问题加以改进,以建立新型的商事制度。另外,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应通过制定。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法律问题 本文系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3M540798)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姜雪莲,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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