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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价补偿论文范文 民商事责任认定中的折价补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折价补偿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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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折价补偿”作为《合同法》所创立的财产后果处理方式,《民法总则》也继承了这一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必然会引起争议.折价补偿应作为返还财产的补充或例外形式,更多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对于折价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的没有必要返还,除了可适用于连续性给付和知识产权受让的情形外,还应适用于直接返还财产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失衡的情形.折价补偿的确定,应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应结合相应的因素作综合考量.

关键词:折价补偿;返还财产; 公平责任;重大利益失衡;没有必要返还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7)06-0021-06

收稿日期:2017-07-23

Abstract: As a way of dealing with property consequences created in the contract law, the “reimbursement at the estimated price” has also been inherit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However, due to the ambiguity of its provisions, it is bound to cause controversy in practice. This compensation system should be used as a supplement or an exception to the return of property, more to show equitable liability. The condition of “no need to return”, one of the pre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reimbursement at the estimated price, can be applied to both the cases of the continuity of payment and the tran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ases where the direct return of the property may result in the unbalance of the major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estimated price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judge,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factors.

Key words:Reimbursement at the estimated price; Restitution of property; equitable liability; Major imbalance of interest; “no need to return”

“折价补偿”是《合同法》新创的财产后果处理方法[1].《民法总则》第157条同样继承了《合同法》关于折价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果后的一种财产处理方式.然而,在《民法总则》第157条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折价补偿在其中到底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其性质究竟是什么,以及折价补偿的标准、折价补偿运用的条件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说没有达成一个共识.基于此,笔者认为,《合同法》中的折价补偿有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一、折价补偿的理论释义

对于折价补偿的研究,应该先就“折价补偿”的基本意思作出解释,即文义解释.折价补偿作为《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财产处理方式,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折价”是手段,而“补偿”是目的.因此,对于“折价补偿”所作出的文义解释,笔者也先展开对“补偿”的解释;“折价”作为一种处理方式,不影响对于折价补偿性质的探索,而是一种具体的操作模式,笔者会在下一个部分详细探讨.

(一)折价补偿的地位

补偿,是指抵消损失或损耗,补足缺陷与差额[2]. 应当说,补偿是一种损害的救济方式.具体到我国民事立法层面,补偿一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出现的次数较多.《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1条、第33条、第87条分别规定了相应侵权所应承担的补偿方式.应当说,作为填补被侵权人损失的《侵权责任法》,“赔偿”一词才是该法的“主旋律” 据筆者统计,在《侵权责任法》总共92个条文中,“赔偿”一词分别在26个条文中出现过..而且,《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所列举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主要方式中,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式,但并未明文规定补偿的方式.观之《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1条、第33条、第87条,均为由公平责任引发的损失弥补.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3].由此观之,补偿制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赔偿制度,其更似一种调和制度,是基于公平正义与人道主义的理念,对于受害者的损失给以一定填补的方式.复观上述《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补偿制度的法条,其在补偿前都加上了“适当”二字.我们可以得出,对于损害补偿的具体数额,其应该是小于或等于赔偿损害数额的.

我们再观之《民法总则》第157条与《合同法》第58条 因《民法总则》第157条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几乎相同,只是前者规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后者规制的是合同,为了方便论述,下文中笔者以合同为研究对象,展开对折价补偿的探讨.,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方式,上述法条规定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三种方式.但三种方式并不是三个维度的财产处理方式.以《合同法》第58条为例,该条分为两句话,第一句话规定了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两种方式,而第二句话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返还财产与折价补偿共同构成了合同无效后财产的处理模式,而赔偿损失是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之后的请求.前者与后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一些情况下二者可以并存.事实上,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二者同赔偿损失不是一个维度的方式.那么,返还财产与折价补偿之间,又是一个什么关系呢?

总结:本文关于折价补偿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刍议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 【摘 要】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连带责任制度是运用民商法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多元化的。

2、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比较 摘 要 随着Regulation 1347 2000的生效,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等事项的管辖权引起人们的日益重视,而这又和我国法律中有关管辖权存在。

3、 习惯在民商事法律中作用和地位 摘 要 在民事法中习惯有着比较特殊的作用和意义,这也是因民法自身的特征而决定的,因为它本身就具有延迟性等特点,而习惯则恰巧能与民法中的不足相互中。

4、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识别困境和出路 内容摘要: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首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识别问题作出规定。但该条规定仅明确了识别的。

5、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默示选法问题 摘 要: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

6、 责任认定对信贷管理影响 2017年,我有幸参加了上级行组织的两次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工作。通过对此次责任认定的十几户贷款的调查、审批、贷中、贷后等过程的梳理,笔者总结出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