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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论文范文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默示选法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商事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1

国际民商事合同中默示选法问题是关于商事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企业信息平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图,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层面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默示选法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论.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应当是对当事人业已存在的默示选法意图之认定,而不是对其选法意图的推定或假设,而且,当事人的默示选法在本质上是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据以确定默示选法的因素包括仲裁(法院)选择条款、相关交易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在合同中“提及”或“并入”某国法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等.在认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时,应将上述指示因素以及合同和案件的整体情况综合起来一并考量.现有条约和国内法实践表明,对于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问题,各国尚未形成一致做法.我们应该在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法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严格默示选法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默示选法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难题.

关键词:意思自治;默示选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13

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民商事合同(以下简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在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问题上,尤其是国际合同当事人以默示方式选择适用法律(以下简称“默示选法”)及其效力问题,各国间仍存在甚为明显的差异.

对于默示选法,无论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中著名的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规则,还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中的合同法律适用制度,均予认可.

关于英国、德国、法国等国默示选法的认可问题,参见:Gralf-Peter Calliess. Rome Regulation: Commentary on the European Rules of the Conflict of Laws[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1: 59. 另外,本文之所以分别以英国、法国和德国作为普通法系代表国家和成文法系代表国家的考察对象,是因为从相关国内法实践而言,普通法系的英国对于国际合同领域默示选法问题的实践,既开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之先河,也不断影响着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就是其实践逐渐为相关国际条约所吸纳.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吸纳相关普通法规则的同时,在具体问题的实践上也有着较为鲜明的特点.在条约法领域,无论是1980年《欧共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还是2008年《欧盟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条例》(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Ⅰ》),抑或是1994年《美洲国家间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墨西哥公约》)以及2012年《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下简称《海牙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其他一些涉及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公约,如1955年《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也均认可当事人的默示选法.《海牙原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针对国际合同一般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的示范法,尽管其并不具备法律拘束力,但作为一项比较法上的产物,其仍能反映两大法系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有关意思自治原则上的相互折中,也代表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参见:刘仁山.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晚近发展——《海牙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原则》述评[J].环球法律评论,2013,(6):146.),均有原则性认可之规定.

从现有国际条约的实践看,《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I》无疑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统一化方面的晚近成就,《墨西哥公约》则可被视为包括美国在内的美洲地区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上的统一化成果,而《海牙原则》则反映出代表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国家之间关于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协调的最新进展,因此,本文将以上述条约及条约法文件作为国际条约法实践的考察对象.各国的理论及实践表明,默示选法所涉及的问题,首先是应否承认默示选法方式及效力问题[1].除此之外,理论上主要涉及默示选法的性质和归类问题,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则是确认当事人默示选法意图的指示因素以及默示选法意图的证明要求问题.

对于应否承认默示选法方式问题,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尽管也有分歧,但多倾向于承认该方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00条之规定.(参见: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许军珂.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8.);我国现有立法实践明确采取的是否定态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但晚近司法实践似乎又有转向有限认可之势.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2款. 因此,为求证认可默示选法方式之正当性,厘清实践中默示选法所产生的相关疑难问题,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疑是必要的.

一、默示选法的理论争议:性质和归类

即使从上述认可默示选法的国家及相关条约法实践看,对于默示选法相关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平息.其中,默示选法的性质及归类问题,往往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一)默示选法的性质问题

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国际合同争议准据法的过程中,法院(或仲裁庭)往往可能需要对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的选法意图予以认定,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争议解决机构这一认定行为本身的性质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实质上涉及对意思自治原则遵守的限度问题,进而也直接关系到承认合同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正当性问题.

具体而言,争议解决机构对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达的选法意图之认定,到底是一种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已经存在但未能明示表达的真实意思所进行的确认?还是一种推定或假设行为——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选法意思所进行的推定或假设?简言之,根据当事人默示选法确定准据法,究竟是对合同当事人已经存在的选法意思表示确认的结果,还是对合同当事人仅仅可能存在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或假设的结果?对此问题,学界存在明显分歧.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商事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国际民商事仲裁中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效力 [摘要]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获得仲裁管辖权的重要前提,仲裁机构无权审理自己没有获得管辖权的案件。然而,在国内外许多涉及仲裁协议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

2、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比较 摘 要 随着Regulation 1347 2000的生效,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等事项的管辖权引起人们的日益重视,而这又和我国法律中有关管辖权存在。

3、 习惯在民商事法律中作用和地位 摘 要 在民事法中习惯有着比较特殊的作用和意义,这也是因民法自身的特征而决定的,因为它本身就具有延迟性等特点,而习惯则恰巧能与民法中的不足相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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