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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衡论文范文 行政立法裁量和法律优先原则之间权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权衡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5

行政立法裁量和法律优先原则之间权衡是关于权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权衡与选择作文800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法律优先”是行政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它意味着行政立法应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它是保障行政法规、规章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部门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性,需要行政机关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将法律规定具体化,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从这一点来说,行政立法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裁量.如何处理好行政立法裁量和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立法活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合法有效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行政立法;法律优先;裁量;行政听证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3)04-0044-04

一、行政立法裁量

在法学领域,一般比较常见的裁量类型有两种,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裁量和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裁量.如果裁量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自由,则行政主体的立法亦存在着自由裁量.在德国,这种裁量称之为订定命令的裁量,也有称呼命令制定者的形成自由、规定裁量、形成裁量、形成余地或规范制定裁量.许宗力教授认为就是行政法的制定所拥有的某种决定或行政自由.这种裁量除了包括是否制定行政立法以及何时制定行政立法的自由,主要指如何制定行政立法的自由.[1]

在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裁量随处可见.行政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因此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行政立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裁量.但是行政立法裁量并不是随意而为之,必须遵循一定的“度”,而法律优先原则,即是约束行政立法裁量行使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一定的裁量权,确保行政法规具体明确.同时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法规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和法律相抵触.如何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裁量和法律优先原则——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为分析对象

行政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及其上位法,因

此为了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行政法规应当更加具体.同时行政立法又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不能超越法律.如何处理好行政立法的裁量和法律优先原则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对行政立法裁量和法律优先原则之间关系的处理和权衡能有一个清晰而又深刻的理解,从而为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能有所启发.

(一)《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比较

随着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数量上在增长.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部结合环境执法的具体实际,将《行政处罚法》的概括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定发布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于对法律条文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时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和法律规定出入很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细化为以下四种:一是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

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是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是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 的;四是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3]《听证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细化,使行政执法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同时细化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将《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细化,更加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立法裁量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运用

《听证程序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纳入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之内.而《行政处罚法》第42条并没有明确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明确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之内.《听证程序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入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是否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等”字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此处的“等”究竟是“等外等”还是“等内等”?和上述三种行政处罚极为相近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取缔、责令关闭、注销、取消特定资格等处罚是否也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才能做出?

一般认为,这里的“等”字其功能不外是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行政相对人对某些法律不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享有听证权.同时也为今后立法扩大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提供法律依据.因此,这里的“等”应当理解为可以听证的行政处罚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还应当包括其他可以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4]同时在实践中通过对“等”字理解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规定比较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5]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代表认为草案42条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仅适用于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吊销各种许可证或者执照也是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建议允许扩大听证范围,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因此,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来看,《行政处罚法》第42条在其制定之初,立法者就对该条文采用不特定的列举方式,为今后完善立法以及在执法过程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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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行政执法裁量权公共性意蕴其法律保障 摘 要: 行政执法活动处于公共治理的下游环节,却享有极为可观的裁量空间,如何对其进行规范是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课题。作为执法裁量权运行基本目标的公共。

2、 赵雅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形下自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有其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不加控制,权力被滥用就会对。

3、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摘 要: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

4、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 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表决通过,这是该法颁布25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其修改的亮点很多。但是对。

5、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行政立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我国目前也还。

6、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