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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论文范文 完善中国支付体系管理的法律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支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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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将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系统参与者割裂,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手段不足和对支付工具的管理缺乏完善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管框架,划清对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提升相关法律依据的层级,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加强对支付体系的监管,是确保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切实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支付体系;支付清算;金融监管;监管框架;法律思考;法规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0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3-0126-06

一、中国现行体制下的支付体系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将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系统参与者割裂,存在管理职责不清、手段不足等问题

1.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的规定,形成了目前的人民银行制定规则、银监会负责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也不利于对支付体系实施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公平的业务规则可以避免银行间支付和结算服务的不公平竞争,提高支付体系的资金使用效率,应当由人民银行担负起对支付体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任.同时,将现行支付体系管理分为清算和结算,由人民银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银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人为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的内在联系.这样的支付体系监管模式,对双方的监管职责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者缺位,不利于实现对支付体系的有效监管.

2.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监管职责仅有原则性法律规定,缺乏具体操作制度的衔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的职责,重点强调了人民银行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制定业务规则的职能和角色,虽然这些职能可以通过组织清算事项、制定业务规章制度等方式间接地实现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未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对支付体系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也缺乏对支付结算实施日常监管,使人民银行难以对支付系统风险进行事前防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安全运行的目标难以有效实现.

(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1. 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过早,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一是很难实现对各类结算账户全面涵盖.2003年9月实行的《管理办法》将账户简单地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类,而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种类不断增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范围拓展到了账户、电子银行账户(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外币银行结算账户也大量增加.二是一般存款账户开户条件低,只需备案无需报人民银行审批,造成一般存款账户开立过多、适用范围过大,增加了账户监管难度.三是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限规定较短.目前,有些非临时机构所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如大型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有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两年,有的项目合同期满后还有后续的结算需要,而《管理办法》缺乏对这些情况的变通性规定.四是特殊人群件真伪审核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现实中我国法定实名种类较多,目前银行缺乏对有效真伪的鉴别手段和方法,居民可通过门识别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实,而、护照和港澳台地区通行证等尚未与门识别系统连接,准确识别其真实性难度很大,而银行如果以此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开户,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2. 《管理办法》对依法保护账户信息的职责规定不明.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管理办法》等都没有人民银行是否应向司法机关提供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的规定,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等强势部门经常向人民银行提出配合查询的要求,人民银行虽以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没有法定协助义务等理由予以拒绝,但也给人民银行日常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此外,《管理办法》也未明确商业银行的协助查询银行账户义务,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排除性内容规定,商业银行仍然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查询.从而出现了《管理办法》与法律规定脱节的问题.

3. 《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反洗钱工作要求.一是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管理未能适应反洗钱法规要求.按照反洗钱有关法规要求,审核申请人开户资料时,除必须对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代理人居民进行联网核查外,对其他证明文件应采取回访客户、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明文件、实地查访、向工商等部门核实等措施,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但《管理办法》中缺少相关规定.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支付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中写入了反洗钱内容.如美国1996年制定的《汇款报告制》要求,银行需了解客户:在客户要求开设银行账户要求的时候,银行要负责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在账户开设后的合理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天)尽快完成客户真实身份的核实工作.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单位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含),付款单位只要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标注事由外,可不再另行提供付款依据”,取消了《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单位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单笔超过5万元必须提供付款依据的规定,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现实中存在付款人只注明事由即可随意向个人账户转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账户套取、单位私设小金库、贪污腐败、洗钱等提供了便利.三是《管理办法》未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档案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满足应当保存相关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身份识别工作情况各种记录和资料的反洗钱要求.

4.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法律层次较低、内容较陈旧,部分内容甚至与现行法律冲突.目前,我国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依据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部分规定.上述这些规定很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有些内容甚至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如《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逾期视同自动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而《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属于国家法律,《账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按照法律效力等级,应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开立账户实际是人民银行行使行政许可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不应行使,如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账户进行强行销户处理,极易引发法律诉讼等风险.

总结:这篇支付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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