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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参论文范文 公众参和网络反腐若干问题法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众参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公众参和网络反腐若干问题法律分析是关于公众参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qq公众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公众参与网络反腐在法律层面上主要存在与政府言论监控和被举报人两方面的冲突,因而通过政府职权整合与职能转化、政府与网络行业合作参与网络反腐舆论的监督以及对互联网企业的合理引导三方面入手,从而实现公众真正有效地参与网络反腐.

关键词:公众参与;网络反腐;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0-113 -02

网络反腐,是指网民基于某种利益或价值诉求,以网络空间为平台,通过网络曝光、网络举报等形式,形成公共舆论,引发和推动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的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政治监督行为.① 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即官方网络举报和网民网络曝光.在公众参与网络反腐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与政府言论管控、与被举报人私权的平衡两方面的冲突.

一、公众网络言论自由与政府言论管控的平衡

公众参与民间网络反腐主要依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平台,如公共论坛、民间反腐网站、博客、微博等,公民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进行评论、建议、曝光、举报等.不管依赖何种平台,采取何种参与手段,基本路径都是通过网络曝光腐败行为,网民进行评论互动形成公共舆论,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注意和介入,最终促成腐败案件的处理,同时也会对潜在的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

民间网络曝光的优势在于渠道通畅、传播范围广以及影响力大.公众借助网络曝光的快速传播特性发起的反腐行动更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蝴蝶效应”,然而这种方式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被证明举报失实,举报者可能会导致诽谤罪的后果.因而,在公众参与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就必然存在网络言论自由与政府言论管控的冲突.如我国政府采用多种重叠技术禁止一切被视为政治威胁的内容和网络工具,对Facebook、twitter等国外社交网络进行了封锁.

政府之所以可以进行言论管控,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在我国主要包含法定立法权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一)法定立法权

我国国家机关的立法权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的立法权是存在极大区别的,相比较西方的授权立法,我国国家机关享有宪法和立法法等宪法性文件直接赋予的法定立法权,即依职权进行立法.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是:①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②法规创制权,国务院有权创制行政法规,省级、较大的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创制地方性法规;③规章创制权,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较大的市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④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依据当地具体经济社会状况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特别行政区拥有立法权.

(二)公共事务管理权

“社会契约”理论让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这一强力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因为这种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保障社会契约运行的社会体系简单而言即为政府,由此而赋予政府公共事务的管理权.

正是基于上述两种权力,使得政府获得了言论管控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对于网络舆论与社交网络采取了相对高压的政策,对于国外网站的管控相当严格,凡是涉及到反对中国政治模式、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统治的网站一概封杀,如国外诸多及时交流软件Facebook、Twitter等因客户分享相关反共言论,而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听从我国政府的要求予以删除而被屏蔽.但网络中又因此产生了许多“翻墙软件”,国内公众通过相关软件翻阅我国的防火墙到域外进行查阅资料,反而使网络舆论更加的乌烟瘴气.对于国内外相对敏感开放的网站,政府的策略堵不如疏,非过分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而应一方面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推行行业规范,加上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通过条约、协议等形式与国外网站加以合作,减少网络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推动公众素质的提高,使其明辨是非,能够有效甄别有害信息,理性上网.

二、公众网络反腐与被举报人私权的平衡

公众网络反腐于被举报人私权的冲突至少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对被举报人隐私权的侵犯

对个人隐私的重视,自古有之.我国具体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2000年颁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则性地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该办法第15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官员同时作为特殊公共利益的代表,其隐私权存在特殊性,大致分为绝对隐私权与相对隐私权两类.官员纯粹私人领域的信息属于绝对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有关,基于官员身份而产生的个人生活信息资料,如官员财产,家庭主要成员就业、财产状况以及纯粹家庭生活之外的人际交往等,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应当给予限制.

(二)对被举报人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系对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享有名誉的权利,为人格权的一种.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旦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则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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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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