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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论文范文 完善公众参和地方立法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地方立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9

完善公众参和地方立法制度是关于地方立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地方立法权的现行立法制度不完善,无法确保公众有效参和地方立法,影响了地方立法的 性.针对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权利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进行原因分析,并就权利义务的设置、程序的设计、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和地方立法 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而公众参和地方立法对于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适应性和权威性的具有基础性价值.本文拟在分析湖南省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反思目前在保障公众参和地方立法制度化方面的不足,探讨可行的解决之策.

一、湖南省公众参和地方立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规范湖南省公众参和地方立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有《宪法》、《立法法》,在省级层面主要有《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在地市级层面主要是各地市人大的工作制度,如《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工作制度》等.目前的制度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公众参和地方立法的主体权利看,公众参和权不完整

“立法权不仅仅是审议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还应当包括提案权、起草权、发表意见或建议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次权力所构成了集束性权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下,公众参和立法主要局限于参與对立法草案的讨论,权利的设置不完整.

1.在立法立项阶段,公众无立项建议权.《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没有公众参和立法建议的规定.实践中,地方人大主要是向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很少征求公众意见.比如,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将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征求涉及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市直单位意见;收集市级人大代表具有立法性质诉求的议案;征求下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计划公布后,公众即使有意见,也没有有效的表达途径.

2.在立法提案阶段,公众无提案权.根据《立法法》,只有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有提案权,公众只能通过自己推选出来的人大代表间接行使法律提案权.这一规定在全国性法律制定过程中是有合理性的.但是,地方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更为具体,涉及的利益人群更为直接,涉及社会利益关系更为细化、复杂.在具体立法事项上,民选代表可能还有自身不同于公众的利益,因此,“仅仅依靠民选的立法代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充分反映公众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

3.在草案审议阶段,公众的知情权无保障.现行法律法规在公开地方立法草案文本方面未作刚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草案的公布权全由立法机关掌握,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实践中,各地市人大公布立法草案就有极大的随意性,有的公布范围很窄,仅在人大机关网站上公布;有的经过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才公布,无法及时有效听取公众意见.

(二)从公众参和地方立法的程序设计看,可操作性不强

现有制度中,原则性规定多,但缺少公众参和立法的时间、范围、程序、形式、效力等具体规定.程序设计过于原则,导致公众参和立法表层化、形式化.“公众参和的虚置和形式化是中国式公众参和的软肋和深层次的硬伤”.本文以立法听证制度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1.听证范围不宽泛.《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这一规定从本质上讲是公权力本位立法,立法听证的范围不够宽泛,限制了公众参和地方立法的权利.

2.听证代表的选择不客观.《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没有关于选择听证代表的规定.而在市级,如《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制度》规定:“听证机构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持不同观点的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报名人数较多时,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这种以观点为依据的确定原则无法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对观点的选择也容易受立法机关的主观意愿影响.

3.听证意见的反馈不规范.《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制度》规定“听证报告作为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参考资料,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送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但是,立法听证不同于一般行政听证,听证代表虽然有个人利益,但是他们代表的应该是公众意见,立法结果也和全社会的利益有关,所以立法工作机构应向公众公开听证结果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而不应仅限于听证参和人.《常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工作制度》还规定了“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昕证机构反映其意见.’但是,对此类意见如何处理、反馈没有规定.

(三)从公众参和地方立法的保障制度看,缺乏责任追究制度

现行有关立法的法律法规文件重点全在于立法职权的设置和划分.从《立法法》到《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件》都是围绕立法机关或相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职权、分工设计的.虽然规定立法机关有听取公众意见的义务,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机关享有太多自由裁量权却不承担责任,这使得立法机关往往运用对其约束更少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使参和流于形式.“不听取公众意见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是否听取公众意见,对于法律法规的通过没有直接影响,对官员也没有影响.缺乏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有效的公众参和.”同时,公众立法参和权的救济途径也规定不明确,使权利因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更加难以实现.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本文主要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进行原因分析,以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一)受管理意识所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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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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