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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论文范文 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其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地方立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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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国家实现纵向权力划分所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目前,立法越权、立法冲突现象的不断滋生表明我国在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试图通过梳理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发展历史,分析目前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以期能够为合理配置立法权限理出思路,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立法权限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司题,不仅是事关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关键司题,更是我国现阶段在构建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司题之一.因此,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对此司题的研究.本文旨在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其所存在的司题,以期能够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合理划分二者的权限提出若干相应对策.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变迁

(一)多元化分散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是指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到1954年《宪法》颁布而结束,是我国实行多元化分散立法的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性文件的先后颁布,不但标志着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管理体制关系的正式确立,而且也同时赋予了中央与地方的多级主体相应的立法职权.在中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与政务院享有全面的立法权.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能在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事务范围内依法行使立法职权.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特点体现为:国家立法权主要归属于中央,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行使立法权,体现了既要国家统一又要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积极性的相对统一.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提高了立法效率.

(二)立法权的集权化发展阶段

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前,这一阶段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立法的发展陷入停滞.根据1954年《宪法》第22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享有国家立法权也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第3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是解释法律的机关.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该决议又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但是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依然持否定态度.虽然在1975年颁布了新《宪法》,但是通过对该宪法文本分析不难发现,其基本沿袭了1954年《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式.这种对立法权限划分的结果就是“立法权集中在中央”,除民族自治地方依据1954年《宪法》享有地方立法权之外,其他地方均无立法权.据统计,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到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前,包括各种意见、办法、命令、决议、决定、通知、报告等在内的中央立法共1115件,年均59件,地方因没有立法权所以记录为零.可以看出,在本阶段,采取这种立法权限的划分方式,虽然使我国能够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向前进行,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立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并且从长远来看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集中与分散立法相结合阶段

从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上呈现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特点,地方立法权重新得到确认.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按照其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以及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1982年新《宪法》颁布,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上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奠定了基础.1986年重新修改颁布的《地方组织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展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继在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制定法规的权力之后,1994年和1996年又先后授予了厦门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权力.至此,可以看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明显扩大.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立法法》在有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司题上,其又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使得地方立法的主体不仅逐渐增多,而且进一步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通过对宪法、法律和立法授权决定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本阶段所采取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模式,不仅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且也使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并相应采取了三种模式,即多元化立法模式,中央集权立法模式以及集权与分权立法相结合模式.其中尤以第三种模式因即具有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推动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及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立法司题,需要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随着对这些司题认识的逐步深化,来逐一解决.

(一)越权立法加剧

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中央有权立法的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然而对地方立法却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不难发现,在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一些司题与不足,使得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在职能权限上存在模糊现象,如法律已经对某事作出了规定,但地方立法机关仍然创设了新的权利和义务,或是限制了某项权利,增加或是减免了相应义务;一些地方立法机关没有经过授权,就将专属于中央立法机关职责权限里的公证制度、律师制度等制定成了地方性的法律以及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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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关于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规模控制 现在有一种不适当的认识,只要讲到加强某方面工作,不论有无上位法,也不考虑现有法律规范是否健全,就急于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似乎有了地方性法规,就有。

2、 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分析 摘要:地方立法权与全国统一立法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针对处理地方事务而设定的法律,地方立法权不但能够填补中央立法中的漏洞和残缺,还能够为地。

3、 关于我国地方立法工作和 摘 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全新高度,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中国“四个全面”发展战略之一,而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4、 我国海外投资中立法问题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资金流动更加自由,经济发展更加多元化、全球化,投资也从国内走向了世界、走向了多边合作。从原有的主要面向国内投资的经。

5、 新时期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以集权与分权划分为核心的社会政治组织联系。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关乎着政府的运行效率。财政的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