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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论文范文 网络借贷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刑事案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4

网络借贷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是适合刑事案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刑事案件最少要判几年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惠金融”、“金融创新”等概念的提出,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成为金融发展的新路径.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产生以来,网络借贷这一新的业态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衍生的刑事案件也与日俱增,其中既包括网络借贷产品本身可能涉嫌的犯罪,也包括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洗钱等犯罪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借贷刑事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区别于传统金融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应对.

一、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概述

(一)网络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借贷,简称P2P,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贷款的新型借贷模式.借贷双方脱离银行等金融中介工具,直接在互联网上实现融资和理财需求.具体来说,借款人在网络借貸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贷款人通过借款人征信、借款用途、期限、利率等因素,决定是否借款.这种新兴的非正式金融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即资金的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不需要通过银行这类金融机构就可以进行资金交易,具有快捷方便的特征,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拓宽了社会融资渠道,

网络借贷的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借贷双方具有广泛性,借贷双方是一种非特定主体之间的多对多的关系,借款人可以是打工族、学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业主,他们以自然人主体身份作为权利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二是交易方式具有灵活性和高效率,这种借贷方式不需要像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进行繁琐的层层审批,而且出借人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高收益率促使更多的个体愿意参与P2P投资;三是借助互联网操作,对大量借款信息的审核、有效信息的发布、借贷双方的匹配等,都依赖于互联网进行操作,由于借贷双方的一切借贷行为都通过网贷平台实现,互联网又是一个天生采集信息的巨大数据库,这为监管网贷平台提供了现实途径.监管机构可以省去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样本采集,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实时把握民间借贷市场的细微变化.

(二)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民间和小微企业高增长的融资需求促进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也正是由于业务量的

猛增以及行业操作的不规范,极易诱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

在民事法律风险方面,网络借贷具有借款人人数众多、借贷双方隔离、部分“居间”平台超出居间服务范围接受债权转让等诸多特殊之处,往往容易发生借款人违约纠纷.与网络借贷相似的金融业务有民间借贷、银行存贷款、证券投资等.以上这些金融业务的违约纠纷都有明确的法律解决路径.与这些业务相比,网络借贷违约纠纷存在起诉难、取证难和执行难的困境.

在行政监管困局方面,2014年4月8日,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了分业,P2P划归银监会.同年4月21日,银监会划定了 P2P监管的四条红线,即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目前监管层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是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并且要求不得提供担保,但当前很多网络借贷平台不仅是信息中介平台,还参与受让债权和追讨债务.虽然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己经划归银监会,但是具体的监管细则还在研究之中,网络借贷平台的线下模式也在继续开展,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仍然处于“野蛮生长”阶段.

在刑事法律风险方面,当前,有些网络借贷平台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进而演变为未经国家许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若网络平台除了中介或资讯业务外,实质性地参与了金融资金的运作,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网络平台“资金池”的存在,也由于不合格借款人的违规操作以及资金运作中“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奈,因此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网络借贷中的这些刑事法律风险亟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控制.

二、网络借贷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主观明知的程度不确定

网络借贷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各具体罪名的内容和程度各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主观上以故意为构成要件没有疑问,但行为人主观明知到何种程度能认定构成故意犯罪,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对P2P公司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了解,就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且明知资金进入公司的账户,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P2P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且明知资金进入公司“资金池”,并由公司操纵投资款的去向,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以上三种观点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由浅入深、层层递进.

由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体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经常以主观明知程度做文章、找托词,常见的辩解理由包括:“老板告知公司做的是正规P2P,所以认为公司能做”;“没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对于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不清楚,只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去做”;“只是明知款项进入公司账户,但实际使用情况和去向均不知晓”等,如何求证这些辩解存在一定的难度,也给司法办案造成困扰.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适用上存在争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网络借贷犯罪最主要的两个罪名,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法律上较难界定,无法通过外在客观事实直接予以证明.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占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列举了七种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解释》在此基础上完善为八种情形, 其中(一)和(四)属于集资后进行非正常的经营活动,(二)至(七)属于直接对资金进行占有的行为表现,(八)属于兜底条款.《解释》和《纪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标准,但具体案情复杂多变,《解释》和《纪要》难以解决部分疑难问题,且条文本身的适用也存在争议.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刑事案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大学生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和 摘 要:网络借贷作为目前正规借贷业务的一种补充,给大学生借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目前对于网络借贷的研究大多在金融领域,本文通过。

2、 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 摘 要:本文主要以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法律完善为重点进行分析,从法律需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机、道路交通事故的。

3、 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分析 摘 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研究对象,探究其。

4、 P2P网络借贷平台常见运营模式平台法律风险简析 摘要:P2P借贷即peer to Peer,点对点借贷①,原本是民间最普遍的直接融资形式,现在陆续衍生出P2B,P2C,P2F等个人对小微企业、。

5、 论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和规制路径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发生很大的改变。大学生作为最有消费力与消费意欲的群体之一,对消费金融的需求日益俱。

6、 我国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建构 摘 要:信息时代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历经十余年发展,实现了从最初担任借款中介的单纯角色到当前扮演贷款、担保以及风评机构等多重角色的转换,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