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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权论文范文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质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是适合质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留置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股权质权融资业务的法律关系构造以及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具有特殊性.该业务出质标的为小微企业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标的范围仅仅是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不包括身份性权利.该业务开展存续期间,由于目标公司的合并、公司形式的转变会导致股权变动,质权标的也会发生相应变动.该业务质权合同生效于合同成立之时,质权成立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出质股权进行协议变价和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

关键词:股权质权;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8-005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8.11

一、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的法律关系构造及相关主体

(一)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法律关系的构造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可转让的股权出质,设立权利质权.股权质权是指以股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1].小微企业的股权质权是指小微企业将自己合法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质给商业银行,设立股权质权.这里的小微企业所持有股权所指向的公司,我们称之为目标公司.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的合同法律关系构造是通过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小微企业作为其他公司股东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股权质权合同共同组成.其中借款合同作为股权质权融资法律关系的主合同,而股权质权合同则作为从合同,主从合同共同构成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业务的主要合同.

相较于其他形式质权融资形式的法律关系构造,股权质权融资的法律构造具有其特殊性.在其他权利质权融资关系中,质权合同往往只有质权人(商业银行)和出质人(小微企业).出质人出质其依法享有的并能转让的权利给质权人,如汇票、提单、债券、仓单等,这些权利并不会涉及相关利益第三方.而在股权质权融资模式中,小微企业不仅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股权质权合同的出质人,还作为所持股权所指向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股权的最终价值将指向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质权人)是否接受该股权质押.如下图所示,其他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往往只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呈现出线型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股权质权的法律关系则是出质人(股东)、质权人(商业银行)和目标公司(小微公司)三方法律关系,呈现出三角形构造.

(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融资法律关系相关主体

1.目标公司的辅助角色

在该金融创新业务中,目标公司既不是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股权质权合同直接当事人,不享有直接权利和承担直接义务.但在实务中,目标公司会承担辅助商业银行监管股权质权的角色.商业银行会通过和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质权管理合同,将小微企业所持约定目标公司股权的分配股利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以实现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权的有效监管,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股权质权融资风险.

2.商业银行的双重角色

商业银行在该金融创新业务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作为质权人与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享有债权人的各种权利,如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为降低借款合同风险,往往约定:“质押登记完成并生效是借款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切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2] “债务在履行清偿前,债务人停止向股东分红”、“债务在履行清偿前,债务人停止向企业高管发放工资”等条款来降低债权人风险.而作为质权人,其享有质权人的一般权利,如转质权、优先受偿权等.质权人(商业银行)并没有因为股权质权的设立而取得公司股东地位,但质权人(商业银行)为降低借款合同的风险,往往会请求目标股东辅助其管理出质人(小微企业)的股权分红.

3.小微企业的三重角色

小微企业在该融资业务中同时扮演“三重角色”,即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股权质权的出质人、目标公司的合法持有股东.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其与商业银行(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其应该承担及时清偿商业银行借款的义务,保障商业银行债权能够及时得到实现.作为股权质权合同的出质人,其与质权人(商业银行)签订股权质权合同,在借款合同到期不能履行清偿时,出质人向质权人承担质权责任时需要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以尊重其优先购买权.作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合法持有目标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小微企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出质给商业银行(质权人)之后,并没有丧失其股东资格.

二、小微企业股权质权的标的

小微企业股权质权的标的就是小微企业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依目标公司是否上市可以分为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实践中,小微企业所持有更多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此类股权在流通性、价值评估以及变现上都不如上市公司股票,表现出其特殊性.

(一)小微企业股权质权标的特殊性

由于小微企业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1995年《担保法》第75条首先确认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随后在2007年《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可转让的股权出质,设立权利质权.2008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冻之前不得申请出质登记.从上述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唯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才可以办理出质登记,而对于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办理出质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小微企业股权质权是以其在目标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价值作为出质标的,而非以其在设立目标公司时所缴纳的出资额度作为标的.这里的股权应该特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权益[3].小微企业(出质人)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并不能等同于其设立目标公司的初始出资.小微企业目标公司作为股东享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包括其可以获得的股利和可分得剩余财产价值两项之和.其中,小微企业(股东)可获得的股利取决于公司盈利情况、行业前景以及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而小微企业(股东)可分配财产价值主要取决于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因此,股权价并非始终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

总结:此文是一篇质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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