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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论文范文 论多重买卖各合同效力履行顺序规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合同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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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总结了学界关于多重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提出并论证后买受人单纯知情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合同无效.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的各种学说,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违背了债权平等性原则,缺陷明显,笔者提出竞价购买及变价受偿说.

关键词:一物数卖;一物数卖各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顺序

中图分类号:D923.2;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20-02

作者简介:张奥迪(1991-),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合同法.

一、多重买卖的概念

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和不同买方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如何履行数个买卖合同,谁能取得所有权完成交易目的?谁能获得优先履行,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需要满足条件是多重买卖的核心问题.要解决该问题,需要建立多重买卖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建立合理科学的多重买卖规则,需要深入研究法理,充分考虑各种要素.

二、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之现行观点检讨

以不动产多重买卖的效力为例,学界形成以下的观点:债权具有平等性的特征,原则上多重买卖的各个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在法律上受到的保护是一样的,在都没有获得履行之前,各买受人依据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是平等的,没有优先级的差别;但依据合同有效的规则,后买受人和出卖人存在有违善良风序的行为时,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自由经济市场鼓励公平竞争,后买受人单纯知道先买卖合同的存在,出于获得标的物加以利用的目的,仍然和出卖人就该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的,不算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原则上后合同有效.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单纯知道先买卖合同的存在,仍然订立买卖合同,主观上具有侵犯先买受人利益的恶意,应该认定后合同无效.

笔者总结学界的观点,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一致:其一,如果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后买卖合同有效.其二,后买受人为了帮助出卖人逃避履行债务或者阻碍买受人取的标的物而订立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后合同无效.学者们争议的问题是,后买受人单纯知情,能否认定具有主观恶意,后合同是否有效.

三、后买受人单纯知情时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后买受人的单纯知情,就足以达到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的程度,先买受人可以违背善良风俗或者恶意串通侵害自己的理由为由,主张该后合同无效.

后买受人在单纯知情的情况下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原则.首先,在公开竞价的交易场合,出价高者得,理所应当.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是竞争本来就代表着冲突,法律保护秩序,解决冲突,而不是制造冲突.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已然清楚,交易应该顺利进行下去,完成交易的目的,而不是反过来倒退进入竞争状态,因为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讨价还价阶段已经结束,已经不是一种正常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此时履行的意义大于竞争的意义.试想一下,市场主体为了生产的目的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安排自己的工作进程,现在因为后买受人的出现导致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甚至可能导致整个计划的失败,那么市场主体如何能够安心组织实施自己的工作计划呢?其次,债权具有平等性,但需要各个合同皆是有效的,债权平等意味着合同不以成立的先后顺序而具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先后的买受人在债权请求權上是平等的.再者,从实质上将,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卖合同的存在而仍签署后买卖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妨碍了先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先买受人没有获得履行,在结果上和后买受人纯粹基于损害先买受人的动机签订后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先买受人利益的侵害债权的行为完全一致.后买受人明知故犯,在我国文化背景下,不能说没有主观上的可谴责性.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目前处在一个 、道德滑坡的时代,各种腐化思想侵蚀着社会,法律应该纠正不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以谋求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协调统一.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后买受人在单纯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首先,后买卖合同对先合同买受人的利益造成阻碍,知情的情况下仍签订后买卖合同主观上至少包含侵犯先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的间接故意.王利明先生认为侵犯合同债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为合同是相对的,外界很难得知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如果将合同债权纳入侵权责任保护会妨碍公民和社会的自由.不过如果第三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而侵害债权,侵权责任法应当予以救济.诚如王利明先生所言,在后买受人知情时,出卖人和先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对其而言是具有公示性的.此时侵权行为人仍然侵犯债权,违背善良风俗,属于侵权.其次,对后买受人在明知先买卖合同存在的情形下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笔者认为恶意串通中的恶意宜采取观念意义上的恶意.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利益仍然去做,就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两人明示串通容易理解,但串通还包含默示的恶意串通.一方表明恶意,另一方不表态,但是以行为或者其他方式相互配合损害他人利益,就属于默示的恶意串通.就多重买卖而言,在后买受人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后合同会损害前买受人的利益,这一点后买受人应该是清楚的,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后;出卖人明知多重买卖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仍然签订多个合同,主观上也具有故意.后买受人和出卖人签订合同其实是以默示的恶意串通方式共同损害了先买受人的权益.

四、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一物数卖的处理规则

在多重买卖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均未获得履行的情况下,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发生履行纠纷时,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确定数个债权的履行顺序.笔者总结学界提出的方案如下:

(一)出卖人选择说

出卖人选择说,将选择如何履行合同的权利交给出卖人.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各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向谁履行应该由出卖人决定,而且物本来在出卖人手里,由出卖人决定也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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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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