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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负担规则论文范文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风险负担规则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是关于本文可作为风险负担规则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风险负担风险转移规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风险负担问题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都非常在意,毕竟双方都不愿承擔风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公平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尤为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交付主义”模式.在“交付主义”风险移转原则下,还有一些例外规定,如买受人迟延受领、出卖人根本违约等.

关键词:交付主义;公平原则;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28-02

作者简介:李康(1993-),男,安徽五河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实务.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由合同哪一方承担风险责任的一种合同法制度.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买卖标的银因风险而发生毁损灭失的两个合同法上的制度,两个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损失如果是能被评价为违约时则用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的损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

一、风险的含义与特点

买卖合同中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事由而造成损失法律规定由谁承担损失.风险,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失.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1]

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风险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之中.单务合同因为不存在对待给付问题,故而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可能因此遭受损害.就另一方而言,交付本来就是该方按照合同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故而对于后者而言,风险的发生对其利益并不会有任何的影响.(2)风险究其本质则是发生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情况.风险负担与转移制度适用的前提就是非因当事人原因即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包括有关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责任.(3)风险是由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损害结果.合同双方并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原因对损害的后果负责,风险事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风险负担模式研究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转移无不关乎买卖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故而世界各国都非常注意对于风险负担股则相关的立法活动,然而各国的理发内容却各有所长、莫衷一是.目前关于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规则归纳起来主要三种模式,即合同成立主义模式、所有权主义模式以及交付主义模式.

合同成立主义,顾名思义,即所谓买卖合同风险从合同订立之初当即移转至买方.

所有权主义,买卖合同风险的移转以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为标准.标的物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这个时间点上使用权归属于谁那么就由谁来承担风险.

交付主义,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点来判断合同风险是否实际转移.即买卖合同之风险转移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相分离,以交付为界,在交付之前由卖方负担,在交付之后由买方负担.[2]

三、我国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规则

(一)一般规则

“交付主义”原则,即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时风险转移,而不管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3]交付也就是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在风险转移上的功能完全相同.交付主义中的风险转移并不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为标准.只要合同标的物已经完成交付,即使合同买受人并没有实际获得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此时风险也定发生移转.因此,在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交易中,自标的物完成交付之后,风险立刻转移.在不动产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交付不动产之后,不管是否完成过户登记,合同风险已经发生移转.

《合同法》第142条后半句“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并不意味着风险负担的转移不可能与所有权变更同时发生.[4]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的责任分配只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未作明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挥作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负担规则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和法律做出的其他规定为例外.

以下是“交付主义”原则具体适用:

1.货交第一承运人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况,即在没有明确交付地点情形下,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又不得不借助运输以实现,那么,在出卖人完成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则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此规定只适用于出卖人代办托运以及货物买受人委托第三方承运的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标的物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受人所在处交付,那么此时出卖人仅仅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并不能视为履行交付.交付未完成也就无所谓风险移转.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二条之精神,双方事先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即标的物需要办理运输.或者双方虽未约定送货上门,但约定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承运人,然后由承运人运交买受人(即买受人指定了运输路线).最后自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风险才发生转移.

3.出卖人依法提存

根据《合同法》第103条,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二)特殊规则

1.在途标的物买卖时的风险转移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这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化.

在途标的物买卖中,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移转至买受人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合同订立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化.所以,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或者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尚未完成特定化,即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风险也不移转.

总结:此文是一篇风险负担规则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合同法律风险控制 摘 要 当下,很多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的管控不严,尤其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本文尝试对当下企业管理者如何在实务层面加强合同法律风。

2、 论网络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摘 要 网络买卖是最近几年在网络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买卖交易发展迅速,有关网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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