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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论文范文 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买卖合同性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界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6

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买卖合同性质是适合界定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界定和鉴定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摘 要: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关键词:担保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15〕18号)的出台并未使争议消除,恰恰相反,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让与担保说、代物清偿说、附条件买卖合同说、代物清偿预约说、后让与担保说等各类观点一齐迸发,可谓异彩纷呈.

然各说均未言明债权性质之买卖合同何以“担保”,甚至连界定对象——“担保民间借贷的买卖合同”的外延都不统一、不明确.而适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前置性问题便是界定何为“担保民间借贷的买卖合同”的规定.脱离具体案例进行抽象理论层面的思辨对实践并无助益,各说往往以某一个案例或某一种案型作为明示或隐性对象展开论证,终究会造成各说各话,人言人殊.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数量已形成一定规模和裁判观点业已积累成型的情况下,宜的结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

一、基本案型区分之胪列

目前学界所言“担保型买卖合同”、〔1 〕“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以房抵债”等用以描述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关联的案件,看似形象明了,实则各个表述均模糊不清,外延界定实属困难,亦难以涵盖所有相关的丰富复杂之案件,〔2 〕更不宜在模糊的研究对象之上进行“一刀切”的性质界定.若抽象概念难以“掌握生活现象的多样表现形态”,“类型”则是优先的补助思考形式.〔3 〕故而,宜以买卖合同性质为观察视角,梳理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交织的案件,可主要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胪列如下.

(一)让与担保型

此类案件一般既存在于当事人间的借款协议和买卖合同,同时往往还存在回购协议或者其他补充协议中,尤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就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了物权登记或交付.譬如“裴琳杰与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与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裴琳杰案”)、〔4 〕“马德长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马德长案”)、〔5 〕“朱风烈、胡学香与沈坚、沃正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朱风烈案”) 〔6 〕等.

该类案件中,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登记、交付等公示行为,旨在通过物权移转达到担保借贷债权实现的目的.例如在“朱风烈案”中,沃正斌与沈坚存在借贷的基础关系,同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给沃正斌,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在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就房屋进行预告登记进行让与担保的情形.“裴琳杰案”中,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与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民间借贷,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预告登记,此外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中平公司如期返还购房款,则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中平公司不能如期返还购房款,则补充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马德长案”中,当事人约定以197套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是订立《购房协议书》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预告登记系限制房屋转让或其他处分,具有物权公示效果,当事人之行为构成让与担保.

若当事人未就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未移转物权,则不构成让与担保,即使案件中同样存在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例如“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7 〕和“蔡常诉瑞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8 〕均不属于此种案型.

(二)以物抵债协议型

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抵偿债务,在我国目前为非典型合同.〔9 〕此类案件中,借贷关系与买卖合同并存,且于借贷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并未履行买卖合同,所涉标的物之物权未发生移转,也未进行抵押登记.买卖合同的订立在于借贷关系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履行买卖合同以抵偿原债务.典型案例如“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10 〕“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郑欣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1 〕等.该案型内部亦较为复杂多样,可进一步进行个案分析和类型区分,后文于裁判方法部分将补充分析.

以“朱俊芳案”为例,當事人订立《借款协议》和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还清借款,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嘉和泰公司)将用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虽然当事人在约定中多采用“抵押物”、“担保”等词汇,但是并未就标的物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未进行移转,在嘉和泰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朱俊芳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须通过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才予以实现,且因未登记而不产生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

(三)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

总结:本文关于界定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机关查处涉娼案件实务问题 摘要:“涉娼”案件历来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恶性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如何正确适用国家法律规范,查处涉娼行为是基层治安民警应该熟悉的业务。关键词:“。

2、 买卖合同之风险负担规则 摘要:风险负担问题对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都非常在意,毕竟双方都不愿承擔风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双方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公平合理。

3、 办理房屋产权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几个问题 摘 要 房屋的买卖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法律法规的政策性较强,对当事人的作用非常的大。因此,在房屋产权买卖合同进行公证时,公证员一定要对相关的法律法。

4、 论网络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摘 要 网络买卖是最近几年在网络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络买卖交易发展迅速,有关网络买卖。

5、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