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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论文范文 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和解决思路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虚假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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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法律、法官等元素共同构筑了诉讼这一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然近年来,诉讼这种承载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制度载体却被不法分子利用作“智者的法律游戏”,即通过构筑虚假的诉讼,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谋取非法的利益.据浙江高院做过的一项调查,基层法院近九成法官称:曾接触到虚假诉讼案件,八成法官认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面对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之势,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回应,即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现、制裁措施. 然而解读这一法条,不难发现,其规定尚过于原则和抽象,面对司法实践中形态多样的虚假诉讼,法律适用仍是摆在司法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一、问题审视:虚假诉讼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虚假诉讼行为人试图假借法官之手实现自己的非法意图,不仅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的认识并不一致.下面以几则案例加以阐释.

案例一:2003年,汪某与杭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商议成立了衢州分公司,汪某任总经理.后该公司因年检逾期于2004年8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初,汪某为偿还其个人对陈某的160万元欠款,与陈某虚构“衢州分公司在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向陈某借款16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向衢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杭州某建设公司及衢州分公司向陈某归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遂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汪某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并出具了虚假内容的情况说明,导致二审法院作出陈某胜诉判决.后该公司及时报案,汪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衢州市某区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其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案例二: 2008年2月郑某夫妇向朱某借款30万元、利息1分、期限3个月,到期后因郑某夫妇负债数额巨大无力偿还.此三人便伪造了70万元的借条,商定由朱某按100万元起诉,以提高朱某在债权分配中的比例.由此,朱某获取执行款超过30万元的部分再返还给郑某夫妇.法院受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遂以100万元借款为标的作出民事调解书.此后,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该案100万元借款中仅30万元约定1分利息,另外70万元未约定利息,经查问、核实,双方承认虚构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郑某夫妇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并最终做出了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00元的决定.

案例三:卖方何某与买方张某通过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后近半年,房价上涨,市场实际比转让时高了80多万.何某为挽回损失,与郑某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又故意出了一份要求郑某加价的函.郑某遂虚假起诉何某,诉请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并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张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方知自己的房屋被判给郑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诉,查清事实后,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民事判决,房产最终属于张某夫妇.与此同时,检察院以何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虚假诉讼案例司法适用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适用较为混乱.如案例二中,仅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案例一中,则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刑事违法行为,以诈骗罪对行为人进行规制,尽管行为人的意图未得逞,但只要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数额达到入罪要求,即以诈骗罪的相关形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例三中,则是以妨害作证罪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不同的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行为适用法律不统一,造成同种行为不同种对待的不公正状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不利于实现对此种危害行为的打击和有效规制.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进行规制,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基于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是法院正常的裁判秩序,建议在妨害司法罪一节增设诉讼诈骗罪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也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尤其是其中的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还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证据欺诈行为确实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其危害程度绝不亚于诈骗犯罪,但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并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由于没有相应条款加以刑事处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只能按无罪处理. 其理由主要有,一是诈骗罪的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而诉讼欺诈的对象不是对方(被害人)而是法院,法院判决对方败诉,交出财产时,对方也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系慑于法律威严之故.二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而诉讼欺诈必然侵犯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但却不一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其主要犯罪客体应该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二、原因分析:理论认识分歧与法律依据缺乏

(一)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认识不一

虚假诉讼的概念是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性问题,但无论理论与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的含义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 还有人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以诉讼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则将虚假诉讼界定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虚假诉讼内涵与外延的不同认识,也影响到实践中对此类的案件的正确定罪.

总结:本文关于虚假诉讼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探析虚假诉讼特征其规制 摘要:当前,有的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滥用诉权,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错误裁判获取非法利益。

2、 谈行政承诺困境的解决之道 摘 要:行政承诺在我国的应用和实施中面临很多困境,如行政承诺在法律上缺乏规范依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的限制,在行政承诺出现纠纷的时候也没有相应的救。

3、 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模型困境其解决 摘要: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

4、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识别和规制 摘 要 近年来,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案件愈演愈烈,不仅体现在案件数量上,案件的种类也呈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市场经。

5、 在强制和合意之间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困境和出路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调审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为协调程序运行,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调审应适当“分离”,适度强。

6、 虚假诉讼罪实施中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新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刑法,独立成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