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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 补充责任按份化实证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实证分析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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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许多法院依据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适用补充责任时,出现了补充责任按份化的现象:虽然当事人被法院判令承担补充责任,但最终的适用效果却和承担按份责任无甚差异.对817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和分析之后,发现补充责任按份化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普遍的现象.这种司法实践和法律条文的冲突会带来诸多 影响,应当采取对应的措施来缓解补充责任按份化的趋势.它也提醒我们反思当前的补充责任制度是否真正地契合现实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补充责任 按份化 实证分析 侵权责任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1 补充责任按份化的内涵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明文规定了补充责任.从该法在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许多法院依据这三款条文判令相关当事人承担补充责任.然而,补充责任按份化的现象却始终存在.所谓的补充责任按份化(下文简称按份化),是指当事人虽然被法院判令承担补充责任,但由于法律适用不当,补充责任最终的适用效果和按份责任无异.相关判决可称为按份化判决.本质上,按份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范畴.

广义上的补充责任制度,涵盖所有要求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款,不仅限于侵权法领域.因按份化集中出现于侵权纠纷,故本文所研究的补充责任为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可简述为:责任人在直接侵权人下落不明或缺乏赔偿能力时,应当向受害人就未获赔偿的部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为第一顺序责任人,补充责任人为第二顺序责任人.只有在受害人无法从直接侵权人处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才承担责任.责任承担上的顺位性是补充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承担形式的重要特征,如果受害人能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将沦为其他责任类型.补充责任的按份化正是其顺位性被忽视后的产物.由于法院对补充责任人自身责任份额的强调以及对追偿权的淡化,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判定补充责任人承担超出自身份额的责任而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追偿超额部分的情况.因此,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误用往往是以按份化而非“连带化”或“不真正连带化”的形式出现.

总结按份化判决的特征,可依受害人是否起诉直接侵权人将其简单地划分两种基本类型:

在第一种情形中,受害人只起诉补充责任人且没有在诉求中陈述直接侵权人是否处于下落不明,或缺乏赔偿能力的状态.法院做出判决时没有考虑补充责任人对此提出的抗辩,也没考虑直接侵权人的赔偿情况,直接确定了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中,受害人同时起诉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但在责任分配的时候,法院却把补充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区分开来,根据其过错程度让他们分别承担不同份额的终局责任.例如,以邱鹏诉吴鼎等身体权纠纷案为例:“(被告康乐游戏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等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的过错程度,其责任划分以被告吴鼎承担50%、被告康乐游戏厅承担10%、第三人何博义承担20%、第三人杜开荣承担10%、原告邱鹏承担10%较为适当.”在这种情形中,按份化表现得更为明显.

这两种情形都有着重要的共同点:首先,补充责任人并非在直接侵权人下落不明或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其责任承担并无顺位之体现;其次,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完全由自身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和直接侵权人的赔偿情况无关.由此可见,按份化包含有三个构成要件:法院适用补充责任;责任承担无顺位性;赔偿金额无补充性.一旦出现按份化,补充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和按份责任几乎仅有称谓的差别.此时的“补充责任”不像是独立的责任承担形式,而更接近于责令补充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的理由.

之所以要研究按份化,因为這种司法实践不符合法律条文,且会带来许多 影响.在司法层面,按份化也在整体上增加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它也加重了补充责任人在个案中的责任,并可能导致受害人或直接侵权人的不当得利,有违司法公正.在守法层面,由于补充责任人的顺位利益和追偿权被淡化,直接侵权人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会被减少,会变相激励潜在侵权人选择在公共场所实施侵权行为,不利于鼓励守法.在立法层面,按份化违背了补充责任制度的设立初衷,限制了补充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用.此外,按份化会侵蚀补充责任制度的生存根基,甚至导致其被按份责任所取代.

2 补充责任按份化的统计方法

要应对按份化,首先要了解按份化.这便需要对按份化判决进行收集和统计,确定按份化是否已经严重到需要予以解决的地步,同时分析其特征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如果补充责任按份化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相关判决的数据应当符合以下假设:

一是按份化判决所占比例应份化判决的数量达到一定份额.

二是按份化在空间上具有相对普遍性.

三是按份化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

四是起诉直接侵权人的按份化判决应占据较大比例.因为该类判决最能体现按份化特征,它的数量和比例能反映法院在多大程度上以按份责任的思维来处理补充责任.

为了验证上述假设,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收集记录了绝大部分适用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裁判文书.在侵权法领域,还有部分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之外规定了补充责任.但考虑到案例代表性、适用频率以及工作量,笔者仅将适用上述三款条文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样本的时间跨度为2010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本次实证分析的检索路径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的“高级检索”,检索范围为“全文”,匹配方式为“精确”,权责关键词为“侵权”,检索词为“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为上述三款条文所共有的特殊表述,能保证所有引述相关条文内容的判决书都包含于检索结果中.

总结:这是一篇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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