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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弈论论文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博弈论应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博弈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1

羁押必要性审查博弈论应用是关于博弈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博弈论作者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以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职能与诉讼职权混淆;二是启动程序不够规范;三是职责分工不够合理.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些问题背后其实都根源于不同部门间职责分工.笔者尝试另辟蹊径用经济学博弈论中的观点去分析这一问题.

关键词:羁押;博弈;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71-01

作者简介:张志鼎(1995-),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博弈论在部门职责分工中的应用探索

(一)博弈论中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概念厘定

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纳什界定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这两个概念:合作博弈是局中人能交换信息并且具有强制性协议的博弈,非合作博弈则是局中人既不能交换信息又不存在具有强制力协议的博弈.①可见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差异主要有两点:一、局中人之间是否具有强制性协议;二、局中人之间是否能交换信息.在非合作博弈语境里,人性本恶,每个人都希望最大化自身利益而对他人利益漠不关心,这样就会出现纳什均衡的结果.但在合作博弈的语境下,人们能够通过合作获得比不合作时更大的利益,局中人通过强制性协议和信息交流可以克服非合作博弈中容易出现的囚徒困境.理想合作博弈是实现帕累托最优,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二)合作博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上的引入

合作博弈作为经济学上的理论,具体的分析范式无法应用到法学的领域,但其中一些思想却可以为我们解决问题指引方向.首先,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主体多样,包括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之间的博弈和监督部门、办案部门以及犯罪嫌疑人三方之间的博弈.其中,局中人包括三部门、公安、法院、犯罪嫌疑人.其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具有强制性协议的合作博弈.在这样一个博弈中,强制性协议即为法律等强制性规范文件.这样的强制性协议虽然不是由局中人多方签署,却能反映局中人各方的集体意志和共同追求.此处的追求可以定义为社会公平正义,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存在局中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监督部门既要向办案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信息,又可能向办案部门提出应当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监督部门既要和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其在押期间是否消除了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也能够向监督部门提起申诉请求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合作博弈语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上的引入,使得我们可以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所应实现的目标究竟为何,避免无意义的价值对比.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博弈中应当实现的博弈结果

既然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视为是一种合作博弈,那么制度设立的终极目的就是要促进这种博弈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最终无限逼近“帕累托最优”即无人受损,一人以上受益.这是一个理想结果,在制度改革之中,很难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受损,但也并非天方夜谈.当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本身对于社会整体公平正义来说就是一种帕累托优化,变更羁押后,未增加社会危险性的同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当今的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已经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最终无限逼近“帕累托最优”的理想状态.在现今改革中,侦查机关考核机制仍然是羁押率,然而监督机关考核是羁押变更率,这样就对立了两机关,原本的制度初衷是为了形成合作博弈,然而这种强制性协议不利于实现帕累托最优,协议本身并没有帮助利益的同一化,局中人依然会转变成非合作博弈,侦查机关不配合监督机关的工作,从而最终形成非合作博弈的现状.

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作为合作博弈的要素之一,信息交流的增强有利于增进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在审查过程中,监所部门缺乏全面审查案件的能力.这需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一方面,监所要及时向公诉、侦监部门反映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社会危险性等变化情况;另一方面,公诉、侦监部门要给监所部门查阅犯罪嫌疑人卷宗提供便利条件.

(二)建立“安全变更羁押措施率”的考核机制

帕累托优化,就是要实现体系内至少一人优化,无人损失的程度.何种绩效考核制度最能反映监督部门的工作成功与否,就要看这种考核机制是否有利于实现制度改革最终要实现的目的.要实现帕累托优化,就要看是否有主体的利益受损,笔者认为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改革下,并没有主体的利益受损.通过改革侦查部门的绩效考核机制,瓦解对立,侦查部门则不会因为变更强制措施而流失利益.引入“安全变更羁押措施率”,可以准确评估变更强制措施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准确与否.如果“安全变更羁押措施率”高,就说明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是正确的,变更的同时没有损害社会的利益,同时使至少一个人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增加,这样就实现了帕累托优化.通过这种考核机制的转变,使得监督人员的考核机制与政策变革的考核机制挂钩,有利于及时反映政策改革的好坏,也有利于实现政策变革的目的.

[注释]

①朱富强.重新理解合作博弈概念-内涵和理性基础[J].社会科学辑刊,2012.02.

总结:关于免费博弈论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博弈论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参考文献:

1、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摘要]现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制度内容的具体设计到相关配套机制、资源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制约了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实效的发挥。如何完善。

2、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严重侵犯了被羁押人的人权,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了其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

3、 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应用 摘 要: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这对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4、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证和实践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职责,旨在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羁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纠防超期羁押、防。

5、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量控制机制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虽然这项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而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目标并未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