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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观论文范文 直观和被给予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直观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1

直观和被给予性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直观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直观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马里翁在其著作中对胡塞尔的“一切原则之原则”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方面,他指出该原则解放了现象性.另一方面,他也指出该原则使得直观成为现象性的尺度,进而对现象性造成了如下诸多限制:第一,直观使自身成为显现的唯一形式;第二,以意向性为基本特征的直观使得现象性被还原成对象性,使得现象处于视域和自我的限制之下;第三,直观在本质上是可能匮乏的,并且事实上是匮乏的,这导致显现的现象也是贫乏的;第四,“一切原则之原则”脱离了还原,进而失去了现象学的严格性.在此基础上,马里翁通过发掘被给予性和还原的作用,提出了“还原越多,给予越多”这个原则,从而超越了“一切原则之原则”,通向被给予性的现象学.

〔关键词〕 直观;现象性;意向性;被给予性;还原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5-0165-07

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纯粹现象学通论》中提出这样一个原则:“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原初地(可说是在其机体的现实中)给与我们的东西,只应按照如其被给与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给与的限度之内被理解.”〔1〕胡塞尔既赋予这一原则以极高的地位,将其称为“一切原则之原则”,又赋予这一原则以极高的确定性和明见性,认为“没有任何可想象出的理论会使我们误解这一切原则之原则”. 〔2〕然而,自从这一原则被提出之后,它并未像胡塞尔所想象的那样,以其确定性和明见性而免除任何误解和批判,进而享受“一切原则之原则”的尊荣,而是受到来自现象学运动内部和外部的诸多批判和挑战,进而成为诸多哲学家和现象学家们展示自己理论观点的战场.在这些批判中,法国当今著名现象学家让-吕克·马里翁(Jean-Luc Marion)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和代表性.在此,我们就从马里翁的视角出发,来澄清胡塞尔的“一切原则之原则”所获得和失去的东西.

一、突破:现象性的解放

马里翁对“一切原则之原则”的批判首先提到了该原则所实现的突破,而这一突破归结起来则在于“一切原则之原则”对现象性(phenomenality)的解放.何谓现象性呢?在此我们可以根据法国现象学家米歇尔·亨利(Michel Henry)的说明进行一个简单的说明.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讲到,“根据显现和显现者之间本质的相互关系,‘现象’一词有双重意义.”〔3〕亨利重述了胡塞尔的这一观点,他认为,在现象学中,现象包含着两种意义:即一方面是显示自身者(something that show itself)或显现者(what appears),另一方面是显现者之显示(showing itself)或显现(appearing).但通过进一步的分析,亨利越过了这一观点的界限.他认为,在这两种意义中,显示自身者、显现者虽然在现象中显现自身,但是这种自身显现并不能否认这样一个可能性,即显现者在现象中将自身显现给我们之前,在成为现象之前,以某种方式“存在”.因此,显现者预示了一种异于显现的存在,也预示了一种先于现象的存在.由此,现象的第一种意义,即显示自身者、显现者,并不能界定现象本身,不能界定现象之为现象的东西,即不能界定现象的现象性.与第一种意义相反,现象的第二种意义——即显现——则与现象共始终,正是这种意义界定着现象的现象性,并且“只有以这种方式,才会存在一个现象”,因此“显示其自身这个事实即现象性”.〔4〕由此,亨利认为现象之显现即为现象性.马里翁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理解和使用现象性这一概念的,例如他在《还原与给予》中讨论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之争时,就讲到“现象学所讨论的不是已经呈现的、明显的现象,它讨论的是这些现象的‘展现方式’;简言之,它讨论的不是现象,而是通过现象直接讨论其现象性本身”〔5〕,在此,现象性也就意味着现象的“展现方式”,即现象之显现方式.

现象之显现即为现象性,“一切原则之原则”解放了现象性也就是解放了现象之显现.那么“一切原则之原则”如何解放了现象性呢?马里翁认为这种解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这一原则将现象性从形而上学的奠基要求解放出来”.〔6〕在此,马里翁列举了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对现象的奠基.莱布尼茨在《以理性为基础,自然和神恩的原则》中指出,“没有充足理由,就没有东西能够发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可能给一个应当充足了解事物的人以充足的理由,去确定何以事物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话,就没有东西能够发生”,这便是形而上学必须遵循和使用的‘伟大的原则’”.〔7〕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发生,任何事物的显现,都必须要有一个在先的并且与其有别的充足理由为其奠基,事物发生和显现的可能性以及权利不能从其自身获得,而必须求助于有别于其自身的充足理由,事物已经发生或显现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发生和显现的合法性和权利,只有有别于自身的充足理由才能对其进行证明.具体到现象,那么现象之显现(即现象性)的可能性并不能从其自身获得,其显现的权利也不能从这一事实——即它已经将其自身显现出来了——而获得证明,现象显现的可能性和权利是必须求助于充足理由.充足理由永远先于现象之显现,并使其成为可能.〔8〕

与此相反,根据“一切原则之原则”,“每一种原初给与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a source of right for cognition)”,也就是說,直观本身是自足的,它已经是权利的来源,已经足以证明权利的合法性,它不再需要诉诸于其他基础,不再需要诉诸于充足理由,它自己就可以证明自己.因此就现象之显现来说,其显现的权利只需从直观这种显现形式那里得到证明,不再需要奠基于先于显现并且有别于显现的东西,不需要奠基于充足理由.作为现象之显现的直观构成了现象性(现象之显现)的事实上和事理上(权利上)的证明.

其次,“这一原则将现象性从康德式分析论的框架和限制中解放出来”.〔9〕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种种显象,就它们作为对象按照范畴的统一性被思维而言,就叫做现象”.〔10〕这样一种现象要想显现,必须满足主体认识能力的先天形式条件,即感性的形式条件(时间和空间)和知性的形式条件(范畴).也就是说现象显现的可能性并不是来自于现象显现的能力,不是来自于自身,而是来自于主体的认识能力,主体认识能力的先天形式条件在现象显现之前在先地为每一现象规定了其可能性,只有符合这些先天形式条件,现象之显现(现象性)才是可能的.〔11〕与之相反,在“一切原则之原则”中,由于直观是现象显现的事实上和事理上(权利上)的源泉,而直观又并没有被置于康德式的先天形式条件的束缚之下,并没有将这些先天形式条件作为其可能性条件,因此现象之显现(现象性)也就没有被置于这些先天形式条件的限制之中,也就从这些条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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