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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论文范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理论重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重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5

人民监督员制度理论重构是适合重构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解构与重构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体现我国司法 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从2003年诞生并运行至今已有14年,既产生了许多积极的效果,也存在不少制度上的缺陷,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选任条件过于“大众化”、监督缺乏直接效力等.为了弥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足,有必要对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而当前正在进行的监察委员会试点改革,剥离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也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建议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效力、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合理重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司法 ;监察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D916.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8)01003707

一、引言

世界范围内的检察机关通常是以公诉权为核心展开的,主要职能在于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而我国的检察机关集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于一身,“所涉范围覆盖了各种类别的诉讼以及诉讼的每一环节,这恐怕会令任何一个国家的检察机关艳羡”[1].对于由谁来有效监督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过去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难题,对于检察机关权力配置的问题外界也一直存在诟病.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监督者由谁来监督”的质疑声中产生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所做出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生事物,也是体现我国司法 、实现民众参和司法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在其诞生之初便得到学界的普遍好评.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专业法律人士和普通民众共同协作的刑事司法体制.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诞生之日起运行至今已有14年,从其试点的效果来看,“增强了执法透明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但在法律依据、选任条件、监督效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时,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察委员会试点改革的决定也势必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笔者拟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汲取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对该制度进行理论上的重构,希望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修改了人民监督员的任期,新增了人民监督员的义务等.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降低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提高了任期时间,扩大了监督范围等.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内部选任改为了外部选任,即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管理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方案发布之前,一直是由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这种机制很容易使外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性产生质疑,同时人民监督员也很难保证自己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将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外界对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怀疑,另一方面也能保障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免受检察机关的干扰和限制.其次,此方案再次扩大了人民監督员的监督范围,且重新加入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这一条,以限制缺乏司法审查的逮捕措施的滥用.此外,在选任条件、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等方面,也规定了相关改革完善的措施.

整体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选任条件从最初的要求“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到现在仅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呈现出了由“专业化、精英化”逐渐向“大众化”转变的趋势;第二,选任程序由“内部化”向“外部化”转变,负责选任工作的部门由检察机关变更为司法行政机关;第三,监督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到2010年的“七种情形”,最后拓展到了“十一种情形”.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十几年的试点以及数次的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对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该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缺陷.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已经运行14年有余,其间接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但其直接依据则都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文件,并且一直未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法律依据的缺失带来了许多的问题: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缺乏法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相违背.第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制定的,不具有中立性,可能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权利行使;同时,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下,任何制度的运行都需要各方共同参和,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文件,对 机关和法院难以产生约束力,可能会影响实践中的办案效果.第三,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实际介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当中,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某些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产生冲突而难以运作,因此也会对实践办案产生重大影响.

十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建议在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3].此外,仅2004年到2007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500余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16项议案、1项提案和5项建议.主要方案包括: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检察院组织法》;二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人民监督员法》[4].可见,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热情和积极性都很高.然而,立法机关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却持消极态度,“据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反映,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具备了基本原则方面的法律依据,而由于该制度涉及领域宽泛,对立法技术提出的要求较高,目前尚不具备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条件.”[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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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马克思主义城市空间理论重构 摘要: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看来,城市仅仅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空间载体而不是动因,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城市问题一直未能占据重要地位。但20世纪60年。

2、 行政行为界定理论重构概述 摘要:传统理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对于何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难成定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演变,行政合同、行。

3、 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理论基础其必要性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等弊端,而立案登记制度足以弥补立案审查制度的不。

4、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和完善 摘 要:从开始试点到全面推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有效弥补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薄弱的一面,切实促进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新刑诉。

5、 法制副校长制度理论 摘 要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长期存在一种法制副校长制度,专事于中小学的法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