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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保姆论文范文 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家庭保姆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0

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分析是适合家庭保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家庭保姆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家庭直接雇佣保姆和其构成劳务合同关系,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佣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姆有过错的雇佣家庭可以向其追偿.从家政公司雇佣保姆的,保姆和家政公司是劳动关系,保姆和雇佣家庭是劳务关系.提供保姆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先由雇佣家庭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保姆;劳务关系;赔偿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2-0076-05

城市人民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很多家庭的老人和小孩无人照顾,保姆市场随之蓬勃发展起来;但是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却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相信中国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保姆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势将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括,对保姆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一、个人直接雇佣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雇佣家庭保姆的途径

1.自己通过朋友、亲属等介绍

这种方式应该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比竟大家在需要保姆时,自己并不认识保姆,而朋友或者亲属家如果使用过保姆或者知道谁家曾以使用过保姆的话,可以互通信息.而且这种了解保姆的方式比较合理,一是可以通过朋友和亲属的介绍了解保姆的为人,二是也可以相对全面的了解保姆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等.毕竟大家聘请保姆后几乎整个家都会交给保姆,如果聘请到一个有不良习惯保姆的话,对家庭、对孩子、对老人等都不利.而了解一个人不是短期可以了解的,这种方式正可以解决短期之内难以了解保姆情况的问题,对是否聘用以及聘用后怎样和保姆相处都有好处.所以,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寻找保姆.

2.通过中介公司寻找

现在街面上有各种各样行行色色的家政公司.其中一类就是从事家政服务的中介服务,请保姆的人到中介公司寻找心仪的保姆,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介绍保姆的过程中只收取居间的报酬,实际也就是介绍费.近几年随着保姆市场的逐步扩大,这种寻找保姆的方式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毕竟这样的方式比较便捷,效率比较高,但是缺点就是风险也比较高,对中介公司找的保姆不能完全了解,也就只能看自己的运气.

(二)个人雇佣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1.个人和家庭保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个人在雇佣保姆时,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之所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通过比较二者的不同来得出结论.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而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以及相应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在劳动过程当中发生伤害,应该构成工伤,适用工伤的相应赔偿规定.如果是劳务关系过程中发生伤害,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二者的赔偿金数额是不同的.

(2)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是单位和被雇佣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是雇佣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但是雇佣单位不仅仅指单位还包括可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则应该具有劳动能力.因此,退休的人员和雇佣单位之间是否还能存在劳动关系,这广受质疑.原因是退休的人员原则认为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愉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庆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楚,给出了明确答案,属于劳务关系.而劳我国关系由于是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可以签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这三种主体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3)是否有管理关系的不同

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者和雇佣单位之间就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单位员工应该接受单位的管理,只不过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也因此变成单位的内部成员,是单位的职工,所从事的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结果由单位来承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免不了接受委托方的一定监管.例如保姆和家庭.

(4)是否缴纳劳动保险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险、失业险、养老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而劳务关系的话,雇佣单位则没有这些义务.

(5)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应该首先提起劳动仲裁,然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这个仲裁程序前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必须先仲裁.而劳务纠纷测没有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个人雇佣家庭保姆形成的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

2、个人直接雇佣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赔偿纠纷问题

(1)保姆造成他人损害的

保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来看,应该由雇佣保姆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雇佣方对保姆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话,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求保姆所造成的侵害行为应该是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如果不是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就不属于此种情况,应该由保姆个人承担.至于怎样认定属于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损害,可以参照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认定方法.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何时应由法人担责呢?民法学界的通说为“执行职务说”.即“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法人应该对该员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为:是否以法人名义;是否有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是否依社会经验足以认为与法人职务有相当关联.[1](127-128)通过借鉴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保姆是否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标准为:是否以保姆的名义进行活动;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提供保姆性质的劳务;是否依社会经验判断足以认为与保姆提供劳务的行为有相当关联.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完全具备这三个标准才能认为属于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只是给出一些可参考的标准,目的是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二,要求是造成他人的损害.这里的他人应该除保姆以外的人的损害.需要值得研究的是是否包括雇佣家庭中的成员,甚至是雇佣人本人.从侵权责任法的35条不能直接看出是否包括雇佣保姆的家庭成员以及雇佣人本人是否属于他人的范畴.但是根据法理分析来看,他人中并没有排除雇佣保姆的家庭成员以及雇佣本人, 既然没有排除,那么应应该包括在他人的范畴里面.这样来看,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雇佣家庭成员和雇佣者本人受损的话,需要雇佣者本人担责.那这样推导的话,意思就是雇佣者在受到保姆的伤害后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自己担责.这样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民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寻求公平正义,这样的结论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根本价值.

对保姆造成的家庭成员和雇佣者本人的侵权伤害,雇佣者可以基于保姆的雇佣合同进行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雇佣方的追偿权利,但是根据法理来分析,雇佣方享有这样的权利.因此,雇佣方在雇佣保姆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考虑追偿的问题.在合同中将此类追偿条款尽量规定清楚、全面,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是现实是,保姆往往处于弱势,经济能力都非常有限,向他们追偿其实没有任何可能性而言.因此需要寻求其他的法律制度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文将在后面阐述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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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家庭暴力与其法律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共同面对的疑难问题,考虑到家庭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防治家暴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在当前,我国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暴问。

2、 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法律责任认定 摘要: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不仅破坏了中国的一夫一妻制,也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予以民事处罚的规。

3、 关于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的法律 摘 要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家庭暴力的主体、预防与处置等有了法律保障,使司法介入有法可依。但是该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与执行困难重重,效果不尽人。

4、 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综述 摘 要 家庭暴力是一种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多年来倍受社会各界重视,虽然说在我国的法律方面有相关条例来保护妇女的权益,但除了造伤或者出了人命的严重。

5、 达闼科技让千家万户用上家庭保姆 黄晓庆1995年,以联合创始人身份创立UT斯达康并担任公司CTO;1997年,提出用IP技术实现下一代移动交换,即软交换;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