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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组论文范文 企业公司化改组法律性质其表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改组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企业公司化改组法律性质其表述是关于对写作改组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党组织改组解散的区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现代化建设中,企业公司改制后的法律性质与企业公司重组的方式有着密切联系.由于企业公司改组的方式有合并、分立、减资等多种形式,在不同情况下,企业公司化改组的影响因素也各不相同.文章就企业公司化改组的规则进行阐述,对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提出企业公司化改组的表述,以有效避免公司秩序紊乱情况出现,推动企业公司化改组顺利完成.

【关键词】企业公司化改组;法律性质;表述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公司化改组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得到有效确定.因此,在遵循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对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情况进行全面研究,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公司化改组的各种影响因素,以及需要解决的相关司题,从而为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相关研究提供可参考依据.

一、企业公司化改组的规则

在相关研究中,社会各界人士对企业公司化改组有着不同的看法,归结到一起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整体改制;二是,集体方法.对企业的经营体系、产权、股份结构、各种经营活动等进行全面分析发现,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可以决定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方式,从而对原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或者整体变更.根据我国相关案例可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真正含义是将国企整体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将原企业的所有的净资产折换为国有股份,实现真正的改组.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方式的改组没能得到真正实现,在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发行股票时,股票的数量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公众的股份总和不得少于25%0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不能将全部资产都投入到股份公司中.与此同时,相关规定中指出如果在总资产中股份公司资产的占比超过30%以上的,已经满足相关条件,则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且连续三年呈现上升趋势的公司可以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但是,很多待改组国有企业的资产情况都无法满足上述条件,致使上述形式的企业公司化改组方式无法真正实现.

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国有企业的改组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第一种是,将原有的所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改组成为股份公司,并撤销原企业,同时净资产为国家股.在受到上市要求、股票发行限额和上市后的发展等多方面的影响,该方法只能在很少企业中应用.第二种是,在企业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基础上进行股份公司改组.例如:我国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实行的改组,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公司,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宝钢集团的生产链、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得到有效拓展,很好的完善了生产、科研和销售等方面的体系.第三种是,企业以下属公司或者企业的方式成立公司,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改建到股份公司中.由此可见,企业公司化改组必须对原有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分解和组合,才能使净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以及相关的负债得到合理重组.

二、企业公司化改组的法律性质

(一)企业改组的资产分割,其法律性质是企业分立和减少资本,或者是营业转让

在受到股票发行限额和上市相关条件的影响下,必须对新公司的发展进行规划.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新公司发展,需要将拟进入股份公司的营业单位、不进入股份公司的非营业资产、部分营业资产进行合理的分割,才能确保企业公司化改组正常进行.在实践过程中,资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相关规定,将营业单位和分营业资产分割开;二是,将拟进入新公司的营业单位和部分营业资产分割开.

(二)根据“折股”相关的股权界定要求进行分析,由企业部分资产和负债改组而来的新公司,它的法律性质是属于企业分立或未经法律承认的营业出资

现代化建设中,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对相关规定和“折股”的相关规则等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部分营业形成的新公司,采用部分营业净资产取得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方式完成改组后,则可以称作是下属公司的分离.在我国较多企业中,同仁堂集团就是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的改组.股份公司发起人在通过自身的部分营业的基础上采用募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公司,这部分形成的净资产应该为股份公司的国家股,根据相关规定,发起人中出资人员应该拥有这个国家股,并且属于发起人自身的分立形式,在我国部门企业中,上述方式得到了应用.发起人以自身部分停业或者下属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的部分营业进行股份公司组建,则这部分的营业净资产额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折股,即为股份公司国有法人股,并且是发起人持有改股,总体上属于通过营业出资的方式进行入股.总的来说,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营业还不能作为出资人入股的财产.

(二)合并是企业重组的常用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相关案例中,合并作为企业重组的常用手段,主要有有如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拟改组企业吸收并合并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部分营业单位,将其作为组建股份公司和募集股份的主体;第二种是,国企集团将所属的其它企业部分或者全部合并,以组建股份公司或者是有限公司.在正式完成合并之前,会对相关下属企业进行减资或者分立.

(四)拟改组企业在没有对资产进行分割,或以全部资产为保障进行募股组建新公司的情况下,这种改组应属于企业整体变更

根据相关规定和相关条例执行,原企业拥有的全部净资产在改组后,将会全部折股成为新公司的股,即股份公司的国家股,并且该股应该有原企业法人持有.与此同时,公司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另外,在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同时,还可以吸收合并奇特企业资产,或者是引进其他人的资金来投资.

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表述

(一)表述方面的问题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企业在采用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的方式进行改组新公司后,或者是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后,相关债权人如果同意将债务转移到新公司,则新公司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债务;如果相关债权人对这种方式不同意,则相关债务的清偿必须由原企业自行承担.在遇到原企业没有偿还能力和无法偿还相关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偿还.在遇到企业是通过“优质财产”进行折股的情况时,则需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由新公司与原企业做好责任连带工作,负责债务的清偿.在经过反复的推敲和研究后,上述条例被认定在企业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适用.但是,部分人员仍对上述内容提出了质疑,在相关案例中上述条例产生了不同的效果.

在1999年3月广州市政府决定对“万宝冰箱企业”实施资产重组;3月29日,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和卢杰鸣出资成立万宝冰箱;在2001年2月的时候,万宝冰电就发生了上诉案例,相关债权人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万宝冰电和它的保证人提出了上诉,同时提出了法院判令从万宝冰电分离出的万宝冰箱承担相关债务的请求.根据上述案例的处理情况来看,在遵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条例下,企业公司化改组后由部分财产和债务形成的新公司,应该是属于分立方式的改组,存需要对原企业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万宝冰箱和万宝冰电在相关条例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连带关系,需要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在“合并分立”相关的额规定中,有限连带责任与上述相关内容相吻合.但是,在后来的相关类似案例中,判决结果却出现了很多不同之处.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诉讼请求差不多是相同的,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了不一样的效果.

(二)相关分析

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可知,被改组企业的债务清偿可以通过转投资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情况进行处理.而在修改的相关制度中,新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债务,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承担的债务的数额.在考虑众多影响因素的情况下,改制的内容不会给较多以合并、分立等形式改组的股份公司带来较大影响,从而在减少和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情况下,促进新公司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案例分析的实践经验来看,改制的相关判决,很好的处理了债权人和企业双方的关系,在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使债务处理获得最好的判决结果.因此,在企业公司化改组的过程中,在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因素、改组方式、法律性质等进行全面分析,才能更好地解决相关司题,避免重大资产争议、债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需求,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营业出资、转让和重组等方面的需求,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遵循相关规定和法律条例的情况下,企业公司化改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改组方法,才能更好地面对市场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企业公司化发展相关体系不断完善.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改组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改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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