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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利益界定论文范文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界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公共利益界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界定是关于公共利益界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公共利益由谁界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在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不同的语境下对公共利益也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公共利益由于存在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中,所以成为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衡量标尺.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当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进行界定,并强调通过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利益价值进行衡量.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利益;比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63;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02-02

作者简介:曾引立(1996-),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法学学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第4款、第23条的但书中有着类似规定,即“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作为一项例外事项,对政府信息能否公开启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本身就成为了极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①

一、公法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由于我国的公共利益往往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等部门法,公共利益大多以“征收、征用”为模型进行阐释.有的学者认为,现在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就是指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同时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共同体的不同,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由不同层级的立法完成.②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不宜直接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就公共利益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司法针对个案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判断.③当然,还有的学者认为,公共利益的判断应当由立法者在宪法的价值范围内通过立法的方式作出基础性、概括性的原则判断,行政机关依公共利益之立法实施行政行为,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具体化阐释,司法机关以宪法的公益理念和实在的法律为基础审查行政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和行为的妥当性,有关公共利益之立法、行政司法皆需严格的程序要求,以程序之共识化解实体内容上的纷争.④

从上述观点中,学者们提出该观点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中不确定性,但其危险性也是相当的明显.譬如将上述某一概念放至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会为如何清晰的界定公共利益而感到头疼.若无清晰界定,就根本无法消除公共利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使得公共利益仍长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在仍然奉“公权力法定“为圭臬的当下,对具体语境下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够消除公共利益本身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公共利益在《条例》中的应有之义

既然要消除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必须要认识到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不是隔绝的、孤立的,每一个具体价值判断需要和整个体系保持统一性,否则其结果可能导致否定根本或者重要的法律价值.⑤对此,既然对公共利益是在信息公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那么这一分析就应当侧重于把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如《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价值.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从中不难看出立法目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第二,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第三,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⑥在尽量保障信息公开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政府的行政受到公民的监督,即阳光行政.此外,《条例》及信息公开制度同时保障的是公民的信息获取权,而不是知情权,因此政府更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满足公民“知的权利”.⑦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的基于职责或者基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应当对商业秘密中可以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在信息公开中,公益优先为第一顺位,公开优先为第二顺位⑧,但是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受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理念影响,无条件地限制和牺牲私益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为了说服当事人(无论是不公开,还是公开但是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等)都需要以一个更加强有力的理由(即以比例原则进行衡量).以上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14年9月公布的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就得到了印证.⑨

就公开优先和公益优先何者应当处于前置地位的而言,《条例》已经从立法目的积极地进行回应.此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5年《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中指出的“存在政府信启、公开专门机构建设滞后、部分信息公开不全面、依申请公开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公开标准,提升公开效果”来看,公开优先才是信息公开和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所应当考虑之首要含义.其更深层的原因在于,通过强调其公开优先的立法本意,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本身应有的信息获取权.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审查往往都是以“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忽略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针对这一点,基于《条例》第23条,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思维模式应当为:首先,应当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作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即行政机关有先行判断的义务,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还应判断公开后是否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其次,行政机关认定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后,再行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还应考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一旦未按照如上路径对信息公开进行审查,就极易造成通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等”拒绝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此,“以公开优先为第一顺位,以公益优先为第二顺位”作为推定政府信息是否能够公开的思路是具有合理性的.

总结:此文是一篇公共利益界定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行政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界定 摘 要:公共利益是法学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是国家权力介入私人领域最根本的理由。现实中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践踏公民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迫切要求。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程序的困境与其应对路径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补正程序,本意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效率。由于法规条款不明确、理论观点不统一、地域发展不同。

3、 新疆社会管理中传媒和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摘要:在社会管理中,信息传媒发挥着重要作用,广播电视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政府信息成了可靠的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则是公众的普遍要求和发展趋。

4、 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困境路径分析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地方政府近几年在信息公开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仍存。

5、 简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 摘 要: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

6、 大数据时代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摘要:我国信息公开建设还处在萌芽阶段,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地方政府作为具体政策的执行者,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最直接的管理者、领导者和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