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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论文范文 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之构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政府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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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跨入21世纪,信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政府,总是掌握着全社会大多数的有价值信息.如果政府拒不公開相关信息,将会严重阻碍到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发展.本文重在剖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本国实践中有的不足,并在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立法和良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定义、范围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定义、范围

我国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其中第二条明文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条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而《条例》第十三条是以概括的方法规定了其他未被纳入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纵观《条例》的全部法条,发现许多规定依旧是停留在比较笼统而又简单的层面: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对起诉人的资格、举证问题、起诉程序、赔偿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没有进行细化.可以从上面的法条中看到,正因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不具体详实、不成熟完善等缺陷,导致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更容易侵害公民权利.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层次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众所周知无论什么权利,背后都离不开强大的法律作为后盾.公民的知情权本身是一个宪法性权利,它涉及到的是政府和公民权利的彼此对立和抗衡.目前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因此公民的知情权主要散见于其它的一些法律条文中.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重要的实体法就是《条例》,它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就法律位阶而言,《条例》属于位于法律之下、法律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因此不足以对抗属于上位法的法律.公民在实际运用《条例》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上位法和《条例》的冲突,感到“有心无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并颁行的法律.它们不仅是《条例》的上位法,更和《条例》联系紧密.这两部上位法涉及到政府信息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但是作为下位法的《条例》奉行的却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下位法的有关规定和上位法相抵触时,应该以上位法为准.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下位法的《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上位法的《保密法》或者是《档案法》互相冲突时,往往要优先适用上位法的《保密法》或者《档案法》.这就使得“不公开政府信息”成为政府经常的处理结果.

有学者说:“国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手给公众知情权,又可能用另一只手不断的收缩公众知情权的范围.所以,我们还必须通过立法,以解决上述可能发生的问题.因此,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层次,使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保护公民知情权的目的.

2.无专门的信息公开负责机关.一方面,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任何专门的信息公开负责机关,这就使得在信息公开案件发生时,行政机关多数由于涉及到内部利益,拒绝或者不予答复公民的申请.另一方面,公民在行政机关相互推诿导致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到底由谁专门负责解决此事.因为《条例》采取的是笼统概括信息公开的范围、实施过程及救济制度,使得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这就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变得更加无秩序性.

3.现有国家赔偿机制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处于尴尬境地.国家赔偿制度也被称为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公共权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国家赔偿制度的范围主要是包括行政机关侵害公民财产权以及部分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而侵犯知情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合法权益并未列入法定赔偿范围.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属于知情权的范畴,所以当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领域内不作为或者滥作为致使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国家赔偿法》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救济了.换句话说,《国家赔偿法》就是“无用武之地”.其次,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若想最后获得实际的赔偿,就必须要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上的损失.然而,很多信息公开案件在实际情况下是不会达到这么严重的结果.《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原则上最后造成的直接损失才能够获得国家的赔偿,这就意味着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等损失被拒绝在门外.在实践中,公民的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往往比直接损失重得多,但是这一部分的损失政府却是不赔偿的.

总结:此文是一篇政府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新形势下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 [摘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让信息与数据在移动终端间传递,摆脱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进入数据时代,形成新形势。新形势下,信。

2、 简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 摘 要: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

3、 大数据时代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摘要:我国信息公开建设还处在萌芽阶段,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健全。地方政府作为具体政策的执行者,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最直接的管理者、领导者和参。

4、 我国城投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地方政府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地方政府对资金的需求日益上升,我国《预算法》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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