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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论文范文 论善意解释原则具体适用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善意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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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长期以来被西方发达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些国家对中国适用歧视性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导致我国深受其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有了纸面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2016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大限似乎行之将至.但是国内外学者对该条文存在不同理解,因此争论激烈.本文以条约法上的善意解释原则为视角,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善意解释原则 非市场经济 地位 具体适用

作者简介:丁元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F75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38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签订背景及内容概述

(一)订立背景

在WTO法的框架下,有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1994》所在附件1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的第2.7条中 .前者规定,确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为:一是贸易被国家完全或实质性垄断,二是国内产品的价格均由国家确定 .《反倾销协定》的第2.7条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两条本应是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唯一标准.可欧美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既不为WTO规则所束缚又能增加中国的特殊义务,有意在中国入世时提出双边谈判.我国为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不得不在“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上做出战术性让步,让利于WTO的现有缔约方,这就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订立背景.

(二)第15条内容概述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包含四个项目,是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认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问题的专门规定.其中(a)项、(c)项、(d)项规定反倾销问题,(b)项规定反补贴问题.四项规定中,(a)项和(d)项规定的是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与否的正常价值的确定问题,这两项是引发争议的关键点.

(a)项规定:WTO成员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正常价值确定时,可使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也可不使用.若要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a)项(i)目规定:受调查的生产者需对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企业在生产或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做出明确证明;若无法证明,则依(a)项(ii)目规定,不能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d)项则规定:若WTO进口成员加入WTO时其国内法中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判断标准,而中国根据其国内法证实确为市场经济体,则(a)项规定即应废止.其还规定,(a)项(ii)目的效力无论如何应在中国加入15年后废止.此外(d)项还规定,若中国一特定产业或部门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条文也不再对该产业或部门发生效力.

(三)第15条引发的争论

(d)项条文中的第二句引发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我国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根据该条文,WTO成员对华适用(a)项(i)目的规定时,即在确定中国进口产品的可比性价格时,可不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但这一规定有15年期限限制,即:自中国“入世”满15年之日起,该条款将无条件予以废止;换言之,自2016年起,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中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使用该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涉案中国出口企业无需再“明確证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据此观点,15年期限届满后,中国可谓“自动”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 .

对此,一些欧洲国家的学者持反对意见.欧盟有学者指出,中国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须依据WTO成员国内法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各项标准.该学者强调,第15条(d)项规定的是(a)项(ii)目的终止期限,(a)项(i)目不受15年限制.依其解释,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若要求WTO其他成员以中国的成本和价格作为依据,中国生产者仍需承担证明责任.换言之,15年期限届满后,中国也不能“自动”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

从表面上看,该学者的解释是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做出的合理解释.但经仔细分析便可发现,该解释显然有违善意解释原则.其曲解了该条文的真实含义,最终解释出了不利于我国及我国出口企业的结论.其做出该解释的根本目的,是使中国继续无端地承担额外的义务.

二、善意解释原则的内涵及运用中的具体要求

(一)内涵

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是国际条约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在条约解释诸要素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善意的条约解释是“有约必守”这一条约法最根本的原则能发挥作用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故善意原则是条约解释中的前提和基础性原则.为了促进“有约必守”原则的实现,排除在条约解释过程中出现明显荒谬或不合理结果出现的可能,需要有善意解释原则的支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善意原则进行了直接立法规定,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写道:“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条约法中的善意原则具有双重性的存在价值:它既是正确解释条约的方法,同时也是评价和衡量其他解释性因素的一把“度尺” .众所周知,虽然对条约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且这些方法随着实践中的发展而日臻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条约解释方法虽各有其优长之处,但若仅从某一具体公约解释性因素出发对条约文本进行解释,极有可能做出与条约的目的或本意相悖的解释,进而得出错误的结论.而将善意原则运用于条约解释的过程中,能够尽量减少条约解释过程中出现明显荒谬或不合理结果的可能.

(二)运用中的具体要求

善意解释原则在具体运用中通常有四个要求:

一为不得违背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进行解释.

二为条约解释者不得越权修改条约、擅自创造“条约”以及废止条约.

总结:本文关于善意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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